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刑法193條修正案—重罰真的可以保障住的安全?

2017-11-04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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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王定宇等人提案修正刑法193條、將建築從業人員比照縱火危險犯予以處罰,作者認為只會導致市場上「反淘汰」留下最糟糕的營造業者,讓住宅品質更不安全。(資料照,甘岱民攝)

立委王定宇等人提案修正刑法193條、將建築從業人員比照縱火危險犯予以處罰,作者認為只會導致市場上「反淘汰」留下最糟糕的營造業者,讓住宅品質更不安全。(資料照,甘岱民攝)

通往地獄的道路,很可能是由善意鋪設而成的。經聞李仁豪律師在媒體上撰文批判王定宇等16位立委提案修正刑法193條,「爰參照同罪章放火罪相關規定,於本條增列抽象危險犯、過失犯及加重結果犯之規定,如修正條文所示。」此修法建議似為將從事建築設計及建造的相關專業人員,比擬為縱火的危險犯,一有違反技術成規之行為 ,即視為危險犯而予以處罰,這樣的立法概念就是典型的通往地獄的善意,也是民粹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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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善良的人們是這樣認為的:「建築物倒了,無辜善良的人被害死了,負責設計建造的一定要抵命償罪,所以法律一定要嚴懲違背建築技術的設計者與建造相關的人」。這是傳統社會下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信仰與認知,其實無可厚非。但是最重要的事情除了事後處罰以外,事前的預防才是政治家們更應該動腦處理的工作才對,不然只是一昧的依照普通非專業的看法作事,加重從業人員的刑事責任,擴大犯罪行為的適用範圍,而以為這樣做滿足了社會的願望,發洩了大眾的怒氣,大家就可以住得安心,不用擔心買到住到品質不良的房屋了,其實結果很可能是違反一般人直覺的,甚至會製造更大的不安全 。

首先,現代工商社會下的刑事政策與刑法原理,是有著謙抑思想的,非必要的事務不以刑罰為優先的政策手段,而王委員這樣的以重罰立威的立法概念是反現代的作法,這不是進步,反而是一種崇尚古代的道德入法,儒術治國,法家治人,亂世用重典的包青天式的倒退作法,也是不折不扣的民粹。

刑法是規範自然人行為的法律,而工程營造行為卻是企業活動,是現代社會分工下的經濟行為,一棟房屋大樓的建造牽涉無數的材料與專業人員的投入,加上是屬於在天空下的露天作業,施工上本來就無法有精密精確如工廠的特 ,所以建築物不是一般的商品。設計時也會有載重與地質等無法精確預估的變數,所以在設計時會有關於結構強度上的安全風險的考量,而以安全係數來放大設計強度 。

房屋結構的損壞在現代的房屋設計與施工上,需要同時有許多不良的環節同時發生 ,才會真正造成房屋崩壞的情況,而往往到底是那一個環節造成損壞,以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來判斷的話,實務上極為困難。例如柱子的尺寸是100公分乘上100公分 ,但是倒掉的房子,一經檢查只有99公分乘上99公分;或是設計為10公分間距的鋼筋排列,大多數合格,就剛好有一兩處是11公分,我們能夠說這是偷工減料,將會導致房屋毀損,而把工人到監造的建築師都當成公共危險犯抓去關嗎?更何況現在的修法方向是在災害還沒發生、責任尚未釐清、危險尚未確定的情況下,只要有發現上述情形就要入人於罪的荒謬民粹作法 。

建築結構安全的判斷,沒有這麼簡單,這很可能是結構系統的安排錯誤或是繪圖員畫錯圖,也可能是施工不良偷工減料,其中可能是鋼筋的配置錯誤,也可能是柱子內部有混凝土沒有灌滿的空洞,或是地質變異與事前的調查不同等等,各種可能性都有,但哪一個才是主因,除非是很明顯的錯誤或惡意的偷工減料,否則很難在房屋沒有真正損壞之前判斷出來,甚至是不可能的。

