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酒駕致死等於殺人?論雄檢奇葩起訴案

2022-01-2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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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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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喝茫了要駕車上路,其朋友乙「勸阻」喝酒就不要駕車!某甲說:「安啦!沒事的。(請注意某甲已經喝茫了!)」案經某甲肇事致人死亡。

這時候檢察官根據「某甲酒駕開車前」,證人某乙曾「勸阻」乙事,直接推論「某甲有殺人故意?」那這種法律人有多可怕?檢察官的舉證居然是「友人勸阻?」

關鍵是「某甲」駕車時有無主觀預見?及內心主觀強烈的「不違背本意!」這也是為何「刑法上針對酒駕肇事要另立法規範,而非僅用主觀是否(預見)具有殺人或傷害、重傷之故意判斷。」原因很簡單,酒駕肇事結果之繫於「不確定之未來事實」,兼以「被害客體之傷害、重傷或死亡結果」均依照肇事客觀結果判斷,怎會直接概括一律涵攝成「行為人主觀故意?」據此,雄檢起訴該案之酒駕肇事一死三傷以《殺人罪》起訴,不知道有多少司法實務工作者會認同?還是多數檢方及檢察官認同呢?至少筆者是不認同的。誠然,個案中確實可能出現「酒駕致死但可以適用殺人罪嫌」之起訴或判刑類型,但必然有相當明確及客觀之事證足佐,絕非遽然以推論方式為之。

黃男該案酒測值達每公升1.24毫克,可用殺人罪起訴?

或有論證,黃男該案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24毫克,顯然已不能安全駕駛,加上駕車前經友人勸阻兼考量其「一死三傷之重結果」,自宜論以「殺人罪嫌?」此乍看有理,實則錯謬,除行為人之主觀確有此「殺人故意」,否則焉能任由檢方「草率論證殺人?」

筆者舉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軍交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一審南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15號)以示,該案被告陳男為「累犯、超速、且其駕駛執照業因酒駕註銷」,其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7毫克且肇事致人於死,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請問雄檢比對該案,是否敢質疑南檢起訴不當?模擬該案,筆者直接幫雄檢寫個起訴理由要旨吧?雄檢必然寫「被告為酒駕累犯,且已遭吊銷執照,酒測值已達每公升1.27毫克顯然不能安全駕駛,仍不思悔悟,仍酒駕超速…政府三申五令(後略),顯然被告必然具有殺人既遂故意?」準此,觀察酒駕的關鍵問題在於「行為人主觀故意」,怎能任由檢方恣意羅織罪名起訴?還是要說「草上之風,必偃?」難怪《九品芝麻官》這部經典電影中,包龍星對尚書大人說:「尚書大人還真機靈,風往哪邊吹,你就往哪邊倒?」

附帶一提,今年5月檢察總長江惠民將屆退,檢察官協會於2022年1月24日公布48位總長人選,由司訓所17期列至30期。愕然見「雄高分檢檢察長張清雲(第一位最資深)、前雄分高檢檢察長楊治宇、現任高檢署檢察長邢泰釗」等人,均與高雄地區或雄檢淵源甚深。「帝臣不蔽,簡在帝心耶?」可惜雄檢檢察長莊榮松期別32期不夠資深,還排不上先前橋頭地檢檢察長的30期的王俊力(現任調查局長)。不然筆者一定公開大力呼籲投雄檢的莊檢察長一票,彰顯樹立檢察總長在檢察一體的領導德望,讓莊檢察長進入前五名以供蔡英文及蔡清祥圈選之,也是另類高雄之光。試想平行時空中,某莊大總長勒令全台地檢署對酒駕肇事者可用《殺人罪起訴》及《酒駕者均至殯儀館》清理冰櫃、擦地板服勞動為誡,從此天下太平,世間再無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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