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休了沒?加班也要顧權益

2014-01-04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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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做不完留下來、或被老闆要求假日加班時,別只顧著趕工,以下《勞基法》相關權益,不可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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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正常工時,公司要給加班費或補休。一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雙週正常工時為84小時,若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提供加班費或是補休。此外,一日不得工作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加班超過46小時。

假日工作,薪資應加倍奉還。在例假日與個人特休期間工作,當日工資應加倍給付。

女性深夜不應加班。除非經工會或是勞資會議同意,否則雇主不可以要求女性員工於晚間10點後至早上6點前工作。

責任制,不是老闆說了算。即使碰上所在行業自稱屬「責任制」,一樣要睜大眼睛看清楚。《勞基法》第84之1條規定,責任制工作必須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有需要才算數。目前勞委會核定公告的責任制工作者共有39類,可上勞委會網站查詢。

此外,《勞基法》還規定責任制工作者的雇主必須和員工簽訂書面約定,並向所在地的勞工局、勞動局核備。

責任制工時不能無限上綱。在合法的責任制下,工時不能由公司漫天開價。目前部份縣市政府的勞工局、勞動局已開始針對各類別的責任制工作,提出工時上限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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