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仲觀點:中共可能採取哪些行動來淡化「中線默契」

2022-07-27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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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述日後將常態性航行臺灣海峽水域執行公務的「海巡06」大型海事巡航救助船為例,該艦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是中共《海上安全交通法》的主要執行船艦;更值得我方注意的是,中共早在2001年的《中國海事工作發展綱要》中,就主張「將把100海里內的國際航線和海上設施等納入監管範圍」;然後又在2021年修訂《海上安全交通法》時,將第二條「適用範圍」由原本的「沿海水域」更改為「管轄海域」,卻未對後者之範圍作出明白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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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對照中共官方近日數度聲稱對臺灣海峽具有一定程度的「管轄權」,則我方可合理懷疑,這艘排水量高達6600噸、超過我方所有的海巡艦與海軍巡防艦噸位的「海巡06」,其海上交通「監督管理」範圍應該不只限於中共在臺灣海峽的領海範圍,而可能包括臺灣海峽100海里範圍內的水域。換言之,中共在海峽當面部署如此大噸位的海事巡航救助船,不排除是為日後在海峽中線以東水域「主動、強勢」的監管預做準備。

事實上,除「海巡06」外,中共海警所屬船艦中,排水量超過4000噸的就有13艘,其中有2艘更高達1萬2000噸,超過我方海軍的基隆級驅逐艦。日後中共若動用這些大型的海警船或海巡船進入海峽中線以東水域執法,將對我執勤的海巡艦、甚至海軍艦艇造成不容輕忽的壓力。

第二,是中共的海巡與海警所屬執法船艦、甚至軍用機艦,日後不排除以行使「緊追權」為名義跨越海峽中線。

中共在2021年通過的《海上安全交通法(修訂草案)》與《海警法》中,已引入「緊追權」制度;尤其《海警法》第59條,授權海警機構為開展海上維權執法工作需要,可向據信包括共軍在內的「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協助請求。研判在6月15日開始實施的《軍隊非戰爭軍事行動綱要(試行)》中,就可能在相關章節中,對海上執法單位向共軍提出支援申請時的程序與共軍機艦的執行規範等,做出比較詳細的規定。

當中共「緊追權」的法規架構和可操作性日益完備後,日後不排除以實施「緊追權」為名義,派遣共軍機艦穿越海峽中線,以便在中線以東建立執法的管轄事實,支援中共對臺灣海峽的法律戰主張。

第三,當美軍軍艦在海峽中線以東通過臺灣海峽時,中共不排除會派機艦在海峽中線以東的海空域,採取與中線大致平行的航路實施監控,並做出驅離的宣告,創造在中線以東對外國軍艦進行「管轄」的例證。

第四,在海峽中線南北兩端離臺灣本島較遠的區域,派遣共軍機艦穿越海峽中線,以便在中線以東建立巡弋的事實。例如7月8日,中共就派出數架戰機在臺灣海峽北端跨越海峽中線,並盤旋進行戰術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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