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青龍觀點:高教危機下學生自治的悲欣交集

2021-11-30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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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生賦權,要求建立真正完整而獨立的學生自治體制,建議:1)修正《大學法》第15條,將《大學法》規定的校內最高決策會議「校務會議」,其中學生代表的比例提升至三分之一(《大學法》第15條規定學生代表不得低於10%及教師代表不得低於50%,但如今各大學的校務會議早已淪為行政主管佔實質多數的假民主式的行政獨裁現況);2)刪除《大學法》第33條「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中的「應輔導」字樣,以斷絕過去數十年來各校學務處以輔導之名行控制之實,干預學生會之人事、法制、財務、選舉與運作的獨立性,從而確立學生會的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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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終結專權,要求校園民主必須重新設計,建議:1)修正《大學法》第9條的校長遴選制度,主張明定校長遴選委員會之成員,需有至少一名為經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2)修正《大學法》第15條,取消校務會議中的學校當然代表的投票權,主張將一級主管於校務會議之出席改為列席,或明定校務會議非兼任行政職之教師代表佔至少二分之一(現行規範並未排除兼任學術與行政主管擔任教師代表,造成行政主管「混充」教師代表之情形屢見不鮮,甚至有主管在校務會議比例超過二分之一的極端現象),使其權責相符,還給校園正常的民主治理模式;3)修正《大學法》第7條,併校程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現行條文為國立大學之合併須經校務會議同意,私立大學之合併僅須董事會同意);4)修正《大學法》第33條,保障並擴大學生參與學校各級會議(除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會議外),而非僅「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原條文)。

三、高教改革,要求國家提出「三十年後的校園」藍圖,建議:召開高教國是會議討論,重新思考臺灣需要怎樣的高教環境?我們理想中的高等教育是什麼?也必須重新界定大學之於社會的定位,包括大學與政府的關係與界限、大學與企業的距離如何拿捏、大學對於地方的社會責任,以及如何增進大學內部民主治理?因為唯有結構與體質上的改革,高等教育才能永續發展。

看到這裡,相信讀者都同我一樣,欣喜於當代學生意識的抬頭與力量的凝聚,以這般的教育的視野與改革決心,不論是執政黨或在野諸黨都不可能再以「小孩子有耳無嘴」的輕視口吻等閒視之了。

尤其是以30為期的教育改革藍圖,足見這一代學生的胸襟與氣度,比起任何政治人物或教育決策主管,絲毫不見遜色,或更有過之而無不及。想想看,為什麼是30年?這是目前那些目光如豆、短視近利的決策者所不敢想像的未來,但為什麼這群年輕學生會以30年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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