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祥觀點:逮捕黎智英所為何來?

2020-08-12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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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媒體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見圖)因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10日被警方上銬帶走後,很快出現在將軍澳的香港壹傳媒總部,並且被警方要求協助搜查。(資料照,美聯社)

香港媒體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見圖)因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10日被警方上銬帶走後,很快出現在將軍澳的香港壹傳媒總部,並且被警方要求協助搜查。(資料照,美聯社)

港區國安法實施一個多月之後,香港警方國安處10日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其兩名兒子,另有多名壹傳媒高層也因涉嫌勾結外國勢力,同時被以違反國安法罪嫌被捕。據了解,黎智英被捕的罪名為涉嫌違反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另涉及串謀欺詐及煽動罪,兩名兒子也涉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以及詐欺罪嫌。身處海外的黎智英左右手Mark Simon則被警方通緝。黎智英先前已因涉嫌參與未獲准的「831為香港罪人祈禱」集會,率隊走在最前面,以及涉及2017年恐嚇記者等案而被捕,他拒不認罪,司法仍在審理中。他今次再次被捕,咸信為國安法施行後的一個指標性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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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被捕早有風聲,不令人意外,未來恐也難逃獲罪命運,問題在於,將他逮捕和判刑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據,而他作為一個媒體經營者,其言論自由是否得到充分的尊重與保障,同時要探討他是否嚴謹把持一個媒體經營者應有的分際。

香港是自由與法治社會,不論基於一國兩制的實踐、基本法的精神或是對於普世價值的奉行,言論自由都應獲得充分保障,任何人都不因個人言論入罪,任何媒體的經營者也都不因單純的新聞與言論內容而受懲處。這是審理黎智英案件的底線,不容逾越。特別是施行港版國安法之後,香港及國際輿論都很關切香港的言論自由是否能獲確保,人民及媒體負責人是否還享有不受政治干預的言論自由。黎智英壹傳媒的新聞與內容儘管立場鮮明,備受各方爭議,但如果因傳播內容而獲罪,則有違自由、民主與法治的基本義理,也將引起一國兩制在香港不復存在的質疑。從警方蒐證過程避免涉及新聞資料,所逮捕的壹傳媒主管限於財務與行政主管,未有新聞或言論部門主管,可見至少在案情內容上鎖定有無違背國安法,希望本案絕不涉及言論內容問題。

2020年8月11日,香港警方逮捕黎智英、大搜《蘋果日報》之後,《蘋果日報》大賣(AP)
香港警方逮捕香港媒體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大搜《蘋果日報》之後,《蘋果日報》大賣。(資料照,美聯社)

黎智英作為一個傳媒集團的經營者,正反評價兩極端,他不僅是一個單純的媒體經營者,同時是一個香港反對運動的積極參與者,甚至是帶頭人物,在國際遊說上扮演關鍵性角色。在台灣,他雖然並非政治活動的積極參與者,但所經營的媒體秉持他鮮明的反共與親美立場,無論是新聞的呈現或言論的抒發,都把個人性立場凌駕於媒體應有的專業性、開放性與包容性之上。在香港,他更利用所屬媒體推動政治反抗運動,迭將個人意志加諸於新聞媒體之上,比較輕忽新聞應有的客觀性,排斥媒體涵納多元意見的公共論壇屬性,把個人政治意念透過所屬媒體毫無保留地發揮到極致,致使他經營的媒體成為實現個人政治意志的媒介,而不是單純呈現真相、反映實情與溝通意見的社會機構。這樣的媒體或許有其標榜的理想,但與民主社會期待的媒體應然新聞專業表現與公共論壇作用略有差距。我們即使不追究黎智英所辦傳媒商業利益至上,不惜利用人性弱點,大肆渲染「黃色新聞」以牟利的偏差,光從主事者個人立場與媒體專業之間應有的分際而論,他也不無失格。

各方多認定,黎智英辦媒體的一大傳播效果是污染受眾心靈,敗壞社會風氣,但這畢竟屬於媒體社會責任與倫理層面的問題,不該成為法律制裁的罪責。他涉法的問題主要在於是否主導未經合法申請的群眾聚會活動,更重要的是,他是否公然展開遊說活動,促請美國政要介入香港反對運動,干預中國內政?他的遊說行為是否逾越法律的分際?這個分際超越媒體倫理的界線,而是有無觸犯法律規範的刑責問題。就此而言,黎智英從不隱諱他走「國際線」的決心與事實,甚至以此為志、為榮,所以若被判定違背港版國安法,他應是求仁得仁。

從國際博弈與具體現實看,北京認定香港事務有國際因素介入,這也是制定的主要口實,港版國安法羅列的四大違法領域之一就是勾結國際與境外勢力干預內政,所以國安法予以規範並且處以重刑。香港國安法的制訂程序與具體內容備受爭議,為置人於罪取得法源。但是,他的觸法行為若發生在法律施行之前,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應該不予追究;如果法律施行後持續有違法行為,過去的言行只能成為認定刑責的佐證。所以,黎智英是否有勾結外國勢力的刑責,應看他在國安法施行後的行為而定。

黎智英是稱雄港台的媒體鉅子,也是香港反對派的頭臉人物,他是否獲罪以及國安法是否合宜合度,備受港人與世人關切。基於勿縱勿枉的法治原則,香港法院與中共當局實應謹守司法的獨立性與公正性,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嚴格檢驗違法事證,同時適切依法衡情審判,一切合乎司法明文規範與嚴謹定罪判準,方能經得起港人與世人的檢驗,同時為國安法的量刑標準樹立明確的規範。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前通訊社董事長,前中選會委員。本文原刊《美麗島電子報》,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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