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蔡總統真的主張2050台灣淨零排碳嗎?

2021-05-25 07:00

? 人氣

針對總統蔡英文日前回應「以2050淨零排碳為目標」的訴求,作者指出,政治決心與推動路徑能否法制化是實現訴求的關鍵。(資料照,顏麟宇攝)

針對總統蔡英文日前回應「以2050淨零排碳為目標」的訴求,作者指出,政治決心與推動路徑能否法制化是實現訴求的關鍵。(資料照,顏麟宇攝)

面對即將到來的第26屆格拉斯哥氣候大會,先有美國拜登政府振奮人心的峰會,帶領歐美及其他多數工國家相繼提高其2030減碳企圖心,並支持2050淨零排碳的目標,這已被認為是將人類控溫1.5C變為可能的重要關鍵行動。其次,氣候公約秘書處強化氣候週區域論壇的作為,則是相對自下而上的凝聚發展中國家為主的減碳共識,與工業國家的峰會相互呼應,初步為格拉斯哥會議的成功奠基;我國的蔡總統也回應了這個訴求,但其內容卻讓國人陷入了困惑,難道這只是一個充滿不確定性的口號嗎?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今年的世界地球日,蔡總統的口頭演講提到了國內環團所關切、歐美矚目的「以2050淨零排碳為目標」,然則在事後的官方新聞稿,則已經調整為:「政府已經開始評估及規劃台灣在2050年達到淨零目標的可能路徑,除了穩定推動中的能源轉型,包括製造、運輸、住宅、農業等部門也必須提出系統性的檢討策略。」〔1〕這個改變,大大動搖了蔡總統所強調「台灣不能置身世外,而是尋求契機,和其他國家攜手合作。」的可能基礎。

20210513-總統蔡英文13日晚間於敞廳發表談話。(顏麟宇攝)
總統蔡英文日前表示,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目標的可能路徑已開始規劃與評估。(資料照,顏麟宇攝)

簡單的說,身為唯一未被納入氣候公約體系的台灣,能尋求與他國合作的僅有條件,將是在巴黎協定的基礎上,就我國減碳企圖、具體法制化之減碳承諾、碳定價之措施、氣候韌性之提升以及國際氣候正義之彰顯等面相來對話,少了強化巴黎協定2030的減碳目標,以及歐美積極推動的2050淨零排放承諾,將有如欠缺國際認可的氣候行動績效量尺,未來我國要藉由巴協定建構的雙邊或區域合作來實質參與國際氣候行動也將無所本;即便是我國積極投入的各種減碳措施及其貢獻,也會因欠缺巴黎協定要求提出的管制目標,無法轉換為國家減碳貢獻,更無法藉此創造出我國的碳資產;此時更遑論我國推動中的碳金融,將難以界定綠色投資與評估指標所需之基線,而我國具有優勢之綠色科技透入,亦同樣難以主張其附隨之減碳效益(額度)。欠缺2030及2050的減碳目標,除了將影響我國實質參與國際氣候行動之機會外,新近歐盟所採碳邊境調整措施(Cross Border Adjustment Measure;CBAM),同樣係整個在確立碳排放目標下,為避免碳洩漏所採規劃之一部。

認識全球2050淨零排碳或碳中和之趨勢

何謂淨零排碳?國際權威智庫「世界資源研究所」(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WRI)指出,在全球的基礎上來定義淨零排碳,意指在特定期間內平衡人為排放及溫室氣體移除之謂;至於在國家的層級,淨零則可以按是否排除跨境減緩成果移轉來加以定義,若不包括使用境外減碳成果,則淨零意指在目標年內,一國自其轄區內之排放源釋入大氣之溫室氣體,不超過該國透過碳匯程序(sink)自大氣層移除之溫室氣體。但有些國家則會將取得之國際減緩成果納入作為淨零排放之計算。此外,目前在國際上,也出現多種不同的宣示方式,例如最近歐盟已更進一步表示要在2050後續行規劃淨負排碳(net-negative emissions)目標,意即要自2050之基準再向下減。

