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山專欄:臺灣擠不進創新知識經濟社會的破滅因素

2017-10-18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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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令人駭異的是,一例一休制之下的「彈性工時」規範根本不容許有任何彈性,也就是一周每七天就必須不可更變地強制休假一日,即使是在勞基法修正案條文中「蓄意」留下了2週、4週及8週的可彈性工時「漏洞」,但比起今天全世界最保護勞工權益的歐盟國家法制,既在體力工「彈性安全(flexicurity)」制下的彈性工時機制,最少也都可以保有三個月(臺灣的1.5倍期程),最長國家規範,則更可以有長達365天一整年作為彈性工時期程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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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現行勞基法修正案的一例一休制,一方面既是完全不顧經濟社會發展現實,竟將全部非體力工(含服務業產業人力)都一律視同為工廠裝配線工人看待管控,另一方面更又沒有一絲一毫彈性變通機制之保留,不啻強力切斷了勞動供給活力,也扼殺了整體國家產業經濟營運生機。

逆市場機制的全面工資干預管控

此次勞基法修正案「一例一休制」對臺灣社會的第二個重大衝擊是,關鍵經濟投入要素之「工資與市場根本脫軌」,扭曲現代化競爭力經濟社會正常運作法則,成為國際勞動市場上相當非典型「臺灣式全自走砲」的逆市場機制政府管控國家。在這種「政府權過度介入市場」方式下,主政部門勞動部竟然對於「基本工資」、「薪給型態」、「加班費率計算」,幾乎都一一設定了與普世先進國家社會作法,完全扞格不入的「非常體制措施」,其結果,當然毫無意外地肇致普遍性外資,乃至本土資本與企業家精神,都為之競相出走外遷。

1930年代世界經濟大恐慌時期,先進社會所衍生的「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必須給予起碼工資待遇水準」觀念,引致政府必須制定「最低工資(minimum wage)」保障機制,以減少社會邊際人口的窮困苦難;洎至1960~70年代,全世界邁進經濟起飛繁榮階段,這項「最低工資」法制,反而變成為抑制開放經濟自由市場工資得以隨經濟繁榮而順利向上漲升的玻璃天花板。

季季年年一次「基本工資審議」災害

因此,自1980年代中期之後,許多先進國家政府都已公開放棄了30年代後所制訂實施的剛性「最低工資」規範,將「工資」及「薪資待遇」交由自由開放市場決定,唯在「市場失靈」狀況,乃有公權力介入干預之必要;至於,其有繼續實施「最低工資」規範的國家社會(或美國的個別州政府),亦皆僅侷限於針對「體力工」或「非典雇用的計時工」部分,為其法制之適用,完全不像今天臺灣,將類似最低工資法制的「基本工資」規制,竟全面適用於所有體力工與非體力工,乃至知識經濟社會的知識勞動力以及專門特殊技術技能勞動力,也都不予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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