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劍觀點:重建台海兩岸憲政架構

2014-11-06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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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建立台海兩岸的憲政框架應當基於如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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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個中國的原則。台海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是誰都無法否認的歷史,也是誰都無法改變的現實。一個中國是歷史形成的,是血緣、民族、文化、疆域的共同體,不以朝代、政權的改變而改變,也不為當前的兩岸分治現狀所改變。一個中國的概念應該高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的概念,一個中國的認同是對一個中國的歷史和文化的認同,也是對以憲政方式統一中國的認同。

2、兩岸對等的原則。台海兩岸的分治狀態是歷史形成的,兩岸各有憲法、軍隊和政府治理系統,在兩岸沒有正式統一之前,兩岸的政黨、政府和政府官員都是對等的,沒有正統和非正統之分,統一也不是誰統一誰的問題,而是兩岸作為對等的主體,通過建構共同的憲政框架並經由兩岸人民同意而走向統一。

3、和平的原則。台海兩岸統一只能採取和平的而不是武力的方式,在任何情況下,解決兩岸分歧和爭端,均不能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在目前的形勢下,兩岸儘快簽署永久和平協定,真正建立互信機制,應有助於兩岸關係的根本改善,為兩岸共建憲政框架創造良好條件。

4、政治協商的原則。參照1946年政治協商模式,先行在台海兩岸的政黨之間,建立政治協商機制,重啟預備立憲進程,充分廣泛地討論台海兩岸憲政架構的可能性,以兩岸現行憲法為基礎,結合兩岸現實和世界憲政史上的先進經驗,最終為台海兩岸的統一,也是為中國的憲政轉型,制定出一部中國大憲章。

5、全民公決的原則。台海兩岸政黨間通過政治協商所達成的憲政框架可以用新的共同綱領的形式確立下來,亦可作為兩岸正式立憲前的臨時約法,而所有的政黨政治協商成果,最終要訴諸兩岸人民意志,通過兩岸全民公決的方式以取得人民授權的合法性。

重啟台海兩岸政治協商機制,重建台海兩岸憲政架構,是解決台海問題的惟一路徑,其意義重大不僅在於據此可以實現中國統一,而且將從根本上促進中國大陸的政治轉型,真正建立起憲政民主制度。

*作者為獨立學者(本文原刊載於聯合早報網,取得作者同意後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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