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一觀點:華碩在歐洲設定零售底價為何不法?

2017-02-14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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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談到市場機制、談到扭曲市場、談到市場占有率(大小咖)、談到在市場內夠不夠力時,我們當然要問什麼是「市場」?例如:LV包包和路邊攤的包包都是包包,它們是不是屬於同一包包的市場?蘋果的手機和宏達電的手機是不是在同一手機市場上競爭?華碩的Notebook和蘋果的Macbook是不是同一Book市場?可口可樂、黑松汽水、或是珍珠奶茶是不是屬於同一飲料市場?寫毛筆字用的宣紙和影印的A4紙是不是同一市場的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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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產品的角度去理解兩個產品是不是同屬一競爭市場外,因從競爭法去看,歐盟並不是單一市場;所以除了以產品本身區別市場外,還得考慮地理或國別的因素,例如:荷比盧是同一市場?還是3個不同的市場?英國和德國是2個市場?還是1個市場等?在這些「市場」是否同一的問題沒弄清楚前,我們怎麼能處理違不違法的問題?怎麼能予非難或開罰?

歐盟競爭法令在判斷是否屬於《同一市場》(Relevant market)時,以產品而言主要有2項標準,首先是從消費者的角度看,學理上稱為《需求替代性》(Demand substitution)的標準;繼而考慮比較次要的角度,也就是從生產面去看所謂的《供給替代性》(Supply substitution);若以地理或國別的角度去區分市場的話,其判斷標準在於貨品和服務在市場內的競爭條件是否「大致相同」(Sufficiently homogeneous)。所以當歐盟競爭官員說《Relevant market》時,其意是指無論從「產品」或「地理區域」的標準來看,都是Relevant product and geographic market;詳可參閱執委會97/C 372/03號要點內容。

圖為2015年施祟棠在美發表新機。
圖為2015年施祟棠在美發表新機。

《需求替代性》的標準簡單地說,就是你問消費者若路邊的包包價格調漲5-10%,你仍會買路邊的包包?還是你會轉而買LV的包包?若大部份的人不會轉向就表示路邊的包包和LV的包包處於不同的市場;若大部份的人會轉向就表示兩者處於同一競爭的市場。至於《供給替代性》的標準則比較抽象,我們都知道宣紙和A4的紙,若從需求面去看,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用紙;但轉從供給面去看,當A4紙洛陽紙貴時,若造紙廠在極短時間內又不太費成本的情況下,可以改變宣紙的生產線轉而投入生產A4紙時,兩者會被認為是同一市場;否則就是不同市場的產品。

至於以地理或國別的角度去考慮市場競爭條件是否「大致相同」的部份,就得比對市場內的VAT(銷售稅)、產品安全標準、檢驗檢疫條件、標示的語言規定、或其他政府對產品行銷的相關規定是否「大致相同」;若以此為判斷標準,大部份在荷比盧行銷的產品,可能是同一市場;而英國和德國則往往會是不同的市場,當然具體的情況需視個別產品面對的實際狀況去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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