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韓豫平將軍的加菜金2880元「貪瀆」事件

2022-03-0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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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防衛指揮部中將指揮官請吃飯,作陪挪用漢光演習2880元付餐費的少將却被判刑四年六個月。(玄史生∕維基百科)

花東防衛指揮部中將指揮官請吃飯,作陪挪用漢光演習2880元付餐費的少將却被判刑四年六個月。(玄史生∕維基百科)

新聞載: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2015年花防部在漢光演習表現優異獲頒加菜金2萬元,隨後韓豫平少將跟政戰主任等6人到海產餐廳餐敘,用加菜金付餐費5,760元,卻被告發,席間有「民間人士」(實際上是軍眷)參與,不得使用加菜金,因此韓豫平,涉嫌詐領餐費2880元,韓將軍現身喊冤。筆者以為,情輕法重,判決忽略軍中生態,值細細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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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謂:既然加菜金相關規定,怎可讓民間人士參與宴席?《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家屬其範圍如左:一、配偶。二、直系血親。三、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定有明文。《國防部處務規程第7條》:「三、軍法教育之規劃、督導與現役軍人、軍眷之輔導訴訟、法律服務、國軍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軍中人權業務及官兵犯罪預防。」定有明文。

依照前開規定,可知本案涉及「詐領」之參與餐會之「民間人士」,事實上乃政戰主任之妻與兩位兒子,依法規定與國防部規則,並非一般「民間人士」,而係受優待的「軍眷」;申言之,而軍眷在國防部法制上,與民間人士涇渭分明。試問:民間人士,可否有軍舍?有無國防部專有訴訟輔導?無依民人哪來健保特殊對待與輔助金?今系爭判決,將「民人」與「軍眷」混為一談,有違論理法則,更與軍中生態不符。

或謂:明擺著加菜金規定,怎會不知法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4120號》:「……依刑法第 16 條規定,違法性認識錯誤,依其是否因正當理由無法避免而免除或減輕刑責。行為人為恪守合法之要求,自應與時俱進,於行為前審查己身既有關於法秩序之信念,適時修正使之與法秩序客觀標準相契合,否則自應因其疏於審查行為違法性負責。」等語,著有明文。又按《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處務規程第7條》:「軍眷服務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政策、法令、計畫之擬訂、督導及執行。二、軍眷服務政策、法令之擬訂、督導及執行。三、眷村文化保存政策、法令之擬訂、協調、督導及執行。……八、其他有關軍眷服務事項。」定有明文。

依韓將軍所披露,申請核銷簽呈明文:「指辦室、參辦室、政辦室在花蓮海鮮餐廳餐敘,加菜金實際支出5,760元…」下方還有指揮官的核銷蓋章,試問:指揮官既然已經同意,何來犯罪故意?此其一;且畢竟政戰主任的妻子和兩個孩子當然是「軍眷」,上開政治作戰局規程,「軍眷」有其特殊地位,別說是韓將軍,連受招待的「政戰主任」,「主客」皆無故意,此其二;且依前開裁判意旨,既有簽呈,又有政戰主任在場,事後事前,韓將軍皆無違法認識可能,此其三;凡此三者,有利韓將軍之事,法院一概不採,也不依法職權調查,怎讓人甘服?

或謂:2880元也是錢啊,偷一塊也是偷?《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一○號》:「……本件被告為水土保持並美化環境,未經許可在國有林地內供公眾通行之步道旁,種植少量觀賞用之茶花,其行為之外觀雖類似森林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擅自墾殖,但其目的係基於公益,並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主觀犯意,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尚難認有實質之違法性,自難以刑責相繩(本院七十四年臺上字第四二二五號判例意旨參照)……」著有明文。

依照前開裁判意旨,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為免除「情輕法重」,除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外,最高法院將其擴充至其他法領域。是啊:2880元買不到什麼,侵害法益輕微,此其一;且軍中倫理常態,懇親會裡,軍官帶女友,參與軍中宴會,不知成了多少佳話,何時要一一對帳,堅壁清野?此其二;且法院也好、檢方也罷,哪個不餐會?若有心人士,藉機吹毛求疵,也來給院檢長官「韓將軍」上沖下洗一下,院檢難保不會「做法自斃」?此其三;更甚者,「總統專機私煙案」,主管升官,不是大小眼,搞雙標?此其四;凡此四者,亦為本判決欠考量之處。

歷史為結:野史認,皇太極讓莊妃(大玉兒)勸降明將領洪承疇,洪莊二人歡好,無所不至,「通敵」通到「國母」,焉能不降?正史中,皇太極多次勸降,將自己的貂皮大衣,親為洪披上,想起崇禎對軍人苛刻猜忌,袁崇煥千古奇冤,皇太極以「國士」待之;洪嘆言:「真命世之主也!」遂降清。今時俄烏之爭,戰雲密佈,臺人加強戰備,卻忽略:「刀筆小吏,毀國干城」,若他日台海有變,年金砍了「賞太少」,舞文弄墨「罰太重」,屆時彼岸心戰:「何勞大玉兒?何須貂輕裘?」值蔡總統英文正視,國防部長邱國正三思!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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