對於一般人而言,淨零或許是一個迷人又讓人困惑的口號,但對於台灣而言,這是一個嚴肅而不易達成的任務,這也可以解釋蔡總統宣示前後,行政部門的躊蹴不安。凡是負責任的法治國,這是必要的態度。首先,淨零的宣示必須搭配具體而足夠的溫室氣體減量,否則在每年不確定的排放基礎上追求碳移除之平衡,將導致成本過高與失政的困難,故此,淨零政策之後必須考慮;減碳目標、減碳技術與科技路徑、政策工具(去化石燃料、電業自由化與碳定價)、各部門的推動路淨、綠色融資規模、產業轉型、低碳社會與循環經濟之發展。對於我國而言,自《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實施以來,第1階段的2%減碳目標尚無法達成,第2期的18%設計,也缺足夠而可稽的各部門承諾,加以我國迄未有以2030為目標的NDC減碳承諾,參考拜登政府必須在氣候峰會先以美國2030的NDC為基礎來宣示2050的淨零,我國提出淨零目標的第1個基礎已然不備,再談其他恐怕已無太大意義。

但是,我國畢竟在減碳技術上早有投入,且著有成效,正如工研院在今年4月19日舉辦的「極端氣候下的常態——以新興科技達成淨零碳排的機會與挑戰」論壇,工研院院長劉文雄便表示,「2050年淨零碳排不是單一解決方案,必須從供給、使用、製造、環境4個方向著手。供給端找到低碳電力、使用端採取節約能源、製造端透過改變製程與原料減少碳排,環境面則透過碳捕集與封存(CSS)技術,將電廠、工廠排放出來的二氧化碳封存到地底中。」〔2〕很顯然的這些都是在技術投入上的正確方向。此外,在有關基礎建設部分,我國亦以前瞻建設條例為基礎的兆元投入;涵蓋氣候、能源、基建、運輸、社會韌性、產業轉型、綠色金融與循環經濟等重要面向,然則,這些投資並未像美國之基建或歐盟之新政,都是以聯結巴黎協定之控溫目標為宗旨,遑論作為我國2050淨零排碳之基礎了。此外,目前我國最欠缺的,主要還是去化石燃料的困境、電業自由化遲遲未能完成,以及欠缺碳定價工具等基礎氣候政策內涵。相較於外國已經在思考2030後使用天然氣之問題,以及將氫能納為碳定價標的規劃,我國論述2050淨零的涵概顯然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工研院院長劉文雄表示,工研院IEK預測,因自駕車、車聯網與分享時代來臨,2030年將有8,000億美元市場規模。(圖/工研院提供)
工研院院長劉文雄曾表示,2050年淨零碳排必須從供給、使用、製造、環境4個方向著手。(工研院提供)

善用溫管法的修法補2030的承諾缺口

惟鑑於我國已啟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修法,若能配合巴黎協定之2030減碳目標,將我國現有與巴黎協定5年一期盤點之規定相容之階段管制目標,轉換為我國之NDC,則法制化,以及銜接巴黎協定之2030減碳目標已然成型,此時只要能進一步精進我國前瞻建設的氣候效益,使之能用以創造我國的碳資產(減碳額度),並用來作為宣示中期(2030)控溫1.5C減碳目標,以及長期(2050)淨零排碳之基礎,則我國將2050淨零排碳目標入法並非絕對不可行。

