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劍觀點:重建台海兩岸憲政架構

2014-11-06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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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六年制憲國大現場表決後,通過中華民國憲法。(歷史照片/華聲論壇網)

一九四六年制憲國大現場表決後,通過中華民國憲法。(歷史照片/華聲論壇網)

一、台海兩岸三個「不講」的癥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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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台海兩岸呈現著錯綜複雜的局面,臺灣的國民黨、民進黨和大陸的共產黨各有訴求,各說各話,但有幾個領域他們各自都不講。我概括為:國民黨不講政治,民進黨不講中國,共產黨不講憲政。

國民黨為什麼不講政治?這些年來,國共高層交往頻繁,相談甚歡,國民黨主席副主席多次來訪大陸,在許多議題上和共產黨有共識,尤其是在「九二共識」上,在確認一個中國的說法上,兩黨的理解雖然有差異,但彼此能夠共存。然而,國民黨可以和中共談經濟,談文化,就是不談政治。中共習總已經放出話來,政治議題不能長期不談,要有時間表。這裡所謂的政治,其實兩岸人士都清楚,就是兩岸統一,兩岸統一是兩岸的最大政治。問題是現在是不是談這個政治的時候?在目前的格局下,臺灣不管哪個黨派,誰談統一誰下臺。因此,國民黨自然不能談統一的政治,不能接手這個政治議題,談了這個政治還怎麼繼續執政?

民進黨不講中國,這話怎麼理解?民進黨幾乎每天都要講中國,它還恢復了「中國事務部」,在關鍵時期,它總是會拿中國說事。國民黨不敢講統一這個政治,民進黨則大講特講臺灣獨立這個政治。在民進黨的視野裡,臺灣就是臺灣,臺灣不是中國。民進黨沒有中原意識,沒有對中國的認同,它以為只要守住了台海這一岸就足夠了。民進黨執政臺灣期間,立即實行去中國化政策,視中國為外國。但「中國」顯然不是民進黨可以輕易抹去的一個存在,民進黨不想講中國,不承認台海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歷史事實,中國還是會找上它。中國以及中國的統一是民進黨無法回避的問題,不正視這個問題,不尋求切實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民進黨就沒有長遠的政治空間。大陸和臺灣息息相關,不講中國,何來臺灣?

國民黨不講政治,民進黨不講中國,根子其實就在於共產黨不講憲政。從2013年以來,大陸有幾個「不講」,其中最關鍵的一個「不講」就是不講憲政,官方媒體掀起了一個批判憲政的浪潮,不僅批判所謂自由派和泛民派的憲政,而且還批了社憲派,即社會主義憲政,但凡哪個學派主張憲政,它們都要批判。去年10月以前,不僅是意識形態部門組織批判憲政文章,而且一些省的省委書記,包括軍方高層領導,都紛紛出來表態,要求對憲政亮劍。出現這些事情,顯然有點不可思議,為什麼會對憲政如此恐懼?如果不能在理念上接受憲政,那麼至少在策略上也可以採取一種相對溫和的做法,而不是以現在這種極端態度來徹底封殺對憲政的學術探討。我的理解是,正是由於共產黨不講憲政,使得和國民黨沒法深入地談政治問題,當然更沒法和民進黨談一個中國的問題,因為缺少一個三方談這些問題的共同框架,而這個共同框架唯有以憲政的方式才能建立起來。

台海兩岸的最大問題肯定就是統一問題,現在兩岸的分治狀態是歷史形成的,在兩岸分處在不同的政治制度時,尤其是在臺灣已經順利完成民主政治轉型之後,中共想要和國民黨談統一的政治,想要求民進黨承認一個中國,絕無可能。以和平的而不是以戰爭的方式處理台海兩岸關係,進而以和平的方式最終實現兩岸統一,是台海兩岸人民的唯一選擇,而憲政是和平統一中國的唯一路徑。

二、台海兩岸憲政架構的法理基礎

台海兩岸的憲政架構有無法理基礎?當然有!一個是大陸的82憲法,一個是臺灣的47憲法,這兩個憲法是目前台海兩岸各自治理的根本大法。兩個憲法有無共同性?當然有!從文本上看,關於國家最高權力的產生和監督,關於公民權利的實現和保障,關於國家權力架構的設置等方面,兩個憲法是有重疊之處的。當然,差別也很大,尤其在大陸82憲法的序言部分中,關於中共領導地位以及意識形態的若干表述都是違背憲政原則的;而且,就是這樣一部憲政精神不完全不徹底的憲法,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依舊被打了一個很大的折扣,以致大陸現在必須重提依憲治國的口號。但是,不能否認,台海兩岸現在分別實行的這兩部憲法,在制憲原理上是有共同的思想來源——人民主權論。

