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新震撼 「霸王條款」判無效

2014-10-06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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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有了新見解,認為業者此「霸王條款」奪賣方優於委託條件或選擇交易對象的自由,對賣方不公平,也有違反消保法。(余志偉攝 )

高等法院有了新見解,認為業者此「霸王條款」奪賣方優於委託條件或選擇交易對象的自由,對賣方不公平,也有違反消保法。(余志偉攝 )

委託房仲公司售屋的銷售契約中都有規定,若有買方願依委託條件購屋,賣方不得拒絕,否則仍應給付佣金。現在高等法院有了新見解,認為業者此「霸王條款」奪賣方優於委託條件或選擇交易對象的自由,對賣方不公平,也有違反消保法,判決無效。這類官司照往例都會判決房仲業者勝訴,此一新見解將為房市投下震撼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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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認為,這種定型化契約違反誠信原則:消費者簽約委託銷售,目的在透過房仲介紹,以取得較有利條件再決定是否售屋,如果房仲不論磋商結果是否符合賣方利益,即以委託條件強令賣方接受或給付服務費,對賣方不公平,也不能達成委託契約目的,更違反消保法規定,判決房仲業者敗訴。

據《聯合報》報導,本案起因於一房仲業者為客戶仲介銷售其2戶房屋及停車位,委託底價為5160萬元,房仲找到高姓買家願以5170萬元購買,高姓買家簽下議價書,付出150萬元斡旋金後,雙方約定碰面簽約。房仲指出,賣方後來屢藉詞推託,始終不肯簽約。

房仲公司引用委託銷售契約認為,高姓買家出價高於賣方委託銷售的底價,並經賣方蓋章確認,雙方的不動產買賣關係即成立,賣方應依約支付成交價的3%,超過100萬元的服務費給房仲。法院認為此「霸王條款」應屬無效,判決房仲敗訴,全案定讞。

「這個判決將造成天下大亂,以後大家都不要簽約了。」台灣房屋全球財富中心首席分析師邱太煊指出,市場上常見賣方簽下委託契約後,賣方因房市景氣好轉而反悔賣屋,甚至有賣方是投資客,為了拉抬價格而刻意不成交,此時若沒有契約作依據,房仲市場必定大亂。

房仲公會全聯會榮譽理事長李同榮也表示,過去法院都支持仲介和賣方簽定委託契約的精神,本次判決與以往見解不同且有違常理,仲介不僅要對賣方負責,也因先前收下斡旋金,同時也要對買方負責,否則買方會追訴仲介的法律責任,他認為這次法官顯然沒考量到仲介也要對買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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