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者思之》選摘(1):拿不出傳世辯護詞 窩囊!

2015-02-02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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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角度考察,「兩案」審判也許能算一個「典範」:司法在大陸不能獨立的一個典範。這種典範或能入史,卻無「芳」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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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年我經常想:作為中國律師,第一次向全世界公開亮相,為什麼不能產生非常漂亮的辯護詞?這種辯護詞應屬傳世之作,在歷史上站得住。我不認為這是個人問題。比如說由我來做這件事,即使我因此而「壯烈」,但獲勝的是中國律師制度!這個制度站得住,在世界上的亮相是及格的,那該有多好!而現在這算什麼?儘管我講我們給兩案五個主犯寫的辯護詞盡心盡力了,但說心裏話:我的心中在流淚!我常講我有愧,很多人認為好像是謙虛,不是的,真的內心有愧!面對如此重大的事件,有什麼好謙虛的!客觀地講,如果需要有人「壯烈」而贏得律師制度的勝利,我去合適。吹個牛好不好?我的律師業務水平比他們幾個要好一點,或者說我能夠辦得稍微漂亮一點兒,「壯烈」得值!但是沒有。你能做而沒有做,還說什麼呢?這麼多年了,我很少講我的辯護詞長我的辯護詞短,為什麼呢?就是因為愧對江東父老,愧對啊!

關鍵在於當時不敢做,也不敢往那方面想。今天可以講個實情,李作鵬案的辯護詞是唯一一份完全由律師完成的,律師小組經過多次討論,最後的定稿一字未改。本來張友漁張老改了幾個字,我硬是又給改回來了。老人家改了什麼呢?我在辯護詞裏邊講,「我們……自始至終參加了法庭調查,庭審活動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他們,包括張老在內,認為這句話沒必要寫。我堅持它重要。為什麼?我認為,法庭審理程序是不是合法,我律師有發言權,那麼現在經過律師的審查,我認為合法,我承認你。這正如後來我認為有些案子法庭程序不合法,我們有責任提出異議是一個道理。這裏想貫穿一個什麼問題呢?就是律師有這個職責,或者說有這個職能,我要行使這個權利。因此那不是多餘的話,是有它重要意義的。

〈章士釗(左)與陳獨秀(右)。〉

我常常情不自禁地想起章士釗為陳獨秀寫的辯護詞。我覺得,他那樣的辯詞,我們這代人也寫得出來。在寫辯護詞這點上,弓長「張」未必會輸於立早「章」。我內心深處有時還真的有這個狂勁。但是好可惜!人家立早「章」做出來了,弓長「張」卻做不出來,你差了,差在根本問題上。一個是言,一個是行,看來還是行難。「兩案」辯護對我的教訓當然不止在這一點上。回顧全局,避不開江青。江在案中沒有律師,日後提起總不免心生遺憾。你想,如果當年律師能為她寫出精彩辯詞,那是什麼味道啊!是不是?章士釗為陳獨秀寫的辯護詞現在都把它當教材,而兩案的辯護詞卻不能,太窩囊了。我承認,寫出來滿意的辯詞也許拿不到法庭上去,但它拿在律師手裏了,審判史上有了一份「兩案」辯護當中被槍斃了的辯護詞,味道就不一樣了,至於它的分量,那讓後人去衡量去評判吧!現在也只能發這點豪言壯語,無補於實際了。說不定有人會批評我太過輕狂。可我不是缺乏自知之明的狂傲之徒,說得直白一點是不服那口氣。不過看到我們現在有了那麼多青年才俊在法治的最前沿掙扎著,戰鬥著,滿腔熱血,一身正氣,且屢屢展示出令人自豪的業績,證明著年輕一代不會像我們那樣窩囊,這又是值得欣慰的。我們這個行業群體,前程一派春光。

兩案辯護,無論多麼不足,我都把它視為一泓清清春溪。中國律師的辯護,終將有高山流水……

 

*作者為中國維權律師。本文選摘自作者回憶錄《行者思之》(遠流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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