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華人社會就是欠缺人權法治文化

2017-01-30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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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版洪仲丘」案受害人凱凱的阿嬤買麗雪(右),特別感謝監委王美玉(左)的努力,讓該案得以重啟調查。(風傳媒)

「少年版洪仲丘」案受害人凱凱的阿嬤買麗雪(右),特別感謝監委王美玉(左)的努力,讓該案得以重啟調查。(風傳媒)

看到台灣「少年版洪仲丘」死去三年,被大眾遺忘,個人認為是華人社會缺乏人權法治文化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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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反應不一,因少年版與洪身分之根本不同,他是犯事入院,而洪是入伍當兵。華人社會就是有所謂的「疾惡如仇」文化,見囚犯被虐,即頻呼活該。總之認為是壞人,就應該往死裡整。

誠然,氣惱事情,義憤填膺,全球皆然。然我們有否見過外國人把疑犯追打至叫救命?不少案件,如小燈泡、澳門僑生殺貓,皆見到上述情況。香港網友見疑犯求饒,竟說:「不是痴撚線(瘋)的嗎,怎麼會痛?」鄭捷業已斃命,回想上年選舉,最高法院定讞以先,有人以此案件,用大字標題海報,攻擊主張廢死的時代力量林立委(那時還是候選人),指票投他,便是放過鄭捷。種種事情,不勝枚舉。

根據普通法無罪假定原則,一個人還未被定罪,就是無罪,因為要避免冤獄。上述海報攻擊,審訊(留意,上訴時也是審訊)期間未有最後判決,認為應處死,如果在我城香港,隨時干犯妨礙司法公正罪行,刑期沒有上限,意即可判最重的終身監禁。
我無意誅心,見嫌疑犯海扁,我真心相信是出於正義。但「嫌疑」不代表「已定罪」。環顧世上法治地方,不論英美,皆有冤案,吾人審訊時只是得到有限訊息,亦沒有受專業法律訓練,怎能斷定疑犯有罪?

香港有公安條例,其中一條為67左派暴動赤禍時所立,為「非法集結」,只要有三個人或以上,警察即可以拘捕。沒錯,是三個人已經可以抓你。法律原文是「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但留意,判斷上述行為很主觀,香港警察可以說是任意利用。換句話說,普通聯誼已經可以抓你。

曾有法官指該條例違憲,心智正常也覺得不合情理,但警察過往不斷使用,竟然很少人對惡法指責,因為多數對付黑道流氓,然雨傘運動前後,拿來逮捕示威者,才多人發聲。原因又是出於正義,因為被捕的是流氓,他們是「應有此報」。華人就是完全明知法例不合理,只要是用來對付「壞人」,便拍手叫好,不理會是否惡法。反而一些大陸朋友,明白惡法非法的道理。

回到台灣,肯尼亞事件,相信你們記憶猶新,台灣人被押到中國,不少人頻呼「罪有應得」,然呂秋遠律師已指出,無罪假定原則,未判刑者皆無罪,你們其時的法務部長羅瑩雪,更認為應該令他們得到應有懲罰。鄉民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猶可恕,但羅部長第一個學位台大畢業,理應熟悉無罪假定原則。總之認定是壞人,不論有否受訓,就是把嫌疑犯往死裡整。

也不是所有華人皆如此,台灣一些傳媒工會,在小燈泡事件時,提出不應用殺人魔,而只能用嫌疑犯字眼,更提出不要將血腥相片見報。某程度很諷刺,傳媒自我約束和了解無罪假定能力,竟比受過訓練的法務部長優勝。請各位記住,無罪假定不止保障涉嫌犯罪份子人權,也保護每一個無辜的人,台灣香港比大陸珍貴的,是「免於恐懼的自由」,今天我們覺得嫌疑犯活該,難保他朝吾體也相同。惡法存在,只要一條也是太多,即使有天引用非法集結被捕的是千夫所指的梁振英,我也會反對到底。少年犯雖有犯事,但法院已判處適當刑罰,怎麼說,濫用私刑扁死他,也是絕不應該。英國經過千年法治洗禮,亦不能避免冤獄,何況我們?

*作者為香港獨立媒體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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