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法學期刊論文陷自我抄襲疑雲
蔡總統將博士論文電子檔提供給國圖,經童溫層節目主持人童文薰律師與楊憲宏詳細比對後,得出總統非常有效率地將論文拆成七篇期刊論文投稿,同時作為聘任和升等之用,顯然構成自我抄襲違反學術倫理。博士學位與論文有無之爭議,轉成即便有學位與論文,也是違反學術倫理之重大瑕疵之2.0版。
立法委員陳學聖近日在立法院教育部預算審議程序中也一再質疑總統博士論文自我抄襲,教育部也決定受理並依據實體從舊程序重新的原則處理。
教育部輕易解套之關鍵
教育部做出受理調查之決定,真是好一個高明的緩兵之計,讓官方有正當理由拖延論文門的發展。
教育部可以簡單一點,無須大費周章,啟動曠日廢時的學術倫理審查程序。其實只要檢視一下教育部手邊或政大所留存的到2049年的機密文件,即可輕易確認是否構成自我抄襲。
「若蔡教授不具備LSE博士學位,自無博士學位論文,當然不構成七篇法學期刊論文自我抄襲之情況」
若在進行學術倫理審查時教育部拒絕將機密文件提供給審查委員,審查委員自無從比對博士論文與七篇論文的先後,如何做出正確之判斷?若當真七篇法學期刊論文先於國圖公布之博士論文,自無抄襲之問題!
教育部何必捨近求遠,只要確認自己手邊的文件,甚至麻煩一點,發文跟LSE確認總統博士論文學位,則抄襲門之爭議自然迎刃而解。
不構成翻譯、自我抄襲、重複計算
這些年來全民已經有將博士論文與學位綑綁在一起的錯覺,殊不知可能這根本就是兩回事。假設從來不存在LSE博士學位,抄襲門之爭議自有新一番的氣象與解讀,也不會發生童律師表中所擔憂的翻譯、自我抄襲、重複計算之爭議。
若當真蔡英文教授是一路從客座教授,靠七篇期刊努力爬到教授職位,反而是不被失敗打擊,不受學歷所限制,力爭上游的全民表率!
原本是一個可歌可泣的勵志故事,卻因一念之差,在1983年的政大法學期刊上提及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經濟法博士學位,而陷入進退維谷兩難困境。
有博士學位,構成學術抄襲 還是 無博士學位,構成學位詐欺
究竟是為了博士學位/升等而寫的羅生門
對大部分早期留學歸國的法學博士來說,大多抱著一本博士論文,就可順利應聘當國立大學教授。何需理工科博士需要有發表,也不像目前在國內法律學院攻讀法律博士,需要有發表在政大、台大等TSSCI期刊之畢業要求。更讓人稱羨的是,台灣方面的學校可能早就準備好位置,等待在留學期間的法學博士候選人,只要一完成博士學位,即可透過應聘程序直接進入。回台灣之後才會開始陸陸續續將自己的博士論文或研究方向,引入到台灣學術界。
1985年與1984年登載在政大法學評論的四篇文章,較為合理。相較之下1983年的兩篇文章特顯突兀。畢竟在論文完稿口試前夕的緊鑼密鼓階段,寫英文博士論文都來不及了,怎麼還會浪費口試前的黃金時間在1983年上半年撰寫亦非應聘也非畢業要求的政大法學期刊論文。
若當真是LSE的畢業要求,照道理已有英文原稿,何以不是直接以英文發表,反而辛苦翻譯用中文發表?
莫非是有非得要在1983年有兩篇法學期刊登在的需求,才有辦法完成應聘程序?
如同小說漫畫般連載的法學期刊論文
童律師整理的表格,一目了然地呈現了總統七篇法學期刊論文的時間序列,也讓全民相當清楚的瞭解到,原來政大法學評論竟有一段時間,讓蔡英文教授有連載的專欄。仔細回顧國內的各大法學期刊,幾乎罕見有同一作者在同一法學期刊連載二期或四期的情況。
要不就是這位教授對學術有高度的熱忱,要不就是非得這樣子寫的不得已理由?政大何以非刊登蔡英文之著作不可?要成就這樣的局面,也非得要有與期刊編輯裏應外合的高度默契,才有辦法達成這台灣法學史上的偉大奇蹟也。
煮熟的LSE榮譽博士飛了?
吾人想像一下,若當年1983年蔡英文教授並未於政大法學評論上提及博士學位,一路奮鬥升等至教授,後來在國際經貿談判與兩岸經貿談判上發揮長才,成為民進黨黨主席,並當選華人世界的第一位女總統 。在過去四十年間不計當年與LSE的前嫌,回台灣後持續透過國內學術資源與LSE的國際經貿法研究社群合作,強化台灣法制進展。於更有資源後,透過倫敦政經學院台灣研究計畫室主任施芳瓏,努力撮合台英國際經貿法制研究之交流。
LSE在當前這個時刻絕對沒有什麼理由,讓LSE官方不公開表揚這位曾經就讀過LSE的傑出校友吧!始料未及,無奈今日之發展,竟讓LSE校方陷入進退兩難的躲躲藏藏困局。原本應是一樁美事,卻恐怕將成為國際級重大學術醜聞!
*作者為留歐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