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偉觀點:今天人權就是我們共同的口令

2017-12-3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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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表示,改革路遙迢,寧可一時進,不可一時停,真願社會上無人是局外人,人人都奮力投入,使新的一年我們的國家與社會都變得更好。(顏麟宇攝)

作者表示,改革路遙迢,寧可一時進,不可一時停,真願社會上無人是局外人,人人都奮力投入,使新的一年我們的國家與社會都變得更好。(顏麟宇攝)

喧騰一時的新黨四青年搜索傳拘案暫時落幕,但此事後續卻有一個歪打正著而令人欣喜的發展。就是新黨決議發起公投推動修法,將刑事訴訟法150條1項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改為偵查中的當事人(包含證人)均得在搜索或扣押時享有律師的在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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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引發重大爭議的同法122條2項規定,第三人被搜索的相當理由,也更應該經由基本權被干預者所請的律師為其法律顧問,當場及時檢查其相當理由是否以到達必須門檻,並且即時提起異議。從而導致無辜的第三人被一個法官加上一個檢察官合作裁准後,就因此必須忍受莫名其妙就被公權力打擾其居家安寧,與其財產用益的不安狀態,能有效被遏止。

對全國律師來說,這其實是一個爭議以久的議題。這次新四青被傳拘事件,更催動舉國全民研究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的風起雲湧。在偵查中的當事人,因為法無明文,確實實務上各偵查機關有可能認為現行條文「審判中」三字,可以排除其辯護人在起訴前程序的在場權。而實務上至審判中檢調偵查程序多已完成,也不太可能有大量進行搜索或扣押的必要,使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過程中應受到適時幫助,盡行有效辯護的程序基本權大打折扣。而證人則在轉為被告前,均無權請律師擔任法律上的輔助指導。但如果隨著案情的發展被轉為被告後,就往往陷於先前不利於己的證詞已經被檢審所採錄,進而自證己罪的困境。因此這是有志者早就想改而一直改不成,從而形成的人權毒瘤在我國遷延至今。

20171222-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右二)按鈴申告。(甘岱民攝)
20171222-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右二)按鈴申告。(甘岱民攝)

本來被認為在社會意識上的光譜最為保守的新黨一來推動此事,就形成了一個該議題在眾多公共事務上特別發光的奇景。不錯,蔡政府今年是推動了所謂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但是該會議卻因為缺少藍營相關人士的廣泛參予,被譏為綠營的獨角戲。但現在既然新黨也要來主動推動某一部分的司法改革,這才能彰顯司法是為全民而改革的神聖性。把這個社會上極端保守的一塊填入了以後,這片拼圖就全部圓滿了。

而從此時起在刑事程序上拉長辯護人介入的場域,擴大辯護人適用的範圍,就此成為一個全社會各階層都無人反對的全民共識。新黨本身在本屆國會雖無一席立委席次,但只需要推動說服國會多數修法,無需公投也能辦成此事。同樣屬於國安當局可能磨刀霍霍向對的國民黨一定會贊成,由眾多法律人組成的時代力量一定會贊成,自稱民主進步的執政黨更無理由反對。這樣的政治與社會改革豈不更是省時省力水到渠成?不是更應該馬上去做?如此擴大人權保障成為朝野各政黨的積極改革共識,是台灣社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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