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劍觀點:重建台海兩岸憲政架構

2014-11-06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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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兩岸的最大問題肯定就是統一問題,現在兩岸的分治狀態是歷史形成的,在兩岸分處在不同的政治制度時,尤其是在臺灣已經順利完成民主政治轉型之後,中共想要和國民黨談統一的政治,想要求民進黨承認一個中國,絕無可能。以和平的而不是以戰爭的方式處理台海兩岸關係,進而以和平的方式最終實現兩岸統一,是台海兩岸人民的唯一選擇,而憲政是和平統一中國的唯一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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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海兩岸憲政架構的法理基礎

台海兩岸的憲政架構有無法理基礎?當然有!一個是大陸的82憲法,一個是臺灣的47憲法,這兩個憲法是目前台海兩岸各自治理的根本大法。兩個憲法有無共同性?當然有!從文本上看,關於國家最高權力的產生和監督,關於公民權利的實現和保障,關於國家權力架構的設置等方面,兩個憲法是有重疊之處的。當然,差別也很大,尤其在大陸82憲法的序言部分中,關於中共領導地位以及意識形態的若干表述都是違背憲政原則的;而且,就是這樣一部憲政精神不完全不徹底的憲法,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依舊被打了一個很大的折扣,以致大陸現在必須重提依憲治國的口號。但是,不能否認,台海兩岸現在分別實行的這兩部憲法,在制憲原理上是有共同的思想來源——人民主權論。

(一九八二年中國人大第四次修憲通過八二憲法,但卻是一部憲政精神不完備的憲法/法治周末網)

我去年寫了一篇文章《回到共同綱領(1946)》,分別在《炎黃春秋》和共識網頭條上發表,並以「重建中國憲政架構的一個路徑」為題,在不同場合曾多次講過。我之所以提「重建」這個概念,是因為在70年前中國曾有過各黨派共同建設憲政框架的歷史。1946年,國共和協力廠商勢力共同促成的《和平建國綱領》,也即是中共定義的《共同綱領》,可以看作是中國正式立憲前的臨時約法。在當時各黨派的政治協商中所達成這個臨時約法,是1946年初中共所取得的一個重大政治成果,因為該約法是以中共提出的共同綱領草案為藍本,幾乎全部滿足了中共在共同綱領草案中所提出的政治訴求;同時該約法也符合當時各黨派及全體國民的普遍訴求,因此,才能夠在政治協商會議上被全票通過。

正是在1946年共同綱領的基礎上,才有了1947年的中華民國憲法,這部憲法不是基於1936由國民黨人士孫科先生親手制定的的「五五憲草」,而是由分別獨立於國共的協力廠商人士張君勱先生負責重新起草。張君勱先生起草的47憲法草案,完全是基於1946年共同綱領達成的制憲原則,充分吸納了各黨派尤其是中共的政治訴求。1946年11月15日根據共同綱領而召開的國民大會,通過該憲法草案,由此形成了《中華民國憲法》,並於1947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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