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類菸品」解讀《菸害防制法》修法

2020-06-15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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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推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擬將電子煙等新興菸品訂為「類菸品」加以管控。電子煙在美國青少年間蔚為潮流。(美聯社)【吸菸有害健康】

衛生福利部推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擬將電子煙等新興菸品訂為「類菸品」加以管控。電子煙在美國青少年間蔚為潮流。(美聯社)【吸菸有害健康】

在中國武漢冠狀病毒肆虐稍緩之際,衛生福利部推出了《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並希望在立法院本次會期結束前能夠順利通過。但細看修法內容,例如提高禁止吸菸年齡至20歲、室內公共空間禁止吸菸,以及加大包裝上的警示圖文面積至85%與禁止銷售加味菸等,都具有高度爭議性;在社會還未對相關內容深入討論以形成共識之前,立法院不宜急就章式地通過,以免重蹈2018年底民意海嘯反撲的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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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多項爭議性的修正內容外,衛福部希望利用此次修法,為長期以來對電子煙、加熱菸等新興菸品無法可管的狀況制定出法源依據;在此之前,只能勉強引用《藥事法》認定相關產品為「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而以未經核可的藥品及醫療器材對電子煙等產品加以取締。然而草案公布後,民眾失望於衛福部對於相關產品的態度仍只有管制、沒有管理,尤其是還發明了「類菸品」這個新名詞。

美國疾管局證實,至少29位吸電子菸導致肺部受損的患者身上都化驗出維他命E醋酸酯,可能造成類脂性肺炎。(AP)
美國疾管局證實,至少29位吸電子菸導致肺部受損的患者身上都化驗出維他命E醋酸酯,可能造成類脂性肺炎。(資料照,AP)

在草案條文裡,類菸品被定義為:「指以改變前款所定物理性態之方式,或非以前款所定原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相關產品。」用白話文來說,不論製作原料是否來自於菸草,只要在行為上有「模仿」菸品使用的物品,都可以被認定為「類菸品」;且依相關查緝條文,最高會被處以新臺幣5000萬元。那麼問題來了,在口裡叼著筆或叼著牙籤的行為,也有模仿菸品使用的情形,是否也會被以「類菸品」來加以取締?

會以如此寬鬆模糊的文字來定義電子煙、加熱菸等,衛福部對此在草案的立法說明第二條項第5點解釋道:「避免未來有新名稱之產品上市,或業者以改變目前通稱之名稱,而規避法律之適用。」且基於「風險預防概念」、「必須有效地採取保護措施」,因此相關規範是一種「前瞻性法律規範」。由此可見,衛福部對於所謂菸害防制的想定,可說是面面俱到、滴水不漏,用現在流行的新聞術語來形容,就叫做「超前部署」。不過,法律條文要求的應該是明確化,並不適合太過於「前瞻」,否則將會違反一般法律原則的法律明確性原則,並與現有的相關法規產生扞格。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目前已有多個縣市政府制定了管理電子煙的相關自治條例,例如:新竹市、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嘉義市與高雄市等。在這些已有的條文中,不僅明確規範了電子煙的定義,連如何啟動設備等使用方法都有明文規範。且由於各縣市政府所訂的自治條例中,多設有罰則的規範,一旦中央以「類菸品」這種模糊的文字來規範電子煙,則地方政府的衛生機關在執法時,只能事事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加以解釋;而衛福部只得繼續扮演如同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的角色般,將視防制「類菸品」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至此,所有的自治條例形同具文,白忙一場。

其實,衛福部究竟要用何種新名詞去代稱電子煙等新興菸品,表面上看起來不見得是多了不起的事。但就像以往為了嚴格執行所謂菸害防制工作,連必須要設置的吸菸區也不叫吸菸區了,而是叫做「戒菸宣導區」;菸灰缸也不叫菸灰缸了,而是「熄菸筒」。由此呈現出來的事實是,衛福部絕不願面對消費者需求的現實,並為此制定合理的使用辦法。因此,衛福部剩下的只是不斷重複強調相關產品的危害性,用來合理化所有加強嚴格管制措施的必要。

這次,衛福部創造了「類菸品」這種奇怪的法律條文,企圖「畢其功於一役」,把未來可能出現更為新興的菸品,也利用這次機會全面封殺掉。但衛福部似乎忽略了,民眾手上也有一種類似於選票的東西,這種東西有的時候很好用,可以把整個政府轟下台。

*作者為社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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