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中物語:割闌尾/斬綠草 法不完備天荒地老

2014-05-07 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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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發起割闌尾行動,三天募資千萬,卻可能有法律爭議。(取自割闌尾行動官網)

網民發起割闌尾行動,三天募資千萬,卻可能有法律爭議。(取自割闌尾行動官網)

內政部和監察院相繼針對3天募到千萬的「割闌尾計畫」說話了,依法來看,割闌尾的募款行動確實有法律爭議。問題在於我國法規對屬於人民的參政權利的罷免權規定不夠完備,造成尷尬的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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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闌尾」網站上明白指出行動就是要「罷免立委」,根據《政治獻金法》第2條的定義,這項「政治相關活動」所收受之經費,確實屬於「政治獻金」,應受本法限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而依據本法第5條,只有「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收受政治獻金。

換句話說,不論今天割闌尾行動用何種方式募款,義賣還是贊助方式募款,透過營利或非營利組織捐助這筆金額,這些款項確實用於政治相關活動,第5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限於「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而「罷免」行動並沒有「擬參選人」,因此只能募款給政黨或政治團體。且依第10條規定,必須開立專戶,經監察院許可後始得收受獻金。

基本上,《政治獻金法》等於暗示了本法針對的是「選舉」而訂定,幾乎排除了由民間非政黨及政治團體發起罷免募款的可能。罷免既然是人民基本參政權利,公民可以自行組織、發動、募款,何以連這件事情都該被政黨綁架?

最常被拿來比較的紅衫軍事件,2006年「百萬倒扁」募款活動同樣引發爭議。一直到2011年時效將屆滿,監察院長王建煊主持的諮詢會議中,會議一致認為「政治獻金法應從立法目的及背景來瞭解,將政治獻金的範圍,限於競選活動,否則民眾或專業性團體利用政治手段參與的公共議題,皆以政治獻金法加以規範的話,將剝奪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的關心及參與權利,也非政治獻金法之立法目的。」

最後「百萬倒扁」募款一事,監察院認為「法規不明確」而決議不罰。顯示監察院這個受理政治獻金申報的機關,同樣對《政治獻金法》關於政治活動的定義是有意見的,甚至同意此規定可能剝奪人民參與公共事務。對紅衫軍倒扁如此寬宏大量、體恤民主價值的監察院,在割闌尾活動才進行了三天,怎就急忙跳出來「提醒」?

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在6日下午開記者會,揚言要捐款罷免立委陳歐珀,同樣根據《政治獻金法》的規定,郭董得把錢捐給政黨或政治團體,而且個人一年最多只能對不同政黨捐60萬、企業一年捐600萬,如果郭董要親自發起,那還得組個黨呢,內政部和監察院不曉得會不會一視同仁,好意「提醒」一下郭董?

追根究底,《政治獻金法》制訂之目的在於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但卻未考慮到「罷免」這項同樣屬於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以至於罷免行動若要募集政治獻金,收受者仍以政黨、政治團體為限。換句話說,罷免行動要不就從頭到尾不收受任何捐助,要不就受限「只有政黨及政治團體能夠主導」,因為罷免行動根本不可能有個「參選人」。

相關法規不夠完備,還包括討論許久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6條「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這條1975年訂定的法條,讓選舉旗海可以沿街飄揚,罷免行動卻無法宣傳,處處受限,明顯有箝制憲法保障的參政權之嫌。去年立委陳其邁曾為此質詢中選會主委張博雅及副主委劉義周,中選會也明確表示「此規定已不適宜,研議修正」。

從罷免案政治獻金的灰色地帶,到「不得宣傳」的選罷法過時條文,在在顯示出我們的選舉罷免權利,還處在「玩半套」的階段,每次都等主管機關釐清法律疑義是不夠的,唯有修改相關法律條文,才是解決這些灰色地帶的方法。更何況《政治獻金法》第1條就開宗明義告訴我們立法宗旨是「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如何促進國民參與、健全民主,而不是讓政治變成只剩政黨可以玩的遊戲,這才是制訂本法之目的,絕對不是用來箝制人民行使參政權利。

不過真的要等國會來修法讓「割闌尾/斬綠草」指日可待?恐怕得等到天荒地老,別忘了,1994年民間推動「罷免擁核立委」時,立法院馬上修法提高罷免門檻反制,攸關自己的生死存亡,誰會佛心地將這把會害己的武器,交到人民手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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