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迴響:漸有共識之後,請讓議題往前走

2016-12-22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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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0-「讓生命不再逝去  為婚姻平權站出來」音樂會。婚姻平權的落實能實現「認同者相互接納;不認同者彼此尊重」的民主價值。(圖/陳明仁 文/范靜德)

20161210-「讓生命不再逝去 為婚姻平權站出來」音樂會。婚姻平權的落實能實現「認同者相互接納;不認同者彼此尊重」的民主價值。(圖/陳明仁 文/范靜德)

日前拜讀陳技宏先生之「婚姻平權應先立專法實踐,但同性伴侶不宜收養子女」,內心憂喜參半。憂的是花了這麼多時間論述,議題實該有所前進,而非反覆重播舊論點。喜的是經過討論、辯證後,雙方開始有所交集。以下試就雙方異同之處,略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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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與社會

陳先生開宗明義便以憲法第七條定調:『「婚姻平權」的概念受憲法保障自然是不言可諭』,這一點雙方開始取得共識。

但隨後又以「傳統」為由主張立專法,並認為如此同志才能被理解,而融入社會。其實,「一夫一妻」直到1985年才真正落實,更別說1930年前還允許一夫多妻。由此可見,文中所謂的「傳統」是因為論述需要被節錄出來的歷史片段。

此外,透過立法讓一夫一妻取代一夫多妻的「傳統」,說明法律具有「引導作用」。婚姻平權也唯有落實法律平等權,讓雙方正視彼此存在,才能開啟真正的對話,最終無論主動或被動,實現「認同者相互接納;不認同者彼此尊重」的民主價值。

而且,在法律未以「生育」作為婚姻先決要件的前提下,「一夫一妻」具有一個重要功能:透過「一對一」之間平等的權利、義務關係,達到穩定社會的目的。就這一點,同性婚姻符合一樣的期待,因此,在現行婚姻制度中納入同婚家庭,並非取代而是一個「擴大」的概念,讓家庭這把保護傘涵蓋更多相愛的人。

二、影響層面最小化

針對「盡力讓修法影響的層面最小化」這一點,雙方再次取得共識。

這也是為什麼尤美女立委的版本,應該被全力支持的最大理由。因為連司法院都「敬表贊同」,這個版本只動五條,影響範圍最小,時間最短。至於,該文所提「需要修正的相關法律條文就有356條之多」,乃其他提案可能會產生的狀況。

婚姻平權修正民法,尤美女委員版
婚姻平權修正民法,尤美女委員版

至於專法,光是從法學資料庫檢索,就有四千多條涉及「配偶」要動,層面較諸修民法更大,時間上也勢必拖得更久,日後耗費司法資源再作解釋的情況更多。依照雙方的共識,這是最應該排除的立法方向。

再者,以「原住民身份法」等等試圖解釋專法沒有歧視的說法,已經辯證多次。這些專法都是在基本人權獲得保障後,衡量有額外照顧的實需,往上增加福利。簡單說,老闆看你瘦弱,在麵裡加一顆滷蛋的概念。而婚姻平權只希望跟其他人有一樣的麵就滿足了,不奢望滷蛋。

三、性別取向

分析同性戀是先天決定還是後天影響的文章不勝枚舉,這裡不再贅述。單試問,一位變性男性與一位天然女性,甚或,一位變性男性與一位變性女性,能否結婚?以目前台灣的法律,答案是肯定的。

也就是說,法律並沒有因為當事人的性向後天轉變而加以限制婚配。因此,針對婚姻平權的議題,必須小心別讓先天、後天成了模糊焦點的煙霧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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