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榮耕觀點:居家隔離或檢疫者的電子監控合法嗎?

2020-03-26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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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疫,中央指揮中心發給檢疫隔離者手機以便監控。圖為第二批武漢台商返台,檢疫人員量測體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

為防疫,中央指揮中心發給檢疫隔離者手機以便監控。圖為第二批武漢台商返台,檢疫人員量測體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

近日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肆虐全球,為了防疫的需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給了需要居家隔離及檢疫者一個行動電話(手機),進行監控。其若其離開居住處,就會發出一封告警簡訊,要求其回覆,以掌握其去處,並要求立即回到住所。受隔離或檢疫者若不配合,立即由警察協助尋找其所在,甚至是強制隔離安置。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釋,這一個系統監控的是行動電話的訊號是否超出特定範圍,只取得訊號的位置資訊,沒有其他資訊,「符合比例原則,也符合去識別化及法規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委也表示,發給居家隔離或檢疫者行動電話,甚至是直接監控其所使用的行動電話,進行定位,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並不違反憲法。然而,真的是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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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來看。首先,《通保法》主要是為了規範執法機關以通訊監察等方式,蒐集犯罪證據。相對地,利用行動電話監控居家隔離或檢疫者,是為了使特定人與外界隔離,避免新冠肺炎傳染蔓延,維護社會大眾的生命及身體健康。是故,使用行動電話進行監控的作法,不適用《通保法》。再者,《通保法》雖然有通信紀錄(包含行動電話所在位置資訊)調取票的規定,但調取票只能向電信業者調取特定人使用電信服務「後」所產生的位置資訊,並不包括「即時」透過電信業者,取得其用戶的位置資訊。因此,利用行動電話監控居家隔離或檢疫者,沒有《通保法》的適用。

甫通過的新冠肺炎條例(全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是否能夠作為其法源依據呢?答案極可能是否定的。在這一個條例中,較有可能作為這一個處置的依據的是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以之作為使用行動電話監控特定人的行動的依據,幾乎不可能合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要求。詳細地來說,一個人即使位處於公眾場所,仍享有隱私權,為憲法第二二條所保護(釋字第68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在106年度臺上自第3788號判決參照)。舉輕以明重,個人於公共場所中既然都受有不受監控的權利,在私人處所中更應該也享有此一權利。隱私權並不是不能限制,但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律。(釋字第443768號解釋參照)。以新冠肺炎條例第7條作為前述電子監控的依據,並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要求,因為該條僅有「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等極為抽象、概括文字,欠缺行政機關所得使用的手段、對象、要件及程序的規定,幾乎無法預測依據該條文,行政機關所能夠實施的措置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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