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觀點:得判死刑與應判死刑的天壤之別

2021-10-20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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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景華(圖右)2014年因與餐館老闆發生口角,縱火導致6人死亡。2021年高等法院判處死刑。(李念組提供)

湯景華(圖右)2014年因與餐館老闆發生口角,縱火導致6人死亡。2021年高等法院判處死刑。(李念組提供)

最高法院最近在湯景華案中將原審的死刑改判為無期徒刑定讞(110年台上字第3266號判決),引起了法界不少的討論。本文嘗試釐清若干盲點或是誤會,希望有助於相關問題的正確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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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認定,湯景華深夜在住宅區騎樓下縱火燒機車而導致6人死亡,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行。同時認為間接故意殺人不是公政公約中最嚴重的犯罪類型,不應該判處死刑。

所招致的批評是,縱火的結果燒死了6個人,難道還不是最嚴重的罪行?怎麼可以不判死刑?

三重火警釀成6人喪命,昨日縱火犯湯景華已遭逮捕落網。(擷取自民視新聞)
三重火警釀成6人喪命,昨日縱火犯湯景華已遭逮捕落網。(擷取自民視新聞)

本文只從2個問題進行討論:

1.深夜在住宅區騎樓處縱火燒機車,是縱火還是殺人?

2.縱火燒機車而燒死了六人,法院有沒有判處死刑的義務?

先談第1個問題,分為2點從事思考。

一、縱火罪與殺人有別,縱火致死不是殺人

刑法將殺人罪與縱火罪分別設章規定,在縱火罪章中規定了縱火燒燬供人居住之住宅罪,也無縱火燒燬供人居住之住宅而致人於死者,加重其刑的規定。立法者的意思很明白,縱火是縱火,殺人是殺人;在有人居住的住宅區縱火,當然有招致死亡的風險,但仍要區別罪犯是要縱火還是要殺人,分別論處。如果在有人居住的住宅區縱火就一概算做殺人,立法者何必將縱火燒毀有人居住之住宅罪與殺人罪分別論罪?因此,不能逕從縱火有導致死亡的風險而得出縱火即是殺人的論斷。若說這是刑法的ABC,應不為過。

二、縱火致死也不等於間接故意殺人

縱火的故意不等於殺人的故意,縱火致死是基於縱火的故意,不等於殺人的故意。有間接故意而殺人,是殺人的故意,與縱火致死的縱火故意不同,不能從縱火致死就得出有間接殺人的故意。認定間接故意殺人,要有殺人間接故意的證據,不能根據縱火故意逕行推斷。簡單的說,燒車的故意與燒房子的故意與燒人的故意都不相同,必須各有各的證據,不能自動劃上等號,只有其一,即當然論定其他。若說這是刑法的ABC,應該也不為過。

因此,深夜在住宅區騎樓處縱火燒機車,是縱火還是殺人?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不能一概而論,要看證據而定。深夜在住宅區騎樓處縱火燒機車,有引起死亡的風險,毫無疑問,但此行為確定顯示的,只能是燒車的故意,燒房子的故意,或燒死人的故意,都不能只從燒車的故意推論。燒車子是縱火,燒人是殺人,各有各的證據,不能混為一談,否則就是錯誤論斷。這也該是刑法的ABC。(至於本案中法院認定被告具有間接殺人的故意,證據是否充分,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一般人也許不能區別,此事法律之中存在大有差別之處。法律人誠宜幫忙澄清此中的誤會,不必加深此中的誤會;那對於促進法治以防止或避免公權力犯錯,將只有害處,沒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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