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宏達顯已具偏頗心證!」林智堅委任律師:已向台大遞狀要求迴避

2022-07-26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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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中)27日不會到台大社科院所召開的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陳述。(資料照,柯承惠攝)

據報導,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中)27日不會到台大社科院所召開的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陳述。(資料照,柯承惠攝)

針對《上報》26日晚間報導,國安局長陳明通、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27日不會到台大社科院所召開的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陳述。林智堅委任律師黃帝穎表示,依法應公正並祕密進行的審查會,竟被台大透過媒體放話,選擇性公開內容,令人遺憾並擬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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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穎指出,台大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下稱學倫會)召集人蘇宏達日前發送公開信給台大社科院師生,在學倫會召開會議之前,未審先判將林智堅論文一案視為「醜聞」,心證顯受污染。依照《國立台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專科學校以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及《行政程序法》規定,學倫會之組稱本應秉持「公正客觀」之原則,當組成成員有偏頗之虞時,本該自行迴避。

黃帝穎:待台大完成蘇宏達依法迴避後,委員會再審定

黃帝穎表示,為保全學倫會審定之公平、公正性,已於26日已經以書面方式正式向台大社科院學倫審定委員會遞狀,請學倫會依「先程序後實體原則」,待台大完成蘇宏達依法迴避後的合法委員會再行審定。

黃帝穎表示,《國立台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開宗明義第一條便表明,學倫會的召開應秉持「公正客觀處理程序」;並且在《專科學校以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13條第2項第2款以及《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都明確規範,被檢舉人對「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申請迴避。黃帝穎強調,除蘇宏達過去的言論明顯展現其深藍的政治立場,近期更在學倫會召開前,即將此案認定為醜聞,顯已具偏頗的心證,依法理當自行迴避。

黃帝穎已正式向台大社科院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遞狀,台大社科院也已簽收,盼學倫會依法行政,並遵守「先程序後實體原則」,待台大完成蘇宏達依法迴避後的合法委員會再行審定,避免社會大眾對於學倫會組成的質疑,也確保程序與結果能符合公平、公正之原則,以維護大學自治與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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