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難道用獵巫當作對一個逝去年輕生命的悼念嗎?

2018-06-30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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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山大草原由創意團隊「野青眾」申請的「120草原自治區」,在該地發生分屍案後,原擬定除案發小木屋外,其餘裝置將於明(22)日開始拆除。(吳尚軒攝)

華山大草原由創意團隊「野青眾」申請的「120草原自治區」,在該地發生分屍案後,原擬定除案發小木屋外,其餘裝置將於明(22)日開始拆除。(吳尚軒攝)

120草原,是由莊奕凡及野青眾向台北市都市再生計畫申請,並由邀請信召集許多參與者而形成的藝術聚落。這個聚落的主導者是野青眾,他們是自2016年起,經過許多活動發起、辦理、收尾而聚集起來的一群人。嚴格來說,這群人並不是一個組織,也非一個社團,更接近的說法,可能可以用「藝術社群中的一群人」來指稱。莊奕凡,則是野青眾中,發起120草原計畫的主揪。在獲得都更處的計畫核可後,野青眾得到120草原數月的使用權,他們期待透過公眾參與,重新定義公共空間可以有什麼樣的可能。因此,他們以「我們可以在公共空間展現自我,自由創作,與彼此產生連結。」作為理念,廣邀社會大眾,共同來「自治」120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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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達成「我們可以在公共空間展現自我,自由創作,與彼此產生連結。」主揪莊奕凡嘗試以非正式架構(一種不具有頭銜、運行規則與上下權力義務關係的群體)組織運作這個空間。以某種程度來說,這樣的運作確實是成功的。草原上的許多活動隨性也開放,辦理門檻低(一塊招牌寫上字,活動就可以開始了),多元性高(免費廢物商店、百元藝術教室、刺青交換、個人圖書館、電音趴、親子共學、運動會)。我們參與在草原的時間,曾經參加「草大運──大人的草地運動會」。

雖然活動頁面上的表定開始時間為下午兩點,但是當人到達現場時,既沒有見到活動告示、也不知道哪些人是主辦方,當下不見任何運動會要開始的跡象,只見草原上有零星的兩三個人在走動,或是在主帳篷外的沙發區坐著。這是因為草原活動總是沒那麼正式、拘謹,因而也相對的留給參與者自主的互動空間,例如在等待草大運開始之際,有人主動上前攀談,有些是已經在草原上駐紮已久的草民,有些則是初入草原的參與者。在這樣的情境中,朋友的朋友也容易在此時被帶入、或主動進入談話,人際連帶來草原的朋友或夥伴,就在這種模式下發展或擴張。

非正式架構組織雖然透過活動形式、空間裝置與活動在草原上形成了一種邀請的氛圍。但實際上,這群行動者所營造的活動現場是隨興、放鬆、甚至夾帶些許瘋癲,人人都不在乎別人眼光,呈現一種恣意而為的自在態度;相形之下,第一次來草原參與活動的人,則意外的成為「局外人」,並沒有辦法立即融入,偶爾略顯尷尬,並且明顯感受到自身是相對於草民的他者。這種看不見,摸不著的組織,決定了草原上絕大多數的事物。例如帳篷可以設在哪裡、哪些廢物可以使用、補助款自由捐獻款如何使用、哪個活動可以用到多大的場地,以及最重要的,草原上的稀缺資源——電的使用如何分配,都由主揪帶著野青成員決定。

這個組織核心,我們或許暫時使用「核心圈」一詞稱之。而核心圈的成員,又分成核心決策圈與核心執行圈。但無論是哪一圈,其成員是流動的,且流動中,離開的機制因人而異,加入的條件、方式也不一樣。由於沒有一個具體的運行機制,因此核心圈很難稱之為一個組織。只有當任務出現,例如像大型活動(例如植物派對),構想執行某個長期計畫(例如粉專宣傳)或裝置藝術(例如主舞台),才有組織的出現。管理團隊其實是在社群團體與組織的邊界上游移著,時而像是團體,時而像是組織,是個比較鬆散的狀態。

如果群眾對象都是團體圈內人,共享一套基礎的價值及行動取徑,那鬆散未必會是問題。但當群眾對象是複數個人與團體,成員來自不同的社會角落、有極大的價值觀差異,行為取徑不同,在組織比較鬆散的情況下,就會遇到問題。像是草原上的垃圾,僅管核心圈成員主動清理,但草原垃圾永遠沒有形成一套規則。

