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馬英九教唆洩密案─誰有罪?

2017-02-23 06:40
前總統馬英九到台北地院出庭。(顏麟宇攝)
前總統馬英九到台北地院出庭。(顏麟宇攝)

時間:106年2月21日 14:0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7法庭

本案距離上次開庭已經過了近一個月,此次開庭是最後一次審理庭,言詞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布,將於106年3月28日下午3點,於台北地方法院第9法庭宣判。就讓《法操》先替各位整理,最後一次審理的辯論重點為何。

更新審判程序,就已花費兩小時

本次開庭,光是依法更新審判程序,就已花費超過兩小時,馬英九對於自訴人提出關於案件細節的所有問題,選擇了一半詳細回答,另一半則回答「如書狀所載」,自訴代理人(柯建銘的律師團)還因此不悅地提出異議,但如刑事訴訟法95條規定,被告是有權不回答問題的,所以審判長也諭知異議無效。

而關於審判長提出的問題,馬英九回答道,由於黃世銘向他報告的範圍屬行政不法,故並無討論到偵查後續會如何處理;因黃世銘並非屬總統指揮範圍,才會找江宜樺跟羅智強來商討,他並未給予黃世銘任何指示;而會再次約見黃世銘,只是了解關說案涉及範圍及涉案人有哪些,並未有其他作為;最後,馬英九也強調:「我沒有犯罪!」

自訴方準備投影片,充足說明論告重點

在審判程序更新完後,就開始了辯論部分。自訴人柯建銘及其自訴代理人,對於控告馬英九教唆洩密、洩漏通訊監察內容、違反個資法及誹謗罪的論告重點,自訴代理人特別製作了投影片來說明。

自訴代理人律師曾勁元認為,專案報告初稿,早在林秀濤偵訊結束前,已製作完成,並非如黃世銘所說是「怕關說案影響社會動盪」才報告給馬英九;且報告書最後提到「鑒請並建議總統」作安排處理,由此判定馬英九、黃世銘及整個特偵組,是有洩漏監聽內容且違法個資法的「犯意通謀」。

自訴代理人律師陳一銘也同樣製作了一份投影片說明,認為若馬英九與黃世銘兩人沒有直接通話,黃世銘為何會製作第二份專案報告?而黃世銘的通聯紀錄中,有一通長達88秒的通話紀錄,怎麼可能如黃世銘所說,僅是林有振邀請他隔天到官邸享用午餐?若僅為餐敘邀請,為何需要講這麼久?且根據本次開庭,當庭勘驗黃世銘於偵查中的錄音檔,可以清楚聽到黃世銘都是說「總統說」,又怎麼可能是由林有振轉達?

最後,自訴代理人律師陳鵬光也提到,馬英九得知關說案後,為何不向曾勇夫、王金平等人親自查證?而林秀濤於27日就決定不上訴,王金平致電曾勇夫已經是28號的事,目的也只是告誡檢察體系「不得濫權上訴」的問題;馬英九為法學博士,難道會不知道附件有偵查後續處理方式,就代表這案件是刑事不法嗎?最後自訴代理人律師陳鵬光也呼籲,總統及檢察總長為最高指標,因此本案最終判決刑度,更應高於葉勝案件!

20170221-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21日因控告前總統馬英九違反通保法一案,至台北地院出庭。(顏麟宇攝)
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至台北地院出庭。(顏麟宇攝)

被告方:「專案報告二」是呈現方式不同,並無新的「秘密」

馬英九在開庭之初,就自行辯論表示:「我是為了維持司法獨立,避免政局動盪不安與社會動盪,這些是我的責任,為此對案件所做的了解及危機處理,並無構成犯罪。」 (相關報導: 法操觀點》浩鼎案:台灣國際學術地位與被告逃亡可能,孰輕孰重? 更多文章

辯護人律師吳柏宏也提到,專案報告一、二之所以不同,僅呈現方式不同,並無新的「秘密」。根據黃世銘自己的案件判決,於9/1交的「專案報告二」,是基於8/31的同一犯意,9/1並無新的犯意,由此可知,馬英九並沒有教唆問題。馬英九所招開之記者會,是針對王金平不適任案,依最高法院檢察署所公布之文件,針對司法關說涉及重大社會公益之評論,是可受公評之事,無成立犯罪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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