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劍觀點:重建台海兩岸憲政架構

2014-11-06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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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見,台海兩岸分治,各有國號,各有憲法,各有法統,但溯本追源,都可以回溯到1946年的共同綱領上來。我以前說過,1946年的共同綱領,最初源於中共和其他民主黨派的憲政理想,經廣泛的政治協商,最後終於成為政黨共識和全民共識,現在雖然已成了一個歷史檔,但現實意義仍絲毫不減,即使不改一字仍可用於當下臺海兩岸的憲政架構。1946年共同綱領,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一個臨時約法和兩個憲法,足可重新打造台海兩岸的憲政架構,為和平統一中國開拓切實可行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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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啟台海兩岸政治協商

台海兩岸分治,是國共內戰遺留下了的局面,兩岸各有憲法、國家機構、軍隊和統轄的領土,誰為正統?大陸一直認為它理所當然地擁有這個正統地位,它所主張的「一個中國」概念,是指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那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國民黨則堅持“一中各表”的立場,認為台海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兩岸各自表述中國,大陸稱中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稱中國為中華民國。大陸和臺灣關於一個中國的不同表述,實質是正統之爭,解決正統之爭的惟一路徑是重啟兩岸政治協商,構造憲政框架以明確兩岸關係,最終為和平統一中國創造兩岸都可接受的制度安排。

正統之爭的核心是憲法之爭,大陸不能接受臺灣目前實行的47憲法,臺灣也不可能接受大陸目前實行的82憲法,要建立台海兩岸憲政框架,首要的前提是制定一部兩岸都能接受的共同憲法,也就是說,兩岸必須先行制憲才可能行憲。沒有共同的憲法,大陸和臺灣誰為正統?誰統一誰?永遠無解。因此,真要在一個中國的框架最終解決兩岸關係問題,首先必須建立一個共同的憲政框架。

如前所述,台海兩岸目前實行的這兩部憲法雖然大相徑庭,但都和1946年的共同綱領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47憲法包含著那個時期中共為之奮鬥的憲政理想,而82憲法在文本上亦和47憲法有重疊之處。現在不可能完全退回到1946年的共同綱領上去,然而完全可以參照1946年的政治協商模式,重啟台海兩岸政治談判機制,以在共同制憲之前先行進行預備立憲的工作。

1946年的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特有的政治制度安排,大陸目前依舊保留這個制度,並有意繼續加強或擴大該制度的政治協商功能。當然,現在的政協和1946年的政協不可同日而語。1946年召開政治協商會議,是基於國共兩黨的共同意願,並充分考慮到了其他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訴求,會議的主要目的是要通過政黨協商以達成《和平建國綱領》這一臨時約法,從而為召開國民大會正式通過憲法奠定基礎。顯而易見,中國的政治協商會議類似於美國的費城會議,主要是發揮預備立憲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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