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臺鐵內從事客列服務的近千位車長,因為年初行政院核定公務員人事預算沒編足,導致6月及7月連續2個月沒發正常工時之外的加班費。因為接下來,連售票及月臺服務的員工加班工資也沒得發,交通部、臺鐵局及臺鐵員工的三方勞資爭議呈現不可收拾狀況,甚至傳說:中秋節假期前後,所有臺鐵輪勤的幾千名沒領到加班費的日、夜班外勤人員都要一起來罷工。
這次被層峰定調,為改善員工工時狀況,溝通不良的「減薪烏龍」事件,在經過員工及所屬兩工會(以車長、站務人員為主體的產業工會和全體臺鐵員工為主的企業工會)抗議及協調後,主管機關交通部後來發個新聞稿自圓其說,聲稱(本來想推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把「加班費發給決定權」,重新交還給了臺鐵。沒幾天之後,臺鐵局也順利以「超支」方式重編預算,進而將積欠員工的幾千元到幾萬元加班費匯進每個人帳戶。
換句話說,繞了一大圈,行政院和交通部還是把10,000名以上資位公務員加班費權力重新交還給了臺鐵。
詳看這次加班費遲發糾結,後面原因錯綜複雜。為了集中焦點,這回只想談談紛爭中,因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定義,所導致的爭議部分。而要很簡單及快速的瞭解這看似「擇兩邊優」,真相是「擇兩邊爛」的臺鐵「假公務員」法令適用爭議,其實只要把這篇文章「破題」章節,重讀一遍且解構、編碼及簡析就可以。
1.年初行政院核定「公務員」人事預算沒編足:資方認為加班薪水屬公務員法令範疇,可以減列預算、節支甚至以補休等方法取代。勞方這方面認為屬勞動基準法24條,不但要按時發,其停發原由歸勞方而不發者,還要資方舉證。
2. 連續2個月沒發勞工加班費:資方認為這合乎公務員預算員額規範及法令(以前苗栗縣基層公所因預算不足,連正常薪水都沒得發,加班費算甚麼?)、勞方認為這樣違反勞動檢查等法令程序。
3.車長、售票及車站服務員工(1):積欠2個月加班費工資的違規,資方認為只是遲付公務員人事費用,勞方認為是積欠勞工薪資。
4車長、售票及車站服務員工(2):資方認為勞資都應該認知,這些人加班費是犧牲勞工額外工時的勞工工資,減了是為了勞工好。站員認為減加班費工資,就是減公務員法定薪資。
5.勞資爭議呈現不可收拾狀態,傳說要在中秋節罷工(1):資方認為勞方仍兼公務員身分,不能隨意罷工。很多基層勞工認為這抗議手段:屬於工會、團協、勞資爭議等等法令所規範罷工權。
6.勞資爭議呈現不可收拾狀態,傳說要在中秋節罷工(2):資方認為國定假日和週六符合勞基法服勤輪班工時「非曆制日」範疇。勞方認為應該比照公務員周休二日實施辦法,除了特例,禮拜天和禮拜六可以不用來上班。
7.輪勤夜班人員(1):資方認為臺鐵外勤人員是勞工,本來就可輪夜班。勞方認為臺鐵人員也是公務員,為何別人爽爽朝八晚五,他們就要苦苦輪夜班?就算要輪,也要按照公務員保障法意旨,於正常工時之外上班者,需給予其他報酬。
8.輪勤夜班人員(2):勞方認為夜班既然不能領加班費,為何不能將減少的加班費,比照其他國營;甚至民營企業,大幅度加薪轉換成夜班津貼等加薪?資方認為臺鐵仍屬「局」的行政單位,所屬任何公務員薪資都須符合給予要點,要加津貼都要填列各項表格陳報行政院,哪可能你喊加薪就加薪。
從民國78年以來;這30多年,隨著國民黨和民進黨「減薪支出」觀點,持續接棒的減少公務機構機關、減少國營公務員政策,本來10萬名以上的「公務單位」內兼具勞工的「假公務員」已大幅減至5萬名以下,其中又以交通部所屬臺鐵局和中華郵政為主體。很清楚地,這幾年這兩機關層出不窮的勞資爭議背後主因之一,就是來自這種根本的法令適用糾結。雖然明知行政院、交通部和院內法制幕僚單位,在「經濟至上」、「小而美政府較有競爭力」成見上,恐難費心著手涉及這些「少數公務員」的法制改革,但還是希望主政者能以最省事的法令盤點角度,正式給予這些機關清晰明確的法令適用行政指導。不然罷郵罷鐵這種足以動搖國本的擦槍走火,可不能像這次加班費停發爭議,如此輕輕鬆鬆地寫幾責任推拖新聞稿,就可以隨意遮掩過去。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台鐵欠員工加班費堪比紅燭高照,燈下黑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基層公務員,曾為機關刊物主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