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健保改革在「排他」之外的思考

2020-03-09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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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所謂保險,不就是集眾人之力來分擔損失。學者向來認為,保險應具有安定個人及穩定社會秩序功能的社會制度。我肯認的確會存在個人搭便車的行為;但是涉及個人私德,在小而能或大有為政府,都不應隨意干預。然則保險到底具備如何神奇的功效?簡言之,每人只需要支付適當的保費,後集眾人之力來形成大基金,待有需要者取之用之,如此就意味著母體愈大、財源愈大,健保愈不容易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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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經濟學觀點來看,是指保險將個人損失或風險的全部或一部,直接轉嫁給保險人,但要保人須向保險人繳足保險費後,讓保險人能累積龐大的責任準備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以供作保險人理賠之用;除此之外,也有間接分散給其他保險人的機制,此種聯保或再保的設計,主要為了化解承保的風險;又,透過要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其因繳交保費而可將其轉嫁給第三人,諸如:提高商品零售價之於消費者或調整勞動工資之於勞工等手段,最終由社會大眾共同分擔因保險標的滅失而有的風險。可惜的是,按現時執政者的思路,多以微調保費(選票考量式填補健保財源的黑洞)為手段來厚實健保基金。惟按目前臺灣人口老齡化和少子化的趨勢來看,近水救不了遠火,屆臺澎金馬地區總人口枯竭,導致合資格投保人數每下愈況,健保終有破產之日,惟只爭朝夕而已!

最後,其實若單純想避免個人搭便車的行為,防止臺灣醫療過度的負荷,此時只需提高特定人士之保險費率或調整他們受健保醫療給付的範圍,並相應調整全民健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之平衡」中的「給付項目」、「給付內容」和「給付標準」所指涉的內容,另外針對該等非長居台灣的人士制定「特別費率」,此舉措無疑是針對非永久性居民或非長居台灣的永久性居民(使得以避免對中國大陸人士而有之固定歧見),如此方才顯得為政者的高度和格局!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所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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