吳威志觀點:背離青年的政府住宿政策

2018-07-03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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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媒體片面扭曲了以往政府照顧青年的美意,也罔顧了台灣史上掀起高潮的「戰鬥營」、「登山健行隊」等青年休閒活動,刻意抹煞救國團在台灣的歷史定位 。圖為劍潭青年活動中心。(取自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際青年之家協會)

作者認為媒體片面扭曲了以往政府照顧青年的美意,也罔顧了台灣史上掀起高潮的「戰鬥營」、「登山健行隊」等青年休閒活動,刻意抹煞救國團在台灣的歷史定位 。圖為劍潭青年活動中心。(取自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際青年之家協會)

知名某報頭版竟以「多次違規讓非青年入宿,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回歸旅館業」為題,聳動地針對教育部廢止《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及安全維護辦法》加以報導;可惜的是,片面扭曲了以往政府照顧青年的美意,也罔顧了台灣史上掀起高潮的「戰鬥營」、「登山健行隊」等青年休閒活動,刻意抹煞救國團在台灣的歷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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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報導用一句未經查証的「據了解」就要煽惑輿論,直指「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被教育部查到,多次違規讓非青年入宿,不符合《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之2特定對象要件」。事實上,查證救國團並未收到任何教育部正式公文書通知住宿對象有其違規事項;過去教育部皆嚴格督管,此次僅屬單純廢止法令,報社竟然擅自延伸,未加查證有失公正。

此次教育部廢止辦法,主要是對於104年立法院刪除《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3項的誤解所致,以為將掌管業務交由觀光局,就能視而不見避之不談!殊不知《發展觀光條例》修正同時新增了第70-2條規定「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幟,始得繼續營業。」,給予青年活動中心、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公教會館、警光會館、林務局各山莊、勞工育樂中心、學舍、廟宇、醫院等10種提供特定對象住宿其10年之過渡緩衝期限,仍可經營至114年2月。

如按頭版報載所言,此一事件幾已成了執政黨確切的政策,恐將產生下列幾點問題:

一、青年活動中心與教師會館、學舍等10種特殊住宿場域,是法律上提供特定對象的除外規定;在法律「平等原則」上應一視同仁,如要廢止管理命令、解除特殊效果,行政院就應全面為之,10種類型一體適用;更何況,原本主管機關在此緩衝期間,負有輔導之責,不可公然違反了《發展觀光條例》第70-2條的規定。

二、青年活動中心的特定住宿對象並非狹義,廣義包含在學學生、未滿40歲之社會青年,及參加公益、教育研習人員等5大客群;正如寺廟「香客大樓」以「推定參拜信徒」為主,「教師會館」與「勞工育樂中心」以「符合條件優惠」為主。準此,「青年活動中心」如以「推定認同青年活動」、「符合在學青年優惠」為住宿資格亦無不可!

三、教育部應該積極建構既便宜又安全的青年住宿、休閒場域!其主要考量,在於是否為「教育用途」達到「教育目的」;據此,青年活動中心與教師會館的服務對象應該一致,既然教育部非僅掌管「青年教育」,而是涵蓋「成人教育」、「老人教育」、「社區教育」、「在職教育」,則服務對象不能狹隘定義,否則,反而自我迷失了教育的本質。

四、教育部廢止該辦法,卻未考量銜接方式,顯置青年權益於不顧;尤其報導負面載明「青年活動中心住宿對象,竟然接待國外旅行團團客」。殊不知,應該感謝救國團提供良好場所提昇台灣觀光!因為「顧客滿意」才是發展觀光的條件!青年活動中心曾榮獲YH國際青年旅舍「旅客滿意度綜合評比」第一名,提供國際青年落腳台灣休憩之處,值得政府重視與嘉許!

五、《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精神在發展觀光,而非扼殺觀光產業,所以立法說明載明「特定目的提供住宿場所者,宜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安全、經營等事項另定辦法加以管理,以維護住宿安全。」法理上,主管機關是以「安全」與「管理」為考量,制定相關法令為政府監督、輔導之責,怎可自行廢止法令背棄管理責任。

至於,救國團過去以服務青年名義經營青年活動中心享有免稅,此係基於政府對於「青年」的照顧,何況公益團體也一向如此,並無顯著特殊性!進一步而言,這些場所已經行之有年,除了尚未達到旅館高規格的土地與房間要求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均符規定,過去歷史證明莫大貢獻,萬不可一夕否定。

政府不應以「維護遊客權益」自打嘴巴,台灣便宜、安全的住宿環境也應屬政策之一,否則,只重視白領階段的高級觀光客,動不動就是一晚上萬元的住宿旅館,誰來重視這些「青年學生」的權益?誰來重視國內外「背包客」的福利?

*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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