(一九八二年中國人大第四次修憲通過八二憲法,但卻是一部憲政精神不完備的憲法/法治周末網)

我去年寫了一篇文章《回到共同綱領(1946)》,分別在《炎黃春秋》和共識網頭條上發表,並以「重建中國憲政架構的一個路徑」為題,在不同場合曾多次講過。我之所以提「重建」這個概念,是因為在70年前中國曾有過各黨派共同建設憲政框架的歷史。1946年,國共和協力廠商勢力共同促成的《和平建國綱領》,也即是中共定義的《共同綱領》,可以看作是中國正式立憲前的臨時約法。在當時各黨派的政治協商中所達成這個臨時約法,是1946年初中共所取得的一個重大政治成果,因為該約法是以中共提出的共同綱領草案為藍本,幾乎全部滿足了中共在共同綱領草案中所提出的政治訴求;同時該約法也符合當時各黨派及全體國民的普遍訴求,因此,才能夠在政治協商會議上被全票通過。

正是在1946年共同綱領的基礎上,才有了1947年的中華民國憲法,這部憲法不是基於1936由國民黨人士孫科先生親手制定的的「五五憲草」,而是由分別獨立於國共的協力廠商人士張君勱先生負責重新起草。張君勱先生起草的47憲法草案,完全是基於1946年共同綱領達成的制憲原則,充分吸納了各黨派尤其是中共的政治訴求。1946年11月15日根據共同綱領而召開的國民大會,通過該憲法草案,由此形成了《中華民國憲法》,並於1947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

因為爆發了國共的全面內戰,中共和部分左翼民主黨派拒絕參加1946年國民大會,致使47憲法的合法性和公意性在當時是不完整的;但不可否認的是,47憲法基於共同綱領的制憲原則,它充分表達了各黨派包括中共的憲政主張,在當時具有最廣泛的公意基礎,如果不是國共內戰,中共一定會如約參加國民大會,並對47憲法投下贊成票。這就是說,47憲法不是一部國民黨的憲法,它是1946年國共和各民主黨派及無黨派人士共同協商的產物,是符合當時大多數國民的意志。

(中華民國憲法是各黨派協商下的產物。圖為圖為制憲會議分組討論,有章伯鈞、羅隆基、胡霖等民主派人士,記者就在現場採訪/華聲論壇網)


遺憾的是,共同綱領所達成的共識毀於國共內戰,原本可以在中國大地上實行的47憲法終成一紙空文。隨著中共武裝力量在戰場上取得節節勝利,中共不再堅守共同綱領的立場,不再以憲政為政治訴求,相反,把國民黨據以47憲法所建構起來的法統稱為偽法統,將47憲法稱為偽憲法,將蔣介石稱為偽總統,明確提出了「打倒蔣介石,解放全中國」的口號,直至國民黨及其武裝力量最後敗退到臺灣,由1946年啟程的中國憲政進程被徹底中斷了。

1949年,大陸易幟,中共建政,國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建立新的法統,中共另起爐灶,但參照了1946年的政治模式,召開了新的政治協商會議,盡可能廣泛地吸納除國民黨和協力廠商右翼政黨之外的所有其他民主黨派及無黨派人士,以新民主主義為旗幟,達成了新的共同綱領。至此,在中國現代政治史上,有了民主主義的新舊之別,共同綱領的新舊之別,政治協商會議的新舊之別。雖然新舊之別大相徑庭,但還是應該看到,新舊兩者之間依舊存在著某種聯繫,尤其是新舊共同綱領所包含的預備立憲的功能是不能忽視的。後來的歷史當然又發生了重大變化,中共不僅否棄了1946版的共同綱領,實際上又很快地否棄了它自己主導產生的1949版的共同綱領,甚至將新民主主義也扔到了歷史的垃圾堆裡,以社會主義取而代之。195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不僅完全背離了1946年共同綱領的制憲精神,而且也和1949年共同綱領的要求相去甚遠。

