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祥觀點:逮捕黎智英所為何來?

2020-08-12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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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多認定,黎智英辦媒體的一大傳播效果是污染受眾心靈,敗壞社會風氣,但這畢竟屬於媒體社會責任與倫理層面的問題,不該成為法律制裁的罪責。他涉法的問題主要在於是否主導未經合法申請的群眾聚會活動,更重要的是,他是否公然展開遊說活動,促請美國政要介入香港反對運動,干預中國內政?他的遊說行為是否逾越法律的分際?這個分際超越媒體倫理的界線,而是有無觸犯法律規範的刑責問題。就此而言,黎智英從不隱諱他走「國際線」的決心與事實,甚至以此為志、為榮,所以若被判定違背港版國安法,他應是求仁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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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博弈與具體現實看,北京認定香港事務有國際因素介入,這也是制定的主要口實,港版國安法羅列的四大違法領域之一就是勾結國際與境外勢力干預內政,所以國安法予以規範並且處以重刑。香港國安法的制訂程序與具體內容備受爭議,為置人於罪取得法源。但是,他的觸法行為若發生在法律施行之前,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應該不予追究;如果法律施行後持續有違法行為,過去的言行只能成為認定刑責的佐證。所以,黎智英是否有勾結外國勢力的刑責,應看他在國安法施行後的行為而定。

黎智英是稱雄港台的媒體鉅子,也是香港反對派的頭臉人物,他是否獲罪以及國安法是否合宜合度,備受港人與世人關切。基於勿縱勿枉的法治原則,香港法院與中共當局實應謹守司法的獨立性與公正性,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嚴格檢驗違法事證,同時適切依法衡情審判,一切合乎司法明文規範與嚴謹定罪判準,方能經得起港人與世人的檢驗,同時為國安法的量刑標準樹立明確的規範。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前通訊社董事長,前中選會委員。本文原刊《美麗島電子報》,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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