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難道用獵巫當作對一個逝去年輕生命的悼念嗎?

2018-06-30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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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彌爾的《論自由》中,自由的核心概念,指的是個人與群體關係之間的界線:個人只要在不涉及於他人的範圍內,就應該擁有完全的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和個性自由(行動自由)。但草原上並不存在固定的單數個人與單一群體,我們再進一步思考就會發現,若要維持複數的個人與複數的群體的自由,其實是確保個體的對等。讓每個人的自由是平等的,沒有誰比別人更自由。而平等的自由,即是每個人享有的自由必須相容於其他擁有這個權力的人。換成白話文,就是你的自由不能侵犯別人的自由。因此,「自由」這個草原核心理念的責任,就是必須促成「每個人享有的自由必須相容於其他擁有這個權力的人」的發生。對照草原的文句,可以翻譯成「我們可以在公共空間隱藏自我,自由不創作,以及不與彼此產生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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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這不是必然二分的存在,但無論這兩個端點中間光譜上的哪一個點,都必然有對等的彼此存在,才是合於以自由為理念號召,進而產生的權力的責任,因此,核心圈有促成甚至管制,以產出完整自由的責任。這個責任不是一種回到舊式規則與規範的保守主義態度。我們必須知道,草原宣稱要打破的「限制」(或著說是城市生活的框架,如粉專用語「無限制」、「化外之地」、「超現實」),並不是一個外在存有實體的異物,而是心靈在社會生活中,與複數個、群體互動而生成的動態認知平衡。框架雖然某種程度壓制了個體的個性,但同時也壓制了個體去無限擴張其意志,保全了複數個性的可能,這是規則與個性之間必然存在的交織性(ambivalence)。

因此,當我們試圖透過展現自我,來重返集體部落(藝術遊牧聚落)時,草原上的權能者,應該要確保自由與安全之間的張力存在。刻意或無意的忽略,導致缺乏張力的任何一個端點,才是走回只有集體意志或只有個體解離的保守主義之路。

具體來說,我們可以讓草原有一定的書面說明,有固定協助公共事務的人群;有義務告知外人經營草原這個社群的理念,有協調分配資源的需求,有針對環境和場域規劃的眼光。技術面上,可以生出一份遊戲原則,可以組織部落的守夜人,可以舉辦祭典將規則嚴肅化等等。藉由這些用符合理念與風格的手段,創造與「自由的發生一些什麼」對等的「自由的不發生一些什麼」的環境。讓草原上的群體能有力量的,在集體亢奮與個體選擇之間;在中心與邊緣之間;在商品化與公共化之間;在私有與開放之間,流動群聚著,嘗試更前衛的,公共社會空間的可能性。

此文僅獻給受傷害而痛苦的人們。

*作者為台大社會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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