國民黨帶著47憲法退守臺灣,囿於國共內戰格局依舊存在,在長達38年的時間裡凍結憲法,直至1987年才解除了「戒嚴令」,開放黨禁報禁,由此開啟了真正行憲的歷史進程。時至今日,臺灣經兩輪政黨輪替,基本完成了威權體制向憲政體制的轉型,在世界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堪稱楷模。而大陸自1978年開始改革開放,于1982年重修憲法。82憲法從文本上看,較之前的54憲法及75憲法和78憲法均有很大的進步。大陸現在重提依憲治國,力圖恢復憲法于治國根本大法的位置,實乃力行憲政的必要前提。

由上可見,台海兩岸分治,各有國號,各有憲法,各有法統,但溯本追源,都可以回溯到1946年的共同綱領上來。我以前說過,1946年的共同綱領,最初源於中共和其他民主黨派的憲政理想,經廣泛的政治協商,最後終於成為政黨共識和全民共識,現在雖然已成了一個歷史檔,但現實意義仍絲毫不減,即使不改一字仍可用於當下臺海兩岸的憲政架構。1946年共同綱領,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一個臨時約法和兩個憲法,足可重新打造台海兩岸的憲政架構,為和平統一中國開拓切實可行的路徑。

三、重啟台海兩岸政治協商

台海兩岸分治,是國共內戰遺留下了的局面,兩岸各有憲法、國家機構、軍隊和統轄的領土,誰為正統?大陸一直認為它理所當然地擁有這個正統地位,它所主張的「一個中國」概念,是指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那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國民黨則堅持“一中各表”的立場,認為台海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兩岸各自表述中國,大陸稱中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稱中國為中華民國。大陸和臺灣關於一個中國的不同表述,實質是正統之爭,解決正統之爭的惟一路徑是重啟兩岸政治協商,構造憲政框架以明確兩岸關係,最終為和平統一中國創造兩岸都可接受的制度安排。

正統之爭的核心是憲法之爭,大陸不能接受臺灣目前實行的47憲法,臺灣也不可能接受大陸目前實行的82憲法,要建立台海兩岸憲政框架,首要的前提是制定一部兩岸都能接受的共同憲法,也就是說,兩岸必須先行制憲才可能行憲。沒有共同的憲法,大陸和臺灣誰為正統?誰統一誰?永遠無解。因此,真要在一個中國的框架最終解決兩岸關係問題,首先必須建立一個共同的憲政框架。

如前所述,台海兩岸目前實行的這兩部憲法雖然大相徑庭,但都和1946年的共同綱領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47憲法包含著那個時期中共為之奮鬥的憲政理想,而82憲法在文本上亦和47憲法有重疊之處。現在不可能完全退回到1946年的共同綱領上去,然而完全可以參照1946年的政治協商模式,重啟台海兩岸政治談判機制,以在共同制憲之前先行進行預備立憲的工作。

1946年的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特有的政治制度安排,大陸目前依舊保留這個制度,並有意繼續加強或擴大該制度的政治協商功能。當然,現在的政協和1946年的政協不可同日而語。1946年召開政治協商會議,是基於國共兩黨的共同意願,並充分考慮到了其他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訴求,會議的主要目的是要通過政黨協商以達成《和平建國綱領》這一臨時約法,從而為召開國民大會正式通過憲法奠定基礎。顯而易見,中國的政治協商會議類似於美國的費城會議,主要是發揮預備立憲的功能。

政治協商會議之所以能在1946年召開,是因為從訓政轉向憲政是當時社會的普遍要求,是政黨間的最大共識,同時也是因為當時政黨間形成了大致均衡的力量結構。當時如果是國民黨一黨獨大,或者是中共的武裝力量已足夠強大,再或者是協力廠商民主勢力極其薄弱,那麼政治協商會議是開不起來的,而能夠開起來,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在國民黨、共產黨和民主黨派之間形成了一種政治「均勢」,國民黨不是絕對強,共產黨只是相對弱,民主黨派居間發揮作用,再加上國際國內形勢的壓力,讓各政黨能夠坐在一個會場裡,共同討論立憲問題。

國共內戰,政治平衡被迅速打破,隨著中共武裝力量取得節節勝利,政治均衡也就不復存在,政治協商所取得成果毀於一旦。可見,政治協商制度是政治力量大致均衡的產物。從目前大陸的情況來看,因為不存在著外在於中共的制約力量,所謂政治協商制度就是一個花瓶,但是,如果從台海兩岸大的格局上著眼的話,1946年初的政治均勢現在依舊存在。中共不僅要和國民黨談,還要面對民進黨的挑戰,兩岸力量對比雖然懸殊,但大陸要用武力來統合兩岸,絕無可能。由中共、國民黨和民進黨所構造的這個政治生態,恰恰是構建兩岸憲政架構的現實基礎。