不過這其中最為關鍵者,仍是政治決心與推動路徑能否法制化。畢竟我國欠缺歐美氣候內閣的概念,也沒有上位氣候政策的架構,而長期以來幾乎以能源政策為氣候政策之主軸;此可證諸過往20年,我國在因應國際氣候大會之召開或決議時,均係召開全國能源會議,而非氣候大會,且一直以來也無氣候事務之真正主責單位;雖有環保署主責之說,然則若以願景、減碳、調適、技術、財務、能力建置及氣候所涉經社教育等眾多氣候議題視之,究竟如何能令環保署主責?退而求其次,或有認為氣候事務必須藉多層級行政,或各部會透過政委協調分工來共同主責者,但是若沒有法制化的協調機制,不論是現有的溫管法下設的階段管制目標委員會,或是行政院能減辦,均欠缺法律上之行政主體地位;各部會或許各自在減碳上為努力,但如何聚焦並統合為國家減碳成效?又如何用以帶動氣候政策的附隨效益,來創價、帶動產業與就業?又當天災地變發生時,有無自氣候事務角度與強化社會韌性之對策來主責之單位?再如氣候金融如何導入自下而上的社區能源轉型、氣候韌性提升以及廣泛的調適投資?碳定價如何評估其提升GDP之可能這些都攸關國家行政體制之對應,若欠缺這些必要元素,各部會的諸多投入,將呈現各自為政,各行其是,雖有減碳實績、政策管考,卻難以回應國整體面對國際社會提問2030減碳路徑與2050淨零排碳如何作為之挑戰。

此外,更進階的淨零排碳,尚包括對於達到控溫1.5目標後,一國對於其境內剩餘排放量之移除。此時必須借助所謂的有機移除(biogenic removal),如光合作用,及其他技術之應用,如碳補存,這些都是我國已有基礎之技術,提早規劃,將隨各國相繼宣示2050的淨零排碳,讓我國能掌握技術擴散與產業化之商機。

推動2050淨零政策之基本要素

面對全新的2050挑戰,究竟國家該如何來建構其政策,畢竟也是一個挑戰,就此,WRI建議國家採行下列之步驟;〔3〕

一、 模擬達成淨零之情境及其路徑:這是長期以來,我國以能源局及環保署擔綱之工作,然則在國家政策明確前,2030後之相關數據仍欠缺周全。

二、 掌握攸關推動路徑之各部門別的相關科技、基礎設施、投資及行為改變狀況;尤其是些具備跨多重情境適用者。目前我國尚未及於以部門別為基礎的掌握。

三、 善用路徑規劃來揭示NDC與一國框架立法、策略與部門方案中之短、中期溫室氣體減量與控溫目標;這些更是我國亟需整合強化之部分。

四、 將與永續發展指標間之綜合效益及取捨納入考量。目前我國多為談及協作之利益,少有觸及取捨之部分,且往往把永續拿來做為因應氣候危機的訴求或績效。

五、 明確界定並採行用以支持前述推動路徑所標示之轉型政策與措施,並由各級政府併同其他私部門及民間團體協力強化其實施。目前我國尚欠缺此方面之體系作為。

六、 明確揭示達到淨零目標所需財務、科技與能力。此部分亦尚未見到我國政府的說明,反而多是本於各自專業角度來說明其與淨零之關係;例如蔡總統所揭示的前瞻基礎建設、工研院前揭論壇所強調四大科技、金管會的金融2.0、前沿能源的研發及建設等,但各自的論述大多未能呈現彼此相互為用的必要聚焦。

七、 監測邁向淨零之進程,包括其假設條件之情狀,並以滾動式管理之方法持續按需求調整政策。

這7大工作事項,可以說是我國推動淨零政策時所需完備之要素,但是迄今我國雖已組成高階的淨零工作圈,但是對於上述WRI建議之事項,似乎並未都加加以涵蓋。

正確向國內外溝通淨零之意義

此外,為避免淨零政策被誤會為全面綠化或有其他之政治考慮,更為避免企業界誤會其必須承擔之過高責任,且讓國際社會能正確了解且相信我們的作為,明確描繪出台灣淨零政策是必要的。就此,早在2014年便有所謂的The Greenhouse Gas Protocol Mitigation Goal Standard,針對下列應公開之資訊,提供決策者參考,我國或許可藉此協助大眾瞭解淨零政策之意義;

