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之瑜觀點:擺脫對法律技術的重度上癮─對聘任權負責,就能成功拔管

2018-05-15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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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陷台大校長遴選風波的管中閔與媒體茶敘,在記者會中訴求理性面對。(陳明仁攝)

身陷台大校長遴選風波的管中閔與媒體茶敘,在記者會中訴求理性面對。(陳明仁攝)

教育部主張自己對台大校長有聘任權,但聘任權範圍多大,以及教育部如何對聘任權負責,教育部還沒有意識到。實踐上,教育部對聘任權的行使頗猶疑,退回台大遴選結果時,強調沒有行使行政處分,因此台大沒有對教育部訴訟的依據,如此,教育部行使了某種權力,卻不需負責任。這顯與權力及責任必須對應的法治原則,大相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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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連總統都說,聘任與否,不是政治問題。從蔡英文到吳茂昆,都想要製造一種印象,拔管是法律決定,沒有責任問題。既是法律決定,當然造成各校、各企業都必須一體適用的動盪,殃及無辜,而株連無算,看似避責,結果捉襟見肘,簡單說,就是權力在手,卻又不肯負責。結果包括行政院各部會與台大法律學的師生們,就得上窮碧落下黃泉幫忙找法律理由。

法律拔管,株連無數

在法言法的話,教育部迄今所行使的,不是聘任權,而是監督權與調查權,把聘任權擴大解釋成監督權與調查權,進而延伸主張自己可以判定 :1) 校長遴選委員會的議決方式不恰當;2) 校長候選人依照學校規定參與產學合作不恰當;3)遴委會的決議內容不恰當。

問題恰恰在於,拒絕聘任管中閔本是政治決定,這是行使權力的本質,卻包裝成是法律決定,一旦包裝成法律決定,教育部就不得不鉅細靡遺介入台大遴選過程,於是侵犯大學自治。加上法律之前一律平等的常識使然,各企業與各大學無法置身事外,教育部等於無所不在介入各校的自治,且推翻行之有年的企業管理體制。

20180514-總統蔡英文(右)接受《蔻蔻早餐》專訪。(甘岱民攝)
總統蔡英文(右)接受《蔻蔻早餐》專訪時說,管中閔案不是政治問題。(甘岱民攝)

解決教育部的政治目標──拔管──以及大學自治之間的矛盾,兩全其美的途徑就是回歸聘任權,並且謹守聘任權,而不擴張成到監督權及調查權。釐清拔管是政治決定以後,就不必用介入大學自治的方式進行拔管,台灣法學界更不需要翻箱倒櫃,摧毀法治,如此,所有人的尊嚴與善良治理的風氣都可慢慢恢復。

什麼是聘任權?就是根據台大遴委會推薦人選,予以聘任或拒絕聘任。沒有其他單位可聘任,故教育部擁有排他的聘任權;但並不是非聘任不可,就是教育部實質的聘任權。至於教育部拒絕聘任的理由,不能針對遴選過程,因為遴選過程屬大學自治範疇。既然不針對遴選過程,就是教育部自己的政治判斷,由教育部長領導並負責。

聘任權的正本清源

在什麼條件下的拒絕聘任,是屬於教育部的聘任權範圍?必須是遴委會所不能處理的其他重大事項,才可作為拒絕聘任的判斷依據。暫時舉幾個不可能的例子作說明,如果聘任管中閔會導致台灣與梵蒂岡斷交、招致恐怖主義攻擊、美國拒售台灣武器、日本切斷對台學術交流等等等等,這就會是教育部應該考慮的。

眼前,符合教育部想法,且教育部可採用的理由,至少有兩點:第一是,教育部可以指出,管中閔領導下的台大,極可能違背當前大陸政策,配合中共學術惠台措施,導致國家安全危機;第二是,教育部可以指出,當前反管最激烈的,就是台大自己的師生,可見,管中閔當選極可能導致台大分裂,造成國內高教動盪,因此必須停止聘任過程。

這兩點符合教育部的政治理念,且明確是根據教育部自己判斷而得由部長負責任;同時,這免於對遴委會的遴選過程介入。如此的教育部長就有擔當,有政治方向,並維護了大學自治,避免侵害遴委會依法行使遴選的職權,或台大從事產學合作的自主權利。

然而,總統說,這不是政治決定,恐怕又將讓千千百百個法學專家捲在標點符號般的細節中,不見輿薪,以便證明聘任權可以是沒有人要負責任的法律技術問題。這不但斵傷大學自治,斵傷企業體制,更嚴重的是,讓台灣的法學界龍頭對法律鬥爭的技術更加重度上癮,不能自拔。

教育部肯誠實地對自己的政治理念負責任,就能主張聘任權,並拒絕聘任管中閔,然後台大便必須重新遴選。如果導致教育部長因此下台,拔管也已不可逆返。誰知道呢?展現了道德勇氣的部長,說不定反而會成為重振黨國士氣,遏止舊勢力復辟,從而拯救政權的真英雄。

*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中山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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