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山專欄:臺灣擠不進創新知識經濟社會的破滅因素

2017-10-18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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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間的工資規範機制,依聯合國世界勞工組織ILO的定期調查報告,全球目前僅68個會員國家訂有「最低工資」標準費率,其計算,是以全社會平均市場薪資的24%,最高不逾42%的資費區間,做為訂定各該國家之最低工資標準;而且所有68國,都惟有在「遇有社會重大變遷的緊急狀況」時,才會進行一次性地調適改變各該國家之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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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則,今天在臺灣所面對的最嚴重問題是,「基本工資」標準費率已經調高到等同於平均市場工資水準的85%以上,而且是依勞基法強制規定,在每年每季都必須進行一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議」之費率再調整協商,以致造成在臺灣整個勞動經濟社會,總是處在「時時不安」與「年年拉扯抗爭」的動盪紛擾情境中,季季年年都必須付出極大社會成本,又造成重大經濟成長傷害。

超乎世界市場常態的加班費率算數學

另外兩個造成臺灣工資與市場脫軌脫序的,一是對於勞動力加班費率(24條)的「加倍計算」規制,所引申國家勞動吸引力與全球競爭力喪失問題;另一則是,「薪給型態」的權責錯配與勞雇無限對立爭議問題。

在國際勞動市場經濟中,採時薪工時制的體力工與非典計時工的「薪給型態」,當然是「依時計薪」,固無爭論;但是,其他如週薪制、月薪制(如臺灣)、年薪制之「薪給型態」,本質上都是屬於一種針對非體力工「責任制」雇用體制模式。

在臺灣,依固有社會傳統的「包月制給薪方式」,本屬於「責任制」型態無疑,其循「包月制給薪方式」的勞動力,本就應該計較其所交付承擔責任的大小,以及工作績效表現良窳好壞,確立其給付薪資,而不應該是斤斤計較其「勞動工時」的多寡長短。也正因為如此之故,致使在臺灣的「放假經濟學」,處處都單方面變成為由受雇勞勞工獨享的福利,而根本不是經由勞雇雙方共同權衡利害好壞的協同共識之「雙贏」結果;尤其最大的錯誤是,中央勞動部及地方勞工局,竟更變本加厲地全面性強制無論內資外資、製造業服務業、高科技非高科技之所有類型企業公司廠商,一律必須強制使用打卡鐘作為「核計工時」準據,不得例外。

這也是2017上半年出現至少25家跨國企業廠商,接續連袂外移出走的關鍵。

被列入「不宜國際直接投資國家」名單

此次勞基法修正案「一例一休制」對臺灣經濟社會所造成的第三個重大衝擊是:「勞雇關係的大擾亂與大破毀」,既破壞了「勞雇互信互諒基礎」、讓勞動力可以恣意侵犯「私有財產制的所有權限」、讓受雇人得以侵凌「雇用人的經營管理權」,更完全破壞了「現代化自主企業的雇用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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