一、 納入減碳目標之溫室氣體範圍及被排除部分之正當性。

二、 納入減碳標的之部門及被排除部分之正當性。這部分並應配合一般公約要求之通報方式與NDC之申報格式,特別敘明是否將森林碳匯計入,以及是否國際航空與海運部分被納入或排除。

三、 以特定年份或是以一段多年的期程來達到淨零目標。

四、 依據國際間配合控溫1.5或2C之情境、衡平原則,以及排放或移除溫室氣體之路徑與選項,來論述上述時間或期間目標之正當性。

五、 除淨零與淨負排碳之整體目標外,每個特定年分或期間之(階段性)減緩目標。
六、 是否其目標可以透過境內排放與移除間的平衡來達成,抑或尚須透過取得境外國際減緩成果之移轉?若必須採取後者之措施,則應敘明可以容許境外碳權抵換部分是否有所限制?此時,更應注意應採取適當方法確保所移轉者僅限於賸餘減碳成果、避免重複計算,以及維護減碳與促進移除溫室氣體之環境品質。

我國已初步具備宣示淨零所需的許多條件與實務經驗

這些都是在對國內外宣示一國淨零排碳目標時,所必須揭露或說明之資訊。對於我國而言,顯然尚未具備支持國家向國內外負責任宣示2050淨零目標之所有資訊,然則若進一步檢視揭露這些政策目標所需配套措施,我國卻大多已有所準備;例如,在法政面向,包括溫管法所含階段管制目標、長期及低碳發展策略、相關政策宣示,以及相關國內外文件;例如,我國的「國家適當減碳行動」(NAMAs)、「國家預定減碳貢獻」(INDC),以及國際合作支援外方案等。在溫室氣體排放資料部分,我國也早已完成排放源盤查,且在計算減碳目標上,已累積了相當配合氣候公約規範操作的經驗;此外,並在制定溫管法第1階段與第2階段之減碳目標過程,累積相當的「可量測、可揭露、可驗證」(Measurable, Reportable & Verifiable)的所謂MRV實績,而廣為歐盟所肯定。這些都有助於我國在研提2050淨零目標之實務經驗。未來較需要補強的是農林漁牧及土地利用部分的盤查與方法論。此外,對於情境之建立,究竟我們擬具淨零目標的方法論,及其所涉科技開發與成本、行為模式以及相關社會經濟指標為何?也都是有待強化部分。最後,預期使用之溫室氣體移除方式與量化指標如何?其中尤以被工研院列入我國淨零排碳之關鍵碳補存技術,包括其要件與誘因機制以及後續的安全性監測等,也同樣是我國亟待補強之部分。

綜上,就一個完整的淨零排碳政策角度言,其內涵至少應包括:達成目標之情境與路徑、部門別的科技、投資與行為改變、達成目標之查核點(包括與NDC及淨零目標之關係)、落實政策之政策與措施(包括必要的的金流調整與轉型計畫),以及創新、財務、科技及能力建置之資訊。最後,並應納入適當的進度稽核與報告。

碳定價在推動淨零過程具有舉足輕重的核心地位

一直以來,減碳目標與碳定價便是棍棒與蘿蔔交互為用的政策工具,而對於我國而言,若要導入具體的淨零目標,則勢必要同時將碳定價機制儘速納入。其實碳定價已被國際財政部長氣候行動聯盟(Coalition of Financial Ministers for Climate Action)認定為是兼顧減碳及經濟成長之工具,也早被企業採納作為成本內部化之工具。依據聯盟的報告,目前在其聯盟中,碳價依減碳承諾及排放價格之推估,是介於25-75美元之間,這種價格多元的現象有助於全球協調制定碳價基礎的努力,更有利於擴大全球減碳規模並兼顧各方維持競爭力之考慮。該報告並指出,25美元的碳價,有助於在2021年提升0.3-0.6之GDP;在2030年,50美元則可以提升0.8-1.2的GDP。報告並認為,改革化石燃料的價格來完全反映環境損害,也將額外增加政府用以因應氣候行動需求之收入。這些GDP成長與財政收入,無不攸關前述落實淨零政策所需投入之資金需求。另依據國際智庫CDP之研究,在一份納入一半以上全球500大企業的報告中,已經或即將採行內部碳定價者,在過去5年便增加了80%。

