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案 懲戒法院二審重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定讞

2022-09-02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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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懲戒法院二審改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資料照,柯承惠攝)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懲戒法院二審改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資料照,柯承惠攝)

監察院彈劾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與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不當接觸案,監察院與石木欽不滿懲戒法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懲戒法院二審法院審理8個月後,今(2)日下午判決出現翻轉,二審法院認為時效連貫,所以廢棄原判決;相對於一審判決的罰俸1年,二審法院重判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此案不得上訴,自此判決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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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指出,監察院於前年(2020年)9月9日,公布石木欽與翁茂鍾不當接觸、球敘、宴飲、買股案件調查報告,因有包括檢察官、法官等讓120名多司法官牽連其中並受到調查,引起社會嘩然。司法院與法務部並展開自清,將20位法官與11位檢察官移送懲處,司法信譽受到嚴重傷害,並動盪迄今。

監察院公布報告後,將石木欽列為首波彈劾對象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一審法院於去年(2021年)12月底,認定大部分事實因逾修正前《公懲法》第25條第3款所定10年追懲時效,故為免議決定,僅以其中100張陸續賣出聯亞公司股票之行為,判決石木欽罰俸1年。

但懲戒法院將違失行為當作過去式的做法,再次引發批評。監察院上訴後,二審法院2日下午3時宣判,並認為2016年買賣股票的行為還在《法官法》追懲時效之內,並依據最後的違失行為一起評估之前的行為是否適任法官,也就是法院認為時效連貫,故廢棄原一審判決,改判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根據《公懲法》的規定,以石木欽為例,罰俸1年(約354萬元)等同賠錢了事,所以被外界指責懲戒法院輕判。不過,二審法院的撤職終判,法官退下來的石木欽就不能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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