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依法行政真有這麼難嗎?

2019-10-28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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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主張三權分立的民進黨,派了主張三權分立的學者,到了五權分立的機關擔任首長;面對部分憲定或法定職掌,以不作為的施政方式,達到弱化考試權的目的,以為未來政治上將採行之三權分立的憲政架構而預做準備?(取自維基百科)

是否是主張三權分立的民進黨,派了主張三權分立的學者,到了五權分立的機關擔任首長;面對部分憲定或法定職掌,以不作為的施政方式,達到弱化考試權的目的,以為未來政治上將採行之三權分立的憲政架構而預做準備?(取自維基百科)

在五權分立憲政架構中,針對新增專技人員職業法律的制定,考試院長期以來都欠缺有效的著力點。早期行政院相關職業主管機關將新職業法草案,常常院會通過後直接送立法院審議,視考試權於無物;而立法委員主動提案立法時,更不會事前告知考選機關。過去行政權獨大,立法權只能為行政院政策背書照案通過;晚近則立法權強勢,當立法院在審議新職業法草案時,行政院相關職業主管機關與考試院考試主管機關有時立場殊異,甚至會爆出爭論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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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時,有必要強化參與主導權,期能在各職業主管機關研定新職業法草案之初先知會考試機關,透過產官學界之參與以及專家諮詢會議,先行建立共識,俟原則方向確立後實際推動時,有利於後續整合行政與考試兩院意見。100年考選部遂開始推動修法,102 年1月23日總統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條遂增列第二項規定:

第一項:本法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並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人員;其考試種類,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第二項:前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之認定基準、認定程序、認定成員組成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增列文字最大意義,是行政權對考試權給予適度尊重,並確保透過此一程序,在行政權開始研議新增職業管理法律草案前,先行徵詢考試院意見,促使行政權與考試權意見能夠整合。考選部並據以研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草案一種,報請考試院審議通過後於102年10月21日發布施行。其中明定各職業主管機關研議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提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需求說明書、種類認定審查表及佐證資料行文考選部;考選部收到職業主管機關來函後,應召開諮詢委員會議,審議結果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審定之。經考試院審定為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主管機關可啟動新職業法立法程序,擬具職業管理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經考試院審定為非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性質,則建議職業主管機關勿庸訂定新職業法。該辦法通過後,考選部已據此召開多次會議,先後認定衛生福利部主管之公共衛生師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非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報請考試院審議通過後,分別函復各該職業主管機關辦理後續作業在案。

20190625-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詢答,被提名人蔡宗珍發言。(盧逸峰攝)
105年考選部長蔡宗珍(見圖)告知各職業主管機關,爾後如要制定新的職業法,不必再送考選部審議,由各該機關自行研議草案經行政院同意送立法院審議通過,該部即可配合辦理考試。(資料照,盧逸峰攝)

105年5月蔡宗珍接任考選部部長,在衛生福利部想要建立新的專門職業前提下,考選部依慣例辦理醫務管理師之認定,並認為醫務管理師非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經報請考試院審議,因有多位考試委員有不同意見,召開了兩次審查會迄今尚未獲致共識。然後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制定植物醫師法草案開始(植物醫師係對農民或企業提出診斷及鑑定,擬定植物疾病防治策略,提供具法律效果診斷書之專門職業;行政機關亦可委請植物醫師代辦植物防疫檢疫業務;植物醫師與農藥行之關係,則有如現行醫藥分業關係。因具高度專業,故重要性與人醫、獸醫可以比擬,爰須經通過國家考試方可執行業務。)蔡部長即指示承辦單位,未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暫時不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暫不廢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諮詢委員會將停止運作,並將此一政策方向告知各職業主管機關,爾後如要制定新的職業法,不必再送考選部審議,由各該機關自行研議草案經行政院同意送立法院審議通過,該部即可配合辦理考試。此一政策實施以後,已經產生一個法律上的破口,迄今到底有多少個新的職業法草案因此而被考選部拒審,因未經確實盤點尚不得而知。但是多少讓人起疑,是否是主張三權分立的民進黨,派了主張三權分立的學者,到了五權分立的機關擔任首長;面對部分憲定或法定職掌,以不作為的施政方式,達到弱化考試權的目的,以為未來政治上將採行之三權分立的憲政架構而預做準備。

依法行政是法制社會的基本價值,老實說要讓考試權不要介入新的職業法草案制定過程,正辦應該是務實研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刪除前述第二條第二項授權文字,等立法程序完成以後;再據以廢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才是正辦。而在相關法規未修正及廢止之前,是否仍然應該繼續維持現狀並依法行政為妥?所謂人存政舉,人離開了則違法不當的政策,就該適度扭轉與終止。如果忽略此一問題的嚴重性,繼續蕭規曹隨,一旦被媒體踢爆,或是上級機關追究責任時;真正該負政治責任的政務官,早已頭戴桂冠榮任新職而去,而繼任者只能概括承受全部責任。所以要不要懸崖勒馬,其實在於繼任者的一念之間。依法行政朝野之間都能朗朗上口,重點在於依法行政貴在落實執行,而非嘴巴說一套,做的又是另外一套;對於廟堂之上的政治人物來說,難道依法行政真的有這麼難嗎?

*作者為公立學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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