以上這些條件其實在設計與施工時,都或多或少的會有一點點在容許誤差範圍內的差異,換句話說,不同的人做的同一件工程,在設計與施工成果上都會有一點點不一樣。可是當我們以刑罰來要求通通都不可以不一樣,都不能有錯誤與差異時,然後還要揪出是誰做了不標準的工作成果時,問題就出現了。在工程科學上與管理技術上辦不到的事,法律卻硬性要求大家做到,這該怎麼辦?善良的人只好退出這項職業,其他人除了拜佛靠運氣外,如果要生存只好用盡傳統的人際辦法讓官府不要來查他自己,甚至賄賂,而官員也會當然的也會有濫用權力的誘因。反淘汰的結果是,市場上只會留下最糟糕的營造業者,反而讓住宅品質更不安全。

刑法上的重罰要是能夠發生完全作用的話,那幾乎所有的從業人員對與自己所負責的私經濟作為,都必須在嚴密的監視與負擔無限的刑事責任下進行。而且,這是無法規避跟轉嫁的風險,經濟性的考量只能放在一邊,結果就是經濟體的無效率與衰退,這是一種經濟上的重大倒退!

也有人說,政府應該負起責任為工程品質把關,並舉日本為例。筆者並不贊成由政府負擔起第一線責任的說法,實際上,日本的建築品質不是建立在政府的監督上,而是那個嚴格要求品質的社會內在力量所形成的市場競爭環境。如果要由我們的政府真正負擔起每一棟建築物建造的品質與安全,那還需要民間企業的營造廠跟專門職業人員來管理嗎?政府裡要養多少公務員?要有多麼密集的檢查頻率?公務員的知識經驗與素質夠嗎?最重要的是政府公務員認真執行檢查維護安全的誘因是什麼?根本就沒有誘因啊,不要濫用權力謀私就不錯了!更何況真的房子倒了,政府會負起賠償責任嗎?這才是關鍵,看看東星大樓的例子就知道了,這是連共產集權國家都辦不到的事,那樣做的成本大到無法想像,而且也不會有效,結果就是經濟崩壞而已。就算完全讓大有為的政府自己來設計建造,難道大家就能住的安心嗎?筆者跟大家說,政府裡的公務員會蓋房子的人很少,更何況是監督了!

經濟行為就要以經濟手段解決。就社會意識來說承攬人跟監工人應該負起責任,是沒有錯的,但是設計與施工本來就會有一定的系統風險是無法消除的,解決之道應該是將風險責任費用化,建議推動建築師及各類技師的設計與監造責任強制險,並把成本轉到設計費與服務費裡,一定要立法強制,大家的競爭立足點才會一致,真的發生損害時才會有實質上立即的財產保障,這才是受災的人最在乎的事。

另外,資訊對稱則是健全市場秩序的重要條件,也是政府最應該做的事,立法委員最應該著墨的領域。那就是全面性的導入負擔賠償責任的建築安全與品質的獨立第三方認證制度,以及建立從建築設計到施工竣工與修繕記錄的建築履歷制度。要讓人們住得安心,就要讓人們知道這房子誰設計的?誰參與施工?政府部門有誰參與審查?建造過程的品質檢驗與記錄是否正確合格?造假的人要賠償多少錢?等等 …。

當市場上的每一棟房子都有了以上的資訊與保證,價值就會出現差別,相關的從業人員不待刑法的處罰與政府的督導,自然就會有誘因及動機好好的完成一棟房屋的設計與建造,而老舊房屋的價值也會因而受到影響,進而順帶的加速都市更新的誘因,可說一舉數得,這才是最有經濟效率,能夠活化市場的作法。然而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安全保障是需要所有的人付出成本的,而且,更應該這樣說,有付出成本才有真正的安全保障 。

有了這樣充分的民事責任所建構的安全系統,根本就不需要擴大刑事處罰的範圍,而製造更多更大的災難,筆者並非在責難立法委員的初心,而是主張應該先作正確的事,才能把事情做好,刑法193條不需要修改,而且更應該限縮解釋,還給專業人士應有的尊嚴與工作自由,以經濟性的立法替代刑事處罰的政策,以理性的思考代替民粹。

*作者為土木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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