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鋕銘:當衝突也過勞時,法律能作什麼?

2018-01-02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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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一點是維權律師穿律師法袍到現場的作法。法袍是在法庭中穿的,法官及檢察官通常都不會將法袍穿到法庭外,某些律師為了突顯個案訴訟的意義,在庭前或庭後,於法庭外穿法袍發言照相,也無可厚非,但維權律師為了彰顯其法治代表的身份,將律師法袍穿到街頭上使用,這在律師倫理上是什麼意義?我們想到紅十字、無國界醫師團體等人道組織的醫護人員,也會穿白袍並有特定標章顯示其身份,目的在突顯他們與雙方衝突無關,只在人道救護,保護醫護人員避免被流彈所傷,同時能順利執行救助傷患的目的。維權律師或可比擬這種身份。但這種身份的前提是他們與衝突無關,不管那一方,都有人道救護義務,所以受國際公約所保護,要求交戰衝突的武力不能攻擊他們,但維權律師則是顯然站在遊行抗議者的一邊,那要什麼樣的舉措,才能讓國家警察對之特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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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當年法官司法改革、檢察官改革運動,法官、檢察官創造了自己的公益舞臺,所以也不能排斥律師去創造公益舞臺,但律師業務兼有私益色彩,律師人數眾多(105年法務部統計全國有領證的有15693人),在律師主要是受當事人委託收費執業的生態下,是不是人人都能扮演這種公益角色?何況群眾事件型態多樣,並不是都像勞工運動、同志婚姻、服貿這些主要是價值衝突,有時是政治對抗,有時是查賄抗爭,或是地方產權紛爭,甚至是黑道派系械鬥、青少年群毆、飆車族流竄等等,律師是否都適宜到場扮演法律公道人角色,他的份際如何?如何區隔他作為行為人的委託律師或是法律公道人?要不要成立特定公益組織,有明確宗旨行為倫理登記在章程,有社會公認的標章,以明確其身份權責?也是法律人都可以想一想的。

從以上的審查,可以看出處理集會遊行的規範還存在大量漏洞。在今天勞工、機構基層普遍過勞的情形下,包括法官檢察官司法人員、警察等執法人員說不定有一天也會為了工作條件上街頭,也會面對集會遊行執法上的規範缺漏,所以我們也希望這些規範缺失可以儘早補上。當然更希望主政者能有智慧處理這些衝突紛爭,讓社會更趨公平和諧。

*作者為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檢察官改革協會及劍青檢改會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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