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回應陳鋕銘檢察官「當衝突也過勞時,法律能作什麼」一文

2018-01-0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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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深夜遭警方帶上警備車丟包驅離後,丁穩勝、陳又新等律師趕回召開記者會,譴責警方執法。(資料照,謝孟穎攝)

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深夜遭警方帶上警備車丟包驅離後,丁穩勝、陳又新等律師趕回召開記者會,譴責警方執法。(資料照,謝孟穎攝)

對陳鋕銘檢察官回覆如下:

「首先,律師的角色通常是受委託以後才有,因此是當事人一方的代表。不過維權律師在集會遊行現場,並無受委託,那麼他們是以什麼身份介入群眾和警察之間?未受委託的律師是否可以扮演公益團體,作政府機關與民眾之間的法律公道人?他們是當事人的一方嗎?如果是當事人的一方,其與非法集會遊行的群眾沿途隨行,是否應與群眾受同等待遇?如果不是,為何有與指揮官的對話權?如果不是當事人的一方,而是中立協調者,除了監督警方濫權外,是否對於群眾的違法行為有說服勸導的義務?」

一、律師業務態樣眾多,並非受當事人委任後方能開始

 按律師法第一條:「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更為在野法曹,維護正義對律師來說,更是像呼吸一般自然。而不知道陳檢察官是否還記得318、324時,對周倪安委員施加暴力之警察,及至今仍在協尋的暴警,縱有警察編號,警政署竟更可以表示並無可對應此警察編號之員警,對如此荒唐的行為檢察官是否有辦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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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仍在「協尋」的太陽花學運暴警。(作者群提供)
至今仍在「協尋」的太陽花學運暴警。(作者群提供)

而對於在場隨行的律師,於執行業務時大部分的時候,對立的通常是警察,此部分從太陽花及各種抗爭運動即知,更遑論2017年12月31日大觀自救會亦遭到警察並為說明任何理由逮捕到警察局,才在查法條到底是以哪條法條逮捕。但並非代表律師到現場及對警察權益沒有保障,如有民眾毆打警察,律師絕對會依法逮捕並解送相關機關、又或是當基層警察對於長官不合理的命令時想抗命,但不清楚法是否可以抗命,律師也可以隨時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等。

二、著法袍係為供身份辨識,以即時提供在場「所有人」法律協助

「有趣的一點是維權律師穿律師法袍到現場的作法。法袍是在法庭中穿的,法官及檢察官通常都不會將法袍穿到法庭外,某些律師為了突顯個案訴訟的意義,在庭前或庭後,於法庭外穿法袍發言照相,也無可厚非,但維權律師為了彰顯其法治代表的身份,將律師法袍穿到街頭上使用,這在律師倫理上是什麼意義?我們想到紅十字、無國界醫師團體等人道組織的醫護人員,也會穿白袍並有特定標章顯示其身份,目的在突顯他們與雙方衝突無關,只在人道救護,保護醫護人員避免被流彈所傷,同時能順利執行救助傷患的目的。維權律師或可比擬這種身份。但這種身份的前提是他們與衝突無關,不管那一方,都有人道救護義務,所以受國際公約所保護,要求交戰衝突的武力不能攻擊他們,但維權律師則是顯然站在遊行抗議者的一邊,那要什麼樣的舉措,才能讓國家警察對之特別對待?」 

正如警政署、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等人所述,因為無法辨認律師身分,所以才會錯抓到律師(這部分已經有無數的照片可證實這是瞞天大謊),著法袍之場合律師法並無規範,至於法官及檢察官通常不會將法袍穿到法庭外,更是因為您們出門時,會有一群警察護送著你們,你們在該場合需要配戴識別證不是嗎!?這部分時再不需要得了便宜還賣乖,正如陳鋕銘檢察官所述,醫護人員等會穿上白袍顯示其身分,律師穿上法袍難道不也是因為如此嗎?

再回應陳鋕銘檢察官認為律師顯然站在遊行抗議者的一邊,但在此也反問檢察官,究竟為何警察無法依照警職法於執行勤務時配戴繡有警員編號的徽章,又或是縱使有警員編號警政署也會找不到該名員警?更甚於警察為何會失控毆打、逮捕抗議民眾?難道這一切都是律師鼓動警察傷害人民的行為嗎?