有問題就會有反彈。A是對草原活動機制反應最大的一位。A接近五月底時,認為草原發展今時今日,必須有一個較為架構化的組織,也必須有明文寫就的一套運行規範能讓其他參與者知曉,但B對於A的看法持反對意見,他認為草原並不需要這些。A與B的爭執,結束在草原上的權力鬥爭。剛剛我們提到了,草原核心決策圈與工作圈的流動,是沒有特定機制。能否進入菁英團體,全靠權能者(即決策圈)的肯認。B作為草原上最主要的權能者,基於社群中的影響力,吸引了許多的朋友加入,也就是我們前面提過的,核心圈如何再生產的主要機制。而這個機制拉進了許多B的朋友進入草原,而B的朋友也支持B的意見。在兩人意見相左並無法取得共識的情況下,最後一場跨夜的劇烈爭執,以A的離開收場。

這個衝突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它證實了草原並不如它宣稱的那樣無架構,其實還是有權力運作的痕跡。權力其實不是什麼問題,有問題的,是核心圈有決定群眾在該場域中的樣貌的權力,卻不對該場域中的群眾負責。最後就會形成一種,我們稱之為暴政的權力特徵。但事情並不是就停在這,因為無架構的暴政,早在1970年代就已經是討論的核心,拿暴政來指責草原核心圈,並沒有實質的社會意義。作為草民的一份子,我們也不打算就跳過草原上的理念,直接訴諸規則、管理、國家監督等原本就是草原試圖去反省的社會框架。我們需要更深刻的批判,去界定「何謂對群眾負責」。

我們從上面的經驗,細緻的想像一下這個權力的來源與發生,就會發現,莊奕凡與野青眾能夠決定草原這個場域樣貌的權力,來自於理念。無論是用理念生產計畫,獲得都更處同意辦理;又或是透過理念吸引進駐的計畫;再或是透過理念吸引參加的年輕人。這基礎都是透過理念來號召,並配合其他社會條件,才有成果。就是當初B提出來的「我們可以在公共空間展現自我,自由創作,與彼此產生連結。」。有權力,就會有相等的責任義務,那來自於理念的權力,他的責任義務,我們認為是維護理念的完整性。再讓我們再次爬梳草原120自治區粉專的宣傳,其實可以發現,幾乎每一篇多多少少會使用到的概念,就是「自由」。無論是招牌的「此地無限制」或是號召駐點的自由創作,到後期的許多活動、計畫,幾乎都是主打「自由」。那問題的核心就很清楚了,理念中的自由到底是什麼?如何對自由負責?

在彌爾的《論自由》中,自由的核心概念,指的是個人與群體關係之間的界線:個人只要在不涉及於他人的範圍內,就應該擁有完全的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和個性自由(行動自由)。但草原上並不存在固定的單數個人與單一群體,我們再進一步思考就會發現,若要維持複數的個人與複數的群體的自由,其實是確保個體的對等。讓每個人的自由是平等的,沒有誰比別人更自由。而平等的自由,即是每個人享有的自由必須相容於其他擁有這個權力的人。換成白話文,就是你的自由不能侵犯別人的自由。因此,「自由」這個草原核心理念的責任,就是必須促成「每個人享有的自由必須相容於其他擁有這個權力的人」的發生。對照草原的文句,可以翻譯成「我們可以在公共空間隱藏自我,自由不創作,以及不與彼此產生連結。」

儘管這不是必然二分的存在,但無論這兩個端點中間光譜上的哪一個點,都必然有對等的彼此存在,才是合於以自由為理念號召,進而產生的權力的責任,因此,核心圈有促成甚至管制,以產出完整自由的責任。這個責任不是一種回到舊式規則與規範的保守主義態度。我們必須知道,草原宣稱要打破的「限制」(或著說是城市生活的框架,如粉專用語「無限制」、「化外之地」、「超現實」),並不是一個外在存有實體的異物,而是心靈在社會生活中,與複數個、群體互動而生成的動態認知平衡。框架雖然某種程度壓制了個體的個性,但同時也壓制了個體去無限擴張其意志,保全了複數個性的可能,這是規則與個性之間必然存在的交織性(ambivalence)。

因此,當我們試圖透過展現自我,來重返集體部落(藝術遊牧聚落)時,草原上的權能者,應該要確保自由與安全之間的張力存在。刻意或無意的忽略,導致缺乏張力的任何一個端點,才是走回只有集體意志或只有個體解離的保守主義之路。

具體來說,我們可以讓草原有一定的書面說明,有固定協助公共事務的人群;有義務告知外人經營草原這個社群的理念,有協調分配資源的需求,有針對環境和場域規劃的眼光。技術面上,可以生出一份遊戲原則,可以組織部落的守夜人,可以舉辦祭典將規則嚴肅化等等。藉由這些用符合理念與風格的手段,創造與「自由的發生一些什麼」對等的「自由的不發生一些什麼」的環境。讓草原上的群體能有力量的,在集體亢奮與個體選擇之間;在中心與邊緣之間;在商品化與公共化之間;在私有與開放之間,流動群聚著,嘗試更前衛的,公共社會空間的可能性。

此文僅獻給受傷害而痛苦的人們。

*作者為台大社會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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