調查並顯示,凡願意採行碳定價者,也傾向於設定較為全面的減碳方案,包括使用再生能源。準此,領導企業顯然已經認識到減碳之必要,而若要將其義務以減碳成本來提列,則碳定價是基本且必要之機制,故此。目前我國正在朝向碳定價之方向發展,而企業似乎亦不反對,而是關心其課徵或收取方式,足證與國際企業趨勢一致。準此,在我國決定採行碳定價之際,同時協助並提供誘因協助企業規劃其減碳方案,以及擴大再生能源之使用,勢必在創收之際有利於再生能源及未來永續產業之發展。

研究並顯示,企業之所以先行採取內部定價機制,係基於害怕未來的碳定價墊高其經營成本,衝擊其企業競爭力。而之所以有這樣的認知,主要是因為這種為威脅已日趨具體。依據CDP之調查,迄2021年止,已有64個已經實施或規劃中的碳定價方案。然則,CDP亦強調,雖有1830受訪企業同意其面臨碳價之挑戰,但其中有60%並不以之為迫切之重大危機,究其原因,CDP認為是出自於氣候風險資料在提供給投資者時的資訊落差。換言之,投資者在危機意識的認識上,顯然尚不及於企業經營者。

碳費與碳交易交互為用的碳定價

目前國內正對於碳定價機制的推動有很多的討論,其中除已揭示的碳費外,更有許多與排放交易相關的討論。在定義上,排放交易制度,又稱為總量管制與交易(Cap-and-Trade)制度,其方式係在透過對特定主權管轄區域內之排放總量設限,再藉由逐步的的減碳來達到完全減碳之目的。在性質上,這個制度是本諸於市場機制,容許排放義務主體,透過買賣依據排放限制之總量所發行之等量排放額配(allowances),來履行其減排義務,這種設計在於透過市場交易的理財效用,提供企業減碳之經濟誘因。由於總量管制創設了未來義務主體承擔排放義務的確定性,但是價格卻會隨時間與環境條件而改變,這也印證了前述CDP研究所顯示企業為何願意考慮將排碳成本儘快內化之原因,否則長期以往,將必須在市場上支付不確定的金額去購買碳權,導致企業面臨管制成本的外部性。此外,排放交易制度不同於本諸國家主權的碳稅(費),是可以在不同的政府層級實施的;例如除歐盟這個跨國區域外,韓國的國家排放交易機制、日本的東京都排放交易機制、美國加州的準國家交易機制均屬之。

相對於排放交易機制,碳稅則是由政府直接訂定每噸碳應繳交之價格,直接對於義務主體加以課徵之成本,在效用上,碳稅雖能更明確的標定出排碳之成本,但卻對於能達成之減量成果較不確定。

不論是哪一種碳定價機制,長期而言應該都能發揮前述財政部長氣候行動聯盟所強調減碳、提升GDP,以及籌措額外氣候行動資金之效用,此外,當一國或區域開始啟動碳定價機制後,便必須回歸其其邊境碳足跡管制的問題,否則將使其管轄區域內被納管之企業面臨排碳義務不公平之競爭,換言之,當碳定價納管區域之企業必須將排碳成本內部化時,若對於該區域輸出商品之企業來自未定價之國家或區域,這將衍生另類的不公平貿易。故此,歐盟近來隨其綠色新政強化對於邊境碳足跡之管制,擬定了所謂的邊境調整措施(CBAM),雖然這是碳定價機制的必要延伸,但對於台灣而言,以我國外貿導向之淺層經濟體結構而言,在面臨此種壓力時,若不能自定碳價,則將失去對於我國在推動2050淨零排碳政策時所創造碳資產之定價主導權。

