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安觀點:眾神上凱道 嘉年華過後之另類省思

2017-07-2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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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表示,政府妄想以政治權力干預宗教自由、文化、思想,只突顯愚拙和膚淺,同時也呼籲政府,認真尊重各項中華文化、生活經驗、思想的傳承。(盧逸峰攝)

作者表示,政府妄想以政治權力干預宗教自由、文化、思想,只突顯愚拙和膚淺,同時也呼籲政府,認真尊重各項中華文化、生活經驗、思想的傳承。(盧逸峰攝)

近期蔡英文在全省各地忙著參拜媽祖宮廟、掛匾之際,所到之處都遭遇到如影隨形的抗議民眾,心中不滿更感惶恐;接連宗教團體7月23日號召凱道抗議,只是不滿環保署的減香政策?而這消息傳到總統耳裡,格外令人諷刺!民進黨府院滅火總動員,凱道反滅香變宗教嘉年華,環保署長李應元回應政府沒有滅香,我每早向土地公獻一炷香,當天還到龍山寺上香表明心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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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滿蔡政府的減香政策,雲林武德宮發起捍衛信仰大遊行,7月22日突然改口聲明:「從沒要抗議」;政院更宣佈廟方同意將活動變成嘉年華模式不抗議,強調活動方向從來沒有轉彎?還是把信眾當猴耍,再演雙簧?所謂「人説神話,各説各話」!「諸神無語問蒼天,天道難容法自在」!

空汙法、宗教法政府只是輔導歸類、列管?

一、成立宗教司由地方管理變成中央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防制區內禁止之行為)【相關罰則】:「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第一項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佈於空氣或他人財物。」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第一項行為管制之執行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又依內政部宗教法修正條文爭議:「第一條為維護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宗教團體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第五條:「在同一行政區域內,有同級同類之宗教法人者,其名稱不得相同。依條約、協定或其他法令規定,其名稱具有專屬性者,該宗教團體名稱之使用,應經其上級宗教團體之同意。」另增修第七條:「本法所稱宗教派別,指依其宗教歷史傳承,具有獨立教義、宗旨、經典、儀軌及宗教組織之特性,經中央主管機關列為分類統計項目者。」

簡言之,政府為成立宗教司目的,就是由地方管理變成中央,宗教團體法所作之修法,將原本由地方政府管理輔導的權責,由中央主管機關輔導歸類,列管。真實狀況如何,不是要溝通檢討依據內政部審查通過的條文,政府與人民究竟在擔心什麼!

二、假輔導真列管  目的在基金會管理

依宗教團體法草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條文(98年4月6日),第二十二條:「宗教團體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但一定規模以下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宗教團體之會計年度起迄以曆年制為準,並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及憑證;其會計帳簿應保存十年,憑證應保存五年。第一項一定規模,由主管機關定之。又依第二十三條:「宗教團體應於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或收支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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