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救救動物們 先從修動保法開始!

2020-11-15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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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現行動保法對於遊蕩(流浪)動物的保護事實上相當不足,以致相關行政單位處理流浪動物時,無法實際解決流浪動物及落實保護。(示意圖/陳明仁攝)

作者指出,現行動保法對於遊蕩(流浪)動物的保護事實上相當不足,以致相關行政單位處理流浪動物時,無法實際解決流浪動物及落實保護。(示意圖/陳明仁攝)

根據行政院農委會統計,目前全國已有932,127戶飼養「毛小孩」。隨著「毛小孩」風氣逐年盛行,人們對於動物議題的關注度也因此上升,例如:流浪動物、受虐動物、動物福利等議題。如本文撰寫過程中,即發生一起國道3號南投名間路段休旅車丟貓事件,可見虐待、棄養動物事件仍未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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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人們對於動物議題的關注度上升,但仍然不時發生一些虐待動物以及流浪動物問題等案例,反映出社會對於動物保護的意識似乎尚有不足之處,也可能來自於現行法條無法真正落實社會的動物保護。

本文將說明動保法不足之處與其修法之必要性,並指出現行處理遊蕩動物之爭議與政策執行的可能性。

為何動保法被戲稱「寵物保護法」?

現行《動物保護法》之立法宗旨是「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但其內容觀察,可發現多著重於寵物部分,其餘經濟動物、實驗動物等所佔的比例明顯與寵物懸殊,這也就是為何現行動保法被戲稱「寵物保護法」之主要原因。

如同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林明鏘表示:「我們立法裡面的不完備性,甚至他的矛盾性,為什麼都偏重於寵物?寵物有一章,為什麼經濟動物沒有一章?實驗動物一章,為什麼展演動物沒有一章?寵物條文最多,然後什麼東西都以寵物為中心,而且寵物也是選擇性的,對有主的寵物非常注意,對無主的非常殘忍。另外也不是包含所有寵物,只有貓跟狗而已,其他沒有。台灣的動物保護法是一個『寵物保護法』,這是公開的祕密」。

林明鏘教授亦表示:「(動保法)置重心於寵物,而實驗動物、經濟動物一片悽慘,是什麼意思?表示這個法律根本不care牠!更可笑的是經濟動物最重要、產值最高,法條最少!經濟動物有畜牧法規定,但他是管制人類吃牠的肉品安全,沒有在管動物福利,根本沒有動物福利的規範」。

除了上述問題外,現行動保法對於遊蕩(流浪)動物的保護事實上相當不足,動保法中僅第14條針對遊蕩動物有所說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可見流浪動物問題不斷存在,其根本來自於法律的不足,以致相關行政單位處理流浪動物時,無法實際解決流浪動物及落實保護。

遊蕩動物的處理能否跳脫TNVR?

現行動保法對於遊蕩(流浪)動物的保護事實上相當不足,動保法中僅第14條針對遊蕩動物有所說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可見流浪動物問題不斷存在,其根本來自於法律的不足,以致相關行政單位處理流浪動物時,無法實際解決流浪動物及落實保護。

部分動保團體因此提出「TNVR」入法。TNVR是指:捕捉(Trap or Catch)、絕育(Neuter)、防疫(Vaccination)、回置(Return)。其中最有爭議的是「回置(Return)」,原因係回置遊蕩動物帶來了當地人的反彈外,於偏鄉地區更帶來了遊蕩動物與野生動物的衝突。確實,這是一大問題,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

野生動物追思會創辦人李宜龍先生說的:「別讓遊蕩動物專法成為解決問題的絆腳石,遊蕩動物的議題需要更系統性的規劃與討論,更不應該全盤押注在TNVR上」。究竟遊蕩動物是否只能以TNVR來解決?動保、野保皆重要!筆者的淺見以為可以嘗試用「改良式」的TNVR,也就是說訂立相關辦法,規範相關行政單位主動巡查遊蕩動物出沒的熱點,以及遊蕩動物與野生動物衝突的熱點,進而捕捉、結紮、防疫,經過評估與協調後,再決議是否回置,或是由收容所管理,如此可能達成雙贏局面。

當然,這又會得歸到最現實的問題-預算與人力,李宜龍表示:「在預算有限的情況下,TNVR操作前應該更系統性地實施遊蕩動物與寵物飼養模式普查,瞭解各地遊蕩動物的族群動態、分布、遷出移入、行為的模式等,再來規劃人力資源進駐,配合飼主責任的推廣、策略性規劃捕捉方式,提升捕捉率、結紮率,應可降低量能不足且不夠精準操作的問題」。也就是說,修法與立法固然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因為執行必須要有所依據,此外,除修法與立法外,更要有系統性的縝密規劃,如此才能實際落實。

動保法終須一修

針對動保法的問題,本文目前先挑出幾個問題討論,其一為如何使動保法真正保護動物,而並非保護寵物;其二為如何解決遊蕩動物與人、野生動物之衝突。

筆者以為動保法若要真正落實動物的保護,可從修法、立法開始著手。或許有幾種可能性:其一,修法方向針對動物福利方向,真正落實動物福利,並增添針對經濟動物、實驗動物與展演動物等的定義,以及保護其相關的條文;其二,針對遊蕩動物的保護與處理辦法增添說明與條文;其三,可能將動物保護法分成幾種:寵物動物保護法、經濟動物保護法、實驗動物保護法、遊蕩動物保護法等。

再者,關於遊蕩動物的處理辦法,如同筆者前文提到似乎可推「改良式」的TNVR,並普查遊蕩動物出沒的熱點,以及遊蕩動物與野生動物衝突的熱點,進而捕捉、結紮、防疫,經過評估與協調後,再決議是否回置,或是由收容所管理。台灣之心愛護動物協會曾於其官方網站上表示他們支持捕捉移除在野生動物與流浪犬貓衝突熱區的遊蕩動物。

如果要真正落實動物保護,必須從最根本的法律做起,因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有了法源,才有執行的依據。動物保護這條路大家都知道相當辛苦且漫長,因此我們得透過循序漸進的方式,從修法做起,進而落實真正的動物保護。

*作者為政大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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