碳邊境調整措施也是碳定價的延伸

畢竟對於台灣而言,歐盟的CBAM是迫在眉睫的壓力,而這些調整措施均將本諸碳足跡的計算,並予以定價。對於我國而言,雖然在長期的考量上,終須具備能跟歐盟碳交易制度同質並能聯繫之排放交易市場,來維持碳價應有的國際性與市場彈性,但是碳稅(費)所具有的迅速效益,卻能快速對應短期需求,讓政府、企業與社會同時受益。準此,大家或許應該儘快捐棄成見,以雙軌並呈之思維,先求碳稅之短其效用,同時配合與國際接軌之進程,開始務實規劃追求具長期效用之排放交易制度。此外,綜合參考財政部長氣候行動聯盟之研究與CDP之調查結果,未來將能源部門納入碳定價機制終將不可避免,否則便須依部長聯盟之建議,改革化石燃料的價格來完全反映環境損害。目前依據CDP的調查,國際間將化石燃料業者納入碳定價機制者高達64.2%、能源業者則為63.9%,這種趨勢對於尚未完成電業自由化之我國而言,在國家維持補貼及電業國營之前提下,現階段立即採行碳定價或將失其意義。故此,由於我國電力部門及化石燃料業者一直都是最重要的碳排放源,故此在思考如何建置以初級能源供給之碳排係數為基礎的排放交易市場時,或許更應遵循我國電業自由化的步調來規劃為是。

綠色融資是2050能淨零與否的關鍵

在擘劃2050淨零排碳之政策時,除了碳定價是我國必須趕上的政策機制外,財政或是融資機制,更是至為關鍵。誠如史登爵士(Sir Nick Stern)在接受哈佛大學甘迺迪學院之史達文教授(Prof. Robert N. Stavins)訪問時所強調的:「只有在觸及財務時,國家領導人才會真正的去瞭解氣候變遷」對於我國而言,雖然一再強調綠色金融的重要,並推出所謂的金融2.0,但是更多的金融體系參與,似乎都與原本的企業社會責任(CSR)或新近的永續概念,環境、社會與治理(ESG)相關,然則除了配合離岸風電之規畫較為成熟之綠色債券外,我國目前的綠色融資,顯然仍處於前述投資者對於氣候風險之資訊落差狀態下。畢竟狂飆的房地產與資金過剩之下的消費金融,讓傳統金融業很難有意願跨入涉及典範移轉的綠色融資市場,更何況,我國雖有投資龐大的前瞻建設,但未若歐盟的綠色新政(The Green Deal)係以減碳目標為導向、法制化的永續行動(財務)指標(EU Taxonomy for Sustainable Activities)為新政兆元投資的指引。日前歐盟執委會已在今年4月21日依據指標制頒規則,設定企業申請綠色投資時應符合的技術指標。規則書共計含蓋13個類別;其中包括了再生能源、運輸、森林、製造、建築、保險,甚至藝術等,這些類別的排放共計約佔全歐盟之80%。具體而言,歐盟相信史登的財務決定論,在賦予企業義務後,由國家提供財務資源,透過科技為基礎的永續技術指標來引領企業的投資及商業行為,進而促成低碳社會的轉型,進而完善2050的論述基礎。

