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士淳觀點:進擊的美國檢察官-犯罪策略組的誕生與挑戰

2017-03-01 07:00

? 人氣

大數據浪潮下的美國檢察官

2016年底,聖塔克拉拉郡檢察官辦公室在犯罪策略組的協助下,完成起訴案件種族組成之分析報告,在相關數據的支持下,推動一系列消弭執法活動中種族偏見的政策;且該辦公室也與專業研究機構合作,進行一系列檢證種族偏見影響起訴決定的實驗。同樣的,舊金山檢察官辦公室也透過犯罪策略組這個平台,著手進行警察執法活動的系統性量化數據分析,並試圖建立隸屬於檢察官辦公室的偵查單位,強化調查警察風紀與濫權的能力。犯罪策略組的建置,目前雖遭遇諸多阻礙,惟該組織已緩慢但逐漸在改變檢察官的觀念-起訴案件與法庭活動將不再是這些檢察官辦公室的唯一任務,在這個組織藍圖中,美國檢察官將成為資訊的統合者,並擁有開發新案件的能力。美國檢察官是否會因為犯罪策略組或類似組織的建置,在既有的廣泛結案裁量權外,獲得偵辦案件的主導權,而成為集合犯罪偵查、認定事實、起訴與裁決權於一體的強大角色?抑或如同前任舊金山警察工會主席,在評論檢察官試圖主動調查警察濫權時所形容的,只是個「充滿野心的驢蛋」?美國檢察官權力與法律定位問題,勢必再度成為辯論的焦點。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移植「美國經驗」?

最後,筆者想透過本文說明,為何「美國經驗」難以被移植至其他國家。首先,所謂「美國經驗」,並非單一圖像所能描繪。美國刑事司法系統具有極高的地域性,各地民選地區檢察官對於如何管理該辦公室享有絕對的決定權。舉例而言,某些檢察官辦公室對新進檢察官有一系列制式化訓練,各組主任檢察官就組內檢察官之案件重要決定,具有審查權限;然而,卻也有辦公室給予個別檢察官極大發揮空間,檢察官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在定期討論會議中,向主任檢察官匯報手中案件,聽取其意見;換言之,一旦檢察官不主動將案件呈報,主任檢察官連審閱的機會都沒有。筆者在舊金山辦公室服務時,很大一部分的時間,必須花在聯繫全美各地不同檢察官辦公室,調查該辦公室運作情形,作為政策參考,蓋即便是筆者擔任檢察官二十多年的直屬上司,對於鄰近檢察官辦公室具體運作情況,也無法全盤掌握。正由於「美國經驗」的多樣性,導致他國在繼受美國法制時,難以全面複製。

第二,他國在引介美國制度時,多半透過學者或是翻譯文獻,輔以法條文字,理解美國刑事司法制度的運作。惟筆者在進入舊金山辦公室服務後,被指配的第一項任務,不是研讀相關法律條文,而是與地區檢察官走入舊金山各個社區,訪查被害人,進而瞭解當地情形。每週三筆者也必須前往舊金山市政廳,與執法人員、社區代表開會,討論當週發生的街頭暴力犯罪,並將相關資訊回報給地區檢察官。筆者想強調的是,美國檢察官的作為,多半不是透過法律條文或官方資料所能呈現的;惟多數美國學者,對該國檢察官之介紹,不是過分著重抽象體制的介紹,就是仰賴過時資訊,真正走進檢察官辦公室進行田野訪查者,仍屬極少數。換言之,所謂的「美國經驗」到底指的是什麼,從一開始就沒有被清楚回答。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