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刑法193條修正案—重罰真的可以保障住的安全?

2017-11-04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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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結構安全的判斷,沒有這麼簡單,這很可能是結構系統的安排錯誤或是繪圖員畫錯圖,也可能是施工不良偷工減料,其中可能是鋼筋的配置錯誤,也可能是柱子內部有混凝土沒有灌滿的空洞,或是地質變異與事前的調查不同等等,各種可能性都有,但哪一個才是主因,除非是很明顯的錯誤或惡意的偷工減料,否則很難在房屋沒有真正損壞之前判斷出來,甚至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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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這些條件其實在設計與施工時,都或多或少的會有一點點在容許誤差範圍內的差異,換句話說,不同的人做的同一件工程,在設計與施工成果上都會有一點點不一樣。可是當我們以刑罰來要求通通都不可以不一樣,都不能有錯誤與差異時,然後還要揪出是誰做了不標準的工作成果時,問題就出現了。在工程科學上與管理技術上辦不到的事,法律卻硬性要求大家做到,這該怎麼辦?善良的人只好退出這項職業,其他人除了拜佛靠運氣外,如果要生存只好用盡傳統的人際辦法讓官府不要來查他自己,甚至賄賂,而官員也會當然的也會有濫用權力的誘因。反淘汰的結果是,市場上只會留下最糟糕的營造業者,反而讓住宅品質更不安全。

刑法上的重罰要是能夠發生完全作用的話,那幾乎所有的從業人員對與自己所負責的私經濟作為,都必須在嚴密的監視與負擔無限的刑事責任下進行。而且,這是無法規避跟轉嫁的風險,經濟性的考量只能放在一邊,結果就是經濟體的無效率與衰退,這是一種經濟上的重大倒退!

也有人說,政府應該負起責任為工程品質把關,並舉日本為例。筆者並不贊成由政府負擔起第一線責任的說法,實際上,日本的建築品質不是建立在政府的監督上,而是那個嚴格要求品質的社會內在力量所形成的市場競爭環境。如果要由我們的政府真正負擔起每一棟建築物建造的品質與安全,那還需要民間企業的營造廠跟專門職業人員來管理嗎?政府裡要養多少公務員?要有多麼密集的檢查頻率?公務員的知識經驗與素質夠嗎?最重要的是政府公務員認真執行檢查維護安全的誘因是什麼?根本就沒有誘因啊,不要濫用權力謀私就不錯了!更何況真的房子倒了,政府會負起賠償責任嗎?這才是關鍵,看看東星大樓的例子就知道了,這是連共產集權國家都辦不到的事,那樣做的成本大到無法想像,而且也不會有效,結果就是經濟崩壞而已。就算完全讓大有為的政府自己來設計建造,難道大家就能住的安心嗎?筆者跟大家說,政府裡的公務員會蓋房子的人很少,更何況是監督了!

經濟行為就要以經濟手段解決。就社會意識來說承攬人跟監工人應該負起責任,是沒有錯的,但是設計與施工本來就會有一定的系統風險是無法消除的,解決之道應該是將風險責任費用化,建議推動建築師及各類技師的設計與監造責任強制險,並把成本轉到設計費與服務費裡,一定要立法強制,大家的競爭立足點才會一致,真的發生損害時才會有實質上立即的財產保障,這才是受災的人最在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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