綠色金融不應只是綠色債權券而已

在我國,迄今綠色金融的討論主要聚焦在所謂金融2.0的援用,以及如何支援離岸風電之開發與綠色債券之應用。但是對於綠色金融如何用在配合巴黎協定之控溫目標,並無太多的著墨。是以我國的前瞻建設雖包含了綠能、循環經濟與軌道車輛等重要的施政,但欠缺科學基礎的永續指標,顯然無法體系性的帶動低碳社會轉型,更遑論用於支持2050淨零排碳之目標了。尤其重要者,在面臨到處宣稱綠色與永續之「綠色清洗」時,負責經濟事務的歐盟理事會副主席佟布洛斯基(Vladis Dombrovskis)便指出;規則書之目的在於「協助企業與投資者知悉是否其投資與行為是真正的綠」,換言之,藉規則書能將綠色從「綠色清洗」中篩選出來。至於歐盟的金融服務委員麥克基尼斯(Mairead McGuiness)更進一步表示;「今天的新規則是財務遊戲規則的變更者」,且有助於達成歐盟2030的減碳目標所需3500億歐元透入的綠化效用。

以攸關我國的歐盟碳邊境調整措施來看,其規則書便針對能源提出2個關鍵的永續門檻;其一,產出每一KWh的排碳必須低於100公克,這個低門檻所隱含之意義為:使用煤與氣,即使透過碳補存與再利用之技術,都不再符合綠色的定義。其二,視為高門檻之規定,亦即凡每KWh排碳超過270公克之技術,將被視為對於環境造成重大損害。對於台灣的能源配比而言,這個指標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我國電網的碳排係數恐將成為外貿揮之不去的夢饜

對於我國而言,無法去煤且大量依賴天然氣的能源結構,恐將永遠無法滿足其標準。在一方面,我國未來涉及或參與歐盟投資,在爭取融資時,均將受到這個遊戲規則改變之影響,面臨是否符合永續金融要求之質疑;其次,對於迫在眉睫的CBAM而言,早已表示其碳足跡之計算將擴及電網之碳排係數,換言之,除我國當前每KWh近400公克的電網碳排係數已遠大於其高門檻外,低門檻的去煤與氣的實質壓力,更是台灣揮之不去的夢饜。

嚴格來說,正是因為歐盟這個金融服務的永續技術規則,讓CBAM的碳排稽核會隨之演變,而我國過往的盤查,均未曾以因應如此嚴格的永續目標來辦理,是以未來在與歐盟談判及企業在面臨CBAM調查時,我國若要有因應之能力,則必須在碳定價的設計上,也充分反映永續的科學基準,才能據之與歐盟談判。

綜上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的綠色金融必須有更進一步與永續科技指標聯結,並法制化之必要,否則將難以發揮引領金融服務規則的改變及資金投入的綠化,更無法充分發揮前瞻建設的低碳轉型效用;而這些正是我國能挑戰2050淨零排碳目標的關鍵作為。

應具體完善聯結巴黎協定的綠色金融體制的變革

其實,或許我們現在馬上要學習歐盟均有人時地不宜之限制,然則回歸國際發展趨勢,自上而下的推動綠色金融變革卻有其必要,否則並無法真正改變甚麼。就此,前述國際財政部長氣候行動聯盟提出了所謂的「六大赫爾辛基原則」(Helsinki Principles):

1. 調適(Align):依據我們針對巴黎協定所作承諾調整我們的政與實務。

2. 分享(Share):分享彼此之經驗與專業來彼此鼓勵,並促進對於氣候行動之政策與實務的集體理解。

3. 促進(Promote):努力促成有助有效碳定價之措施。

4. 主流化(Mainstream):將氣候變遷納入總體經濟政策、財政規劃、預算編列、公共建設投資之管理以及政府採購等過程之考慮。

5. 動員(Mobilize):藉由促進投資及支持減緩與調適之投資部門的發展,來帶動私部門的氣候融資。

6. 參與(Engage):參與國家準備與履行NDC之相關行為。

對於我國而言,不論過去的NAMAs或是INDC,甚至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均未見財務金融部門之積極參與,這與上述赫爾辛基原則之期許落差甚大。若我們相信史登爵士對於財務的關鍵評論為真,那麼,該是我們把財務金融部門納入2050淨零排碳之規劃的時候了。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本文為「以2050淨零排碳作為疫後台灣永續的超前部署」系列2。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