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家譽觀點:科技龍頭的數據經濟,疫災下的先行者優勢

2020-05-08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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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科技龍頭和新創事業成功將數據流量轉化成為企業營運洞見與消費者行為解析,這種雙軌轉型極可能衍生科技企業所得與財富分配失衡的潛在風險。隨著企業數據解析建構關鍵競爭護城河與先行者優勢,科技龍頭與新創獨角獸順利驅動集客變現的經濟效益,例如谷歌與臉書持續透過數位廣告,長期萃取相當可觀的營收獲利;亞馬遜、阿里巴巴、谷歌、微軟透過雲端軟體服務,獲得常規費用與其他附加規費;蘋果、谷歌、微軟活用人工智慧行動裝置與軟體服務,有效維持趨近零的邊際成本,獲取實質淨利。數據經濟當中,科技龍頭通常成為「數據驅動企業營運見解」與「消費者行為解析」的最終受益者。有鑑於此,各國政府應重新考慮相關公共政策對於企業避稅、隱私保護、反托拉斯審查的長期影響,數據多樣化是相關政策議題的發展關鍵。科技龍頭與主管機關應於全球數據經濟當中,靈巧獲得相關緊張關係與權衡取捨的微妙平衡,國際監管機構是否應該將其科技龍頭列為「私營公用事業」(例如電信業者、電力公司、自來水廠、報章媒體等等),仍舊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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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流量是現代科技龍頭和新創科技獨角獸的持續動能。

許多隱喻可以描述數據流量,石油、天然氣、空氣、水源、陽光等等的自然資源,都可以當作數據流量的貼切隱喻。美國傾向將數據視為石油、天然氣、其它私有財:萃取數據的科技企業擁有龐大關聯數據資料庫。儘管中國存在數據驅動的數位平台,例如阿里巴巴、百度、騰訊、抖音、微信等等,中國政府保留數據流量的控制權和所有權,因此中國的數據流量好比公共財。歐洲監管機構傾向將數據流量視為歐盟基礎設施,歐盟政府計畫建構公共數據信託,積極支援各國醫療保健、高等教育、社會住宅維護分配、知識產權保護等等。綜合考量,數據流量檢查信託與身份驗證幫助確保健全數據治理機制,維護正確完整的關聯數據資料庫,有效保護用戶隱私,廣泛避免國際科技龍頭刻意運用競爭護城河與先行者優勢,積極壟斷獨佔市場利基,關於普遍數據開放平台或數據解析的長期發展,監管機構應當考慮擬定有效可行的因應管理策略與數據治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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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中國存在數據驅動的數位平台,如抖音,但中國政府保留數據流量的控制權和所有權,因此中國的數據流量好比公共財。

數位廣告應該是最龐大的個人數據市場,數位廣告業主根據網路用戶的數據資料,購買點擊次數、網頁瀏覽流量、觸及人數等等。目前數位廣告市場價值大約兩千億美元。此外,數位廣告經紀人追蹤網路用戶成千上萬的行動據點,並將數據用戶的行為資料提供金融機構、電信業者、製藥企業等等,網路搜索引擎(谷歌或微軟),社群媒體(臉書或推特)、電子商務平台(亞馬遜或阿里巴巴)等等的科技龍頭,應該透過處理眾多用戶的數據資料,對於個別網路用戶,準確預測消費行為習慣。亞馬遜、微軟、阿里巴巴、谷歌、國際商業機器、甲骨文等等的雲端軟體服務業者,積極從事數位市場的雙邊數據解析應用,好比行動手機應用程式的數位商店平台,這些網路用戶遵循特定使用條款,解析應用雲端數據流量,相關雲端軟體服務業者獲取相當可觀的固定規費,數據流量是科技龍頭和新創科技獨角獸的持續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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