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輝觀點:大法官應扮演憲法守護者、中華民國捍衛者

2016-10-22 06:40
大法官提名人許志雄答詢時稱「中華民國是中國廢棄不用的國號」,令人錯愕(陳明仁攝)
大法官提名人許志雄答詢時稱「中華民國是中國廢棄不用的國號」,令人錯愕(陳明仁攝)

立法院最近正積極審查大法官提名人選,但很意外的,竟然有被提名人公然表達「不認同」中華民國,甚至強調「中華民國是中國廢棄不用的國號」,令人錯愕,究竟未來他要當的大法官是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還是台灣國大法官?尤其,他是由中華民國總統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所提名的司法院大法官,在無法認同「中華民國」之際,唯有二條路可以走:請蔡英文總統撤銷其提名,或由被提名人表達學者剛正不阿風骨,自行拒絕提名。

會有這樣的建議,關鍵就在於司法院大法官不僅是中華民國憲法守護者,更是中華民國存在的「捍衛者」,卻非中華民國憲法之毀憲人,尤其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不僅職司憲法解釋、法律統一解釋,更需合組憲法法庭,對於「危害中華民國存在」的政黨,還負有解散權。

倘大法官個人理念、主張,就會「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 」,這時候又該由誰來主持「正義」?尤其,不認同「中華民國」的大法官如因政黨認同問題人數超過8人,就會產生憲政危機,為避免陷入無止盡的政黨鬥爭,不認同中華民國的大法官提名人,即應「很有風骨」地拒絕蔡總統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提名為大法官,否則,未來將陷入「名不正,言不順」的窘境。

大法官個人對於「中華民國」國號的定位如何?不論是採「借殼上市」說,或者「中國廢棄」說,或「流亡」說,更或者是「未來統一」說,都必須認清自己的身份法源基礎—中華民國憲法,在憲法未廢棄前、未修改前,不論其與現況差距多大,都必須努力在法學、法理中,替自己的國家未來前途做一個「釐清」,這也是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明訂大法官資格條件「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的關鍵所在。

兩岸分治分立迄今已近七十年,從先總統蔣中正漢賊不兩立兵戎對峙階段,到馬英九前總統執政時期的一中各表共存共榮,兩岸政經實力消長不可同日而語,尤其,中共並未放棄武力犯台以達到統一目的,大法官的一舉一動攸關台灣前途、兩岸和平與戰爭,在蔡英文總統仍宣示兩岸「維持現狀」之際,大法官被提名人實應謹言慎行,畢竟稍有差池,將陷蔡總統於不義,倘真的與個人理念差異太大,對自己的「學術良心」說不過去,那就宣布辭退蔡總統的好意,拒絕蔡總統的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做一個真正的自己! (相關報導: 夏珍專欄:不肯違背良心唱國歌 許志雄有病嗎? 更多文章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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