因此,重啟台海兩岸政治協商機制的客觀條件是存在的。中共主張,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都可以談。既然什麼都可以談,為什麼就不能建立起一個商談機制,就建構兩岸憲政架構進行最廣泛的政治協商?1946年由國共兩黨和協力廠商勢力共同開創的政治協商模式,是目前兩岸都可以繼承的政治遺產,其中的歷史經驗和教訓對於破解台海兩岸困局仍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台海兩岸各方政治力量和有識之士,共同鼎力重建中國憲政框架,正當其時。

四、在憲政框架下實現兩岸統一和共贏

台海兩岸政治制度不同,實力差距懸殊,政治訴求大相徑庭,要共同推動構建一個兩岸都能接受的憲政框架,難度肯定很大。對於中共來說,實現台海兩岸統一是其最大關切,越早統一越好,不能長期維持現狀,統一要有時間表;對於國民黨來說,繼續實行兩岸“不統、不獨、不武”的政策,符合臺灣的最大利益;而對於民進黨來說,其台獨立場一直未變,至今仍然堅持臺灣去中國化的政策。三黨對於台海兩岸截然不同的不同看法和訴求,能在一個憲政框架下達成基本共識嗎?

基於台海兩岸目前的現狀,首先可以明確作出三個判斷:第一,中共試圖以「一國兩制」的方式統一台海兩岸,絕無可能被臺灣大多數民眾所接受;第二,國民黨「不統、不獨、不武」的政策絕無可能長期永久實現下去,它早晚還是要面對兩岸統一問題;第三,民進黨的台獨政策絕無可能得以實現。我相信,這三個判斷不是主觀判斷,而是三黨都必須接受的現實,面對這三個「絕無可能」的現實,兩岸的主要政黨和政治人物,應該拋棄己見,解放思想,以更寬闊的眼界和更長遠的意識,著眼於台海兩岸關係的憲政建構。

我認為,建立台海兩岸的憲政框架應當基於如下原則:

1、一個中國的原則。台海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是誰都無法否認的歷史,也是誰都無法改變的現實。一個中國是歷史形成的,是血緣、民族、文化、疆域的共同體,不以朝代、政權的改變而改變,也不為當前的兩岸分治現狀所改變。一個中國的概念應該高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的概念,一個中國的認同是對一個中國的歷史和文化的認同,也是對以憲政方式統一中國的認同。

2、兩岸對等的原則。台海兩岸的分治狀態是歷史形成的,兩岸各有憲法、軍隊和政府治理系統,在兩岸沒有正式統一之前,兩岸的政黨、政府和政府官員都是對等的,沒有正統和非正統之分,統一也不是誰統一誰的問題,而是兩岸作為對等的主體,通過建構共同的憲政框架並經由兩岸人民同意而走向統一。

3、和平的原則。台海兩岸統一只能採取和平的而不是武力的方式,在任何情況下,解決兩岸分歧和爭端,均不能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在目前的形勢下,兩岸儘快簽署永久和平協定,真正建立互信機制,應有助於兩岸關係的根本改善,為兩岸共建憲政框架創造良好條件。

4、政治協商的原則。參照1946年政治協商模式,先行在台海兩岸的政黨之間,建立政治協商機制,重啟預備立憲進程,充分廣泛地討論台海兩岸憲政架構的可能性,以兩岸現行憲法為基礎,結合兩岸現實和世界憲政史上的先進經驗,最終為台海兩岸的統一,也是為中國的憲政轉型,制定出一部中國大憲章。

5、全民公決的原則。台海兩岸政黨間通過政治協商所達成的憲政框架可以用新的共同綱領的形式確立下來,亦可作為兩岸正式立憲前的臨時約法,而所有的政黨政治協商成果,最終要訴諸兩岸人民意志,通過兩岸全民公決的方式以取得人民授權的合法性。

重啟台海兩岸政治協商機制,重建台海兩岸憲政架構,是解決台海問題的惟一路徑,其意義重大不僅在於據此可以實現中國統一,而且將從根本上促進中國大陸的政治轉型,真正建立起憲政民主制度。

*作者為獨立學者(本文原刊載於聯合早報網,取得作者同意後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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