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入畝觀點:法律規定成廢話,教育部在玩台大?

2018-05-01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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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學生發起「綁黃絲帶挺管」活動,除了台大學生之外,許多民眾到場支持,台大地標「傅鐘」上掛滿聲援管中閔的黃絲帶。(取自還我校長 黃絲帶的關懷臉書)

台大學生發起「綁黃絲帶挺管」活動,除了台大學生之外,許多民眾到場支持,台大地標「傅鐘」上掛滿聲援管中閔的黃絲帶。(取自還我校長 黃絲帶的關懷臉書)

日前讀完「教育部對台大校長遴選結果之說明」,再參見湯德宗大法官的「論正當行政程序」一文後,筆者大惑不解。教育部是不是認為行政程序法,以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簡稱遴選辦法)中,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利益衝突者,採取「申請迴避」方式的規定都是廢話?不管有無候選人提出申請,遴選委員會都必須採取「命為迴避」才算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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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對拔管事件的說明所附上的法律研析意見中,主要分成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利益衝突。第二部分則是非法兼職。在利益衝突的部分,教育部不斷強調大學是行政機關,台大遴選會沒處理管中閔與蔡明興之間的利益衝突,不符合正當程序原則。事實上,在這個教育部制訂,並由台大採用的遴選辦法當中,有沒有對利益迴避的規定呢?當然有。根據遴選辦法第6條,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採「申請迴避」制,也就是候選人「得」列舉原因事實,交由遴委會議決處理。

教育部不是把大學當行政機關嗎?行政程序法第33條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也是採取一樣的規定:當事人「得申請」公務員迴避。那,是否有那種「不論當事人有無申請,所屬機關都必須命令公務員迴避」的規定呢?也有。但是僅屬於同法第32條列出的其他利益衝突(如當事者配偶與血親等)時,才採取這種「命為迴避」的方式。

20180429-抗議教育部強勢「拔管」,清華大學教授今(29)日號召師生綁黃絲帶,捍衛校園自主,呼籲教育部收回拔管決定。(朱冠諭攝)管中閔 台大校長
抗議教育部強勢「拔管」,清華大學教授號召師生綁黃絲帶,捍衛校園自主,呼籲教育部收回拔管決定。(朱冠諭攝)

台大當初的回函也說的很清楚:管蔡的利益衝突,既不是配偶與血親等關係,而必須命為迴避的狀況。就算是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迄今也沒有候選人提出請求,「自無從主動議決是否應解除其委員職務」。台大的意思就是說:法律明明規定是「申請迴避」,沒人申請,你要我怎麼做?教育部顯然是要台大體察正當程序原則的意旨(還是上意?),置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的「申請迴避」方式不顧,主動採取法律未規定的「命為迴避」。不然是要台大怎麼做?

教育部是要台大遴委會有現行規定不去用,而去採用法律未規定的作為嗎? 台大真做了,教育部哪天來個馬後砲,或是換了執政黨或教育部長,要追究台大未依相關法規行事,台大豈不是吃悶棍?

如果教育部認為遴委會必須「主動處理」利益迴避問題才算符合正當程序原則,那麼,遴選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與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一項,甚至連刑事訴訟法「申(聲)請迴避」的規定,基本上都是多餘的廢話:不管當事人有沒有申請,所屬機關都應該「主動」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命為迴避,才算合乎正當程序原則?

教育部所認定的法律廢話,還有大學法第9條。關於大學校長聘任的方式,公立大學是「聘任之」私立大學是「核准聘任之」。今天教育部認為對公立大學同樣可以實質審查,「以為同意或不同意聘任之依據」,那與私立大學校長的聘任其實並無不同。法條中的「核准」兩字自然也是多餘的廢話。

至於在教育部的法律研析意見中,關於管中閔兼職的第二部分,是否違法筆者無從置喙。但筆者不解的是,如果教育部認定管非法兼職,那是屬於「不得為教育人員」的違法情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不只不能繼續參與遴選,連教授資格都不該保有。今天教育部採取「認定管沒資格選校長,但繼續當教授我沒意見」的態度,對法律做選擇性的取捨,不是政治考量嗎?真認定管中閔違法兼職,那就狠到底­­去把這位中研院士的教授資格拔掉吧!

*作者為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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