2017年12月24日凌晨,因在場群眾多次撥打110專線控訴警察不附理由的妨害自由等行為,現場更沒有明確的指揮官出來表示究竟民眾是依照哪條法律將人民逮捕(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於是律師撥打電話至北檢請求值班檢察官到場查看,但得到的回應是檢察官不在地檢署,而隔日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周士瑜受訪表示:「檢方在抗議期間都有安排值班檢察官,待命,隨時掌控現場情況。」,但實情卻非如此,此部分更有電話通聯可憑,法警表示此部分必須向上級請示,經律師強烈要求之下,才願意留下律師的聯絡電話,但至今仍未收到任何檢方想瞭解案情之來電。此部分陳檢察官如有興趣,可將錄音原檔及轉譯之逐字稿寄送至台南地檢署。 

三、律師為公共職務,非僅營生之職業;監督政府、維護民主法治為在野法曹精神

「就像當年法官司法改革、檢察官改革運動,法官、檢察官創造了自己的公益舞臺,所以也不能排斥律師去創造公益舞臺,但律師業務兼有私益色彩,律師人數眾多(105年法務部統計全國有領證的有15693人),在律師主要是受當事人委託收費執業的生態下,是不是人人都能扮演這種公益角色?何況群眾事件型態多樣,並不是都像勞工運動、同志婚姻、服貿這些主要是價值衝突,有時是政治對抗,有時是查賄抗爭,或是地方產權紛爭,甚至是黑道派系械鬥、青少年群毆、飆車族流竄等等,律師是否都適宜到場扮演法律公道人角色,他的份際如何?如何區隔他作為行為人的委託律師或是法律公道人?要不要成立特定公益組織,有明確宗旨行為倫理登記在章程,有社會公認的標章,以明確其身份權責?也是法律人都可以想一想的。 」

律師宣誓詞:「我_______, 謹以至誠宣誓:自成為律師時起,將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為實踐上開使命:

一、我願謹記律師為公共職務,非僅營生之職業,謀求當事人最大利益之同時,應兼顧公益。

二、我願遵守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相關規定。

三、我願捍衛人權,秉持良知與專業執行律師業務。

四、我願投身公益,促使公義彰顯。

五、我願持續精進所學,與時俱進。

六、我願誠實執業,不為求勝而阻礙公平正義之實現。

七、我願嚴守當事人之秘密,使自己值得信賴。

八、我願遵守法律,並為促使法律符合社會正義而奮鬥。

九、我願發揮在野法曹的精神,監督政府維護民主法治。

十、我願充分尊重執業過程接觸的人們,並與律師同道互敬互重。

在我律師執業生涯中,於言、思、行、止,均將努力使律師成為受人敬重之職業。

從前述宣誓詞中即可發現,律師身為在野法曹,身負「保障人權、實踐社會正義、促進民主法治」之任務;吾等既非「訟棍」,當然不能因為私益而無視本身之公益角色。在場律師皆為發揮在野法曹精神而來,絕非如陳檢所指欲扮演「公道人」之仲裁角色。

此部分其實陳檢察官可以回去想想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三種不同之角色,而法官受有「法官不語」之限制,檢察官系統更有受公部門之限制及官場傳統。

而律師主要是受委託收費職業之生態底下,當有律師願意犧牲自己的時間、精力想為這國家更多盡一份心力,保障抗議群眾的安全,此時是否即係以做公益之心態在為此行動,難道陳檢察官也想就這部分指正律師不收費之行徑嗎!?更何況2017年12月23日至24日間,有幫派械鬥、查賄等行為嗎?而陳檢察官上述之行為幫派械鬥等情形,似乎為自己之職責所在,更不應該期待律師在此期間應承擔檢察官之職務!

至於查賄抗爭、地方產權糾紛、黑道派系械鬥等,律師到場是否符合律師倫理規範,自有律師懲戒委員會可以處理,不用陳檢察官費心。至於如何區隔行為人之委託人或是法律公道人這更是假議題,因為律師從來就不是要來去處理公道,審判權在法院手中,律師在場僅僅為保護在場之民眾、警察甚或是路人人權遭受侵害時,可以提供即時之協助。最後建議陳鋕銘檢察官,親自來到現場看看,現場的警察究竟是如何對待抗爭民眾、如何違法警職法及如何違反警械使用條例。

最後附上太陽花時羅婉婷律師之發言:

 

太陽花時羅婉婷律師之發言。(作者群提供)
太陽花時羅婉婷律師之發言。(作者群提供)

 以上,謹回覆陳鋕銘檢察官之投書。

*作者李菁琪、李翎瑋、蔡婉婷、陳宇安、黨苴睿、陳又新,為去年12月23日「我血汗過勞、你功德個屁!」遊行遭違法逮捕或到場聲援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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