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二審定讞案件 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可再上訴三審

2017-07-28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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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部分一審判無罪、二審「突襲」改判有罪定讞案件,因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今起可再上訴三審。(資料照,顏麟宇攝)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部分一審判無罪、二審「突襲」改判有罪定讞案件,因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今起可再上訴三審。(資料照,顏麟宇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28)日下午做出釋字第752號違憲解釋,部分的二審定讞案件,如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將可上訴三審。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案件,若不讓被告上訴三審,即未能提供被告至少一次的上訴救濟機會,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今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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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釋憲案緣起為民眾張宗仁、陳彥宏分別因竊盜、性騷擾等罪,一審判無罪、二審「突襲」改判有罪定讞,兩男均認為現行法律未提供訴訟救濟而聲請釋憲。

呂太郎表示,兩件個案均主張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是否牴觸憲法,因此併案審理。這次752號違憲解釋範圍只限於第376條第1款的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以及同條第2款提及的刑法第320條、321條竊盜罪,因此第376條第3款到第7款的二審定讞案件,無法上訴三審。

呂太郎指出,今(28日)做出752號解釋後,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得依法上訴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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