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平觀點:私校退場條例無法防止永達悲歌再奏

2021-05-07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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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工會與永達學院教職員於教育部前召開「永達惡性退場7年,資遣補償全落空?教師北上要公道!」記者會。(資料照,顏麟宇攝)

高教工會與永達學院教職員於教育部前召開「永達惡性退場7年,資遣補償全落空?教師北上要公道!」記者會。(資料照,顏麟宇攝)

永達技術學院停辦迄今,已達7年之久。其教職員工生的權益受到校方嚴重侵害,主管機關教育部未能及時介入,以保障師生基本權益,造成教師遭積欠公保年金和資遣費,甚至多達46%以上的學生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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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惡性退場的先例,一定程度上成為「私校退場條例」草案的催化劑。換言之,永達師生的犧牲,可謂「私校退場條例」的祭品。然而,可悲的是,行政院版的「私校退場條例」完全沒有記取永達的教訓,仍然無法在未來其他私校的退場程序中,確保師生權益和校產的公共性。換言之,「私校退場條例」是不折不扣的打假球、以合法來掩護私校董事會將私有化的校產和清空師生的企圖。

潘文忠部長上週於立法院答詢時表示,會積極協助已退場學校之教職員權益。但回顧7年來教育部的作為,不但沒有實質監督私校停辦過程,甚至永達董事會於5年前私自挪用變賣校產所得的6千萬,也不見教育部置喙或制止。更糟的是,目前為止,教育部根本就沒有提出任何具體協助永達師生的承諾。筆者不得不懷疑,潘文忠部長在立院所開出的是一張空頭支票。

依據「私校退場條例」草案,私校停辦前,應先全面停招一年後始得停辦,讓師生有所預備因應。但永達於2014年7月底董事會突襲通過停辦決議,教育部為虎作倀立刻於8月1日核准停辦生效。

「私校退場條例」中規定學未經與教師協議變更加給數額並獲個別同意,不得刪減其學術研究加給數額。然而,永達校方卻從2008年起便在校務會議報告預算案宣佈,即日起開始實施學術研究費打7折,2009年起更開始打5折。這種擅自對教師減薪的惡劣行徑,教育部卻從未進行介入,當然我們也很難期待「私校退場條例」能為永達教師爭取回這筆被搶走的應得財產。

依「私校退場條例」,學校欲強制資遣教師前,應給予教師校內安置3個月以上、校外安置3個月以上,協助其取得其他適當之工作機會,其間薪資應照常發放。但永達董事會突襲停辦,教育部立刻核准,教職員近全數立刻失業,未獲得任何安置或預告期間薪資。對於這筆一共6個月應付未付的安置費用,「私校退場條例」似乎也無法以退場基金墊付並向永達代位求償。

「私校退場條例」規定私立學校強制資遣教職員,應發放不少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標準之資遣費(每一年資給與半個月薪給之資遣費,最高6個月)。也有不少私校發放資遣費優於6個月。永達董事會卻私自訂定「資遣慰助金辦法」,發放標準竟是「年資越高,資遣慰助金越少」,與法定標準相矛盾。結果,教職員迄今連一毛資遣慰助金都還未獲得。潘文忠部長若真要積極協助已退場學校教職員權益,就應該從爭取永達教職員合理的資遣慰助金做起。

關於學生受教權方面,「私校退場條例」規定學校停辦前之全面停招階段,應事先詢問學生選擇轉學安置或原校畢業,並對轉學提供安置補助。但永達停辦時,卻是無預警地突然宣布,讓學生手足無措、頓失所依。更糟的是,對於學生因此而衍生出來轉學相關的額外支出,沒有任何具體的補助或安置措施。使得625名學生被迫轉學或輟學,3年後追蹤僅有335名學生順利畢業,畢業率僅54%,近半數學生受教權益遭犧牲。對於46%無法畢業的學生,他們的損失「私校退場條例」難道不該予以補償嗎?

對於權益嚴重受損的永達師生和已完成五鬼搬運的永達舊董事會,教育部無力協助和制止。這樣怠忽職守、昏庸無能的教育部,我們如何能期待他們推出一個實質確保師生權益和私校校產公共化的「私校退場條例」呢?

截至目前為止,高教工會和許多教育團體都公開指出,行政院版的「私校退場條例」草案「漏洞連連」。其中最離譜的有,第13條,除了一個年級以外,其他學生都無法原校畢業,而被迫轉學或中途輟學; 第14條,學校自行停招(如7年前的永達)就可以規避重組董事會; 第17條,停招前逼退教職員就可以規避支付資遣費; 第24條,專案輔導學校能有三年期限改辦其他事業,讓私校藉此完成無縫接軌的逃逸路線,以改辦之名,行保住校產之實。

以永達和其他已停招或停辦學校為殷鑑,高教工會認為充滿陷阱的「私校退場條例」不該貿然闖關立法,否則將合法地鼓勵私校盡速清空師生,讓永達惡性退場悲歌重演。為防悲歌再奏,高教工會提出了四點訴求:

學校停招後應一律重組公益董事會,不該有巧門規避。

學校受專案輔導即不得改辦其他事業,應專注於維護既有師生權益。

學生要原校畢業或轉學,應尊重學生選擇權,不得強迫學生轉學。

教職員被迫離退皆應保障法定資遣費,且應包括已停招及停辦學校。

教育部長期以來罔顧私校教職員生權益,這回的「私校退場條例」仍然未能充分保障其權益,筆者對此深表遺憾,也呼籲社會各界以最大的聲量向教育部提出最嚴厲的譴責,並懇請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在審查該條例時,應以上萬名教職員生權益為念,嚴防「私校退場條例」的漏洞,並確保師生權益和教育資源歸公再造,絕對不容極少數私校董事將公共財轉化為私產。

*作者為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高教工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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