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台北海關以「毒品方式」查驗「保健食品」進口,台灣戒嚴了嗎?

2022-05-14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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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點理由,他並不能接受,還是堅持要「第二次」行文衞福部確認,以取得紙本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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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列表。(作者提供)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列表。(作者提供)

五、本件係合法進口的食品,台北關卻要求簽署「放棄提領或退貨申請書」

我的4月15日陳情函遲未得到回覆,分關表示若是我不願意等衞福部確認,要自行上官網拷貝「放棄提領或退貨申請書」,我自認倒楣無奈自行填寫完成並電子郵件回復,但是海關還是堅持要親自簽筆紙本,並用紙本郵寄回去審核,海關刁難人民至此,所以我4月26日第二次函海關總署,稱本案完全合法,要求馬上放貨,陳情函編號:220425I05521。但是海關還是沒有回應,我才央請立法委員陳歐珀關切,5月4日海關總署才正式回覆內容如下:

「本案貨物本關分別於111年4月13日及26日函詢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因該署均未明確回覆本案貨品屬性,本關於111年5月2日再度函詢該署確認貨品屬性,嗣該署確認貨品屬性後本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

六、本件「貨品屬性」就是「食品級保健食品」,不是藥物,更不是毒品違禁品,海關沒有理由去函詢衛福部三次:要求解釋一定違法? 

依據5月4日海關總署回覆函,本件已經發生一個月時間,台北海闗還不知道這瓶「貨品屬性」,瓶面標示的就是「膳食補充劑」Dietary Supplement,我不知道是無知或是故意扭曲?需要台北海闗去函詢問食品藥物管理署三次?

第一次4月13日:問維生素D3 1000IU有否違反葯事法?

第二次4月26日:問維生素D3 1000IU是不是「非處方藥」?

第三次5月2日問什麼呢?本件立法委員陳歐珀辦公室林主任告知,前二次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該認定皆未違法。台北海闗後來發現,這瓶瓶子的「服用說明」內容:「每天一粒,每天一或是二次,最好在合格健康照護專家諮詢下服用」(Suggested Usage: Take one capsule. once or twice daily with food. Best when taken as decided by a qualified healthcare professional.)。

台北海闗認為「服用說明」會造成我的違法,即是:「若是我每日服用二次,或是沒有經過合格健康照護專家諮詢而服用超過二次,服用量合併就超過規定的IU 1000以上,這樣這瓶「膳食補充劑」,就是「處方藥」,而不是「非處方藥」,可以違法處分了!

七、本件只是1美元的「膳食補充劑」,台北海關為什麼一定請求食品藥物管理署解釋為「處方藥」,居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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