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三贏還是三輸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

2018-04-2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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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若能夠將再生能源配比20%之目標入法,勢必可以避免火電全開之空污爭議,此第一贏也。而國民黨臨時提案的條文,就符合這樣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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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砍台中火力發電廠生煤500萬噸的許可證,將於2月25日生效。(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台中火力發電廠。(資料照,台中市政府提供) 

第六條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對國內經濟及電力供應穩定之影響,中央主管機關應逐年檢討與訂定年度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各類別再生能源所占比率,並規劃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再生能源發電占總發電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上。」(國民黨臨時提案修正條文草案第六條)

二贏、真正刺激綠能發展

然而,這樣的目標,單純就可以刺激綠能發展?目標歸目標,但難道不能有其他配套機制,讓目標能夠更快達標或彈性檢討?在目前的政院版,並沒有針對目標無法達標的配套機制,如何增加政府去除再生能源發展障礙的配套呢?

而針對這樣的問題解答,就在國民黨臨時提案修正條文當中。

前項推廣目標為再生能源發展之下限值,如有未能達成目標之虞,中央主管機關應擬定相關檢討對策方案,相關方案可包括,但不限於:

一、適度調高或維持躉購費率,以加速發展。

二、於半年內,研提法規之配套解決方案。」(國民黨臨時提案修正條文草案第六條)

國民黨另一提案版本,也希望能夠將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真的用在刀口上,協助綠能產業發展。就以目前超大型再生能源開發計畫所遭遇的融資困境,參考世界各國(如德國、丹麥)的作法,政府相關資金責無旁貸。與其政府一再「坐而言」宣傳綠能商機無窮,不如政府「起而行」自己進來做莊,更能取得國內相關金融產業之信任。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 一、再生能源電價之補貼。 二、再生能源設備之補貼。 三、再生能源之示範補助及 推廣利用。 四、再生能源之貸款信用保 證事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柯志恩、王惠美等委員提案)

說來奇怪,原先說好的,再生能源可以替代核電,且要以再生能源替代核電的作法,政府與執政黨怎麼突然不敢說了?現在居然改口說,民進黨從來都沒有說要以再生能源綁核電了,不該以綠能綁核電。甚至,近期核電重啟,政府也一再用「再轉」「併聯」等文字遊戲搪塞。

如何讓政府以發展綠能替代核電的決心呢?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讓「綠能綁核電」。與其發展有環境疑慮的新火力機組來替代核電,目前輿情似乎傾向核電之使用。而這也是政府近期處理停電危機的主要手段。既然如此,不如就將這樣的現行作法,乾脆直接入法。而一旦政府積極推動綠能達標時,核電廠就應停止運轉。

若無法符合第一項之年度累積發展目標,相關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運轉執照,應於符合核能安全與原子能相關法規之前提下,辦理一次運轉執照十年或申請換發執照五年之作業;若年度目標達成時,則隔年度核電廠應停止運轉。」(國民黨臨時提案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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