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學者背書「補償請求權」 7萬公保地主明年向北市府爭租金

2017-06-01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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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認為 人民無請求國家徵收土地請求權

至於補償方法,陳立夫表示,除直接給予金錢外,也得採價購土地、以公有土地交換、容積移轉,乃至租金減免等,徵收也應視為一種損失補償的方法,他說,然而,在實務上,往往未積極實施或補償對價顯然不相當,難謂有效之補償方法。此外,「無法律,即無補償」,行政法院向來認為,除法另有規定,人民並無請求國家徵收其土地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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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政大地政系教授陳立夫1日出席「從釋字第747號解釋,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的補償請求權」座談會。(顏麟宇攝)
-政大地政系教授陳立夫表示,除直接給予金錢外,也得採價購土地、以公有土地交換、容積移轉,乃至租金減免等。(顏麟宇攝)

陳說,釋字747宣示了人民有主動請求徵收地上權之憲法權利,算是推翻「無法律,即無補償」之見解,即可依照憲法15條規定,直接賦予人民公法上損失補償請求權。

陳立夫也補充,日本《憲法》第29條規定,「財產權不可侵害。財產權之內容需符合公共福祉,以法律規定之。私有財產,於正當補償之下,得為公共使用。」至於財產權人能否請求損失補償?對此,目前以「直接請求權發生說」為通說,得直接依29條,請求損失補償,陳立夫表示,與台灣的大法官諸多對憲法財產權保障規定具有類同的內涵。

張永健:行政法院駁回許多財產權受重大限制者訴訟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張永健則認為,台灣的「財產權重大限制」實務,目前對受管制者最大的困難在於,行政法院拒絕以釋字400、440及憲法15條作為補償請求權之基礎,因而駁回許多財產權受重大限制者的訴訟。他認為,行政法院應審酌此種請求,撤銷拒絕給付補償但又過多限制財產權的行政處分。

20170601-中研院法研所研究員張永健1日出席「從釋字第747號解釋,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的補償請求權」座談會。(顏麟宇攝)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張永健則認為,台灣的「財產權重大限制」實務,目前對受管制者最大的困難在於,行政法院駁回許多財產權受重大限制者的訴訟。(顏麟宇攝)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鏘分析釋字747號的功過,他指出,現行無法律給予地主損害補償,但該釋字保障人民財產權受特別犧牲時之「補償請求權」。不過,他認為,該釋字違反權力分立,是司法積極原則之展現,並且有過度介入行政政策及資源分配的疑慮。

今日的論壇上,專家學者們幾乎意見一致地確定了公保地主對政府具有「損害請求權」。對此,公保地主自救會代表李奇昱,於會後受訪表示,北市有11萬的公保地主,其中有7萬地主土地為已開闢,遭台北市政府長期佔用沒有獲得補償,因此,待747號解釋規定修改《土地徵收條例》的1年時間過後,若無修法成功,即會依照該釋字向北市府提損害補償,希望市府給